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7年新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围绕着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掀起了一个新的研究高潮,除新版刑汉教科书均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重要原则予以论述外,公开发表的相关论文多达二百余篇;并且,华东政法学院于2002年10月专门召集了以罪刑法定为题的理论研讨会。可以说,无论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对这一原则给予以高度的重视,学者们和实务工作者对这一原则的重视和兴趣也恰好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强大的魅力和探讨价值。
本书尝试引入法律方法论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思考,循着理念为先导、法律主义框架下罪刑规范的设计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司法化为重心进行整体化研究思路,目的在于:当我们在关注罪刑法定制度构造中型事立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的同时,不要忽视一个基本问题——有着深刻思想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深刻的观念变革与价值重塑工程,更是一个深刻的观念变革与价值重塑工程,更重要的是它带有方法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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