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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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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芳(1939~ )
当代婚姻法学家。吉林农安人。196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吉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总干事、吉林省法学会理事、吉林省律师协会理事、吉林省妇女学会副会长等职。1987年11月曾赴日本名古屋大学、关西学院大学讲学。曾讲授中国婚姻法、比较婚姻法、法学概论、哲学等课程。1987年起招收婚姻法学硕士研究生。出版了专著《性与法》(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9年版),合著了《社会主义法制问题解答》(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获司法部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婚姻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婚姻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获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书,主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婚姻法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等。发表了《我国婚姻法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年第1期)、《试论中国妇女的离婚权》(《当代女性和事业与家庭》论文集,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论离婚—<婚姻离异面面观>序》(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8年版)、《中国の法律ゐれゎゐ妇女の合法的利益对すゐ保护》(〔日本〕《法与政治》,1988年第39卷第3号)等论文,合作发表了《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端》(《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学习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3年第3期)等论文。主要学术观点:1.赞成中国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观点。认为结婚自由与结婚属于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项权利,后者是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人们达到一定年龄就要结婚,但不一定都实现了结婚自由;同样,已婚男女都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不是号召大家都离婚。婚姻自由不是愿结就结,愿离就离的绝对自由,而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2.认为处理离婚问题,既要坚持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为此必须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不可单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坚决,态度是否强硬而定。离婚请求、当事人的意愿和夫妻间的感情,一般说来是统一的、一致的,但有时三者又不统一。3.认为精神文明应将性文明列入其中。预防性违法与性犯罪,除了道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以外,法律调整是不可少的。当前在婚姻家庭领域和性生活方面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一种是封建主义的性强制思想,另一种是资产阶级的性放荡思想。无论是性强制,还是性放荡,都是违反性自由的。认为性关系既受法律约束,又受法律保护,性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自由。(
《两性法律的源与流》内容简介:性,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和生理差别,本与法无缘。但是,人到了青春发育期,产生性欲这种生理和生育机能以后,选择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与什么样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就不能再说性与法无缘了。人固有“七情六欲”,但情也好,欲也罢,都不能没有限度。就以性欲而言,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它,正视它。否定或者过分地压抑它,会堕入禁欲主义的泥潭;夸大或者无限地放纵它,会陷入纵欲主义的深渊。事实业已证明,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有违人性,其结果必然是对人的肉体和精神的摧残。马克思主义者的根本目的和最高理想是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使人们获得幸福美满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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