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现代化的道路有两种最基本的选择:一种是政府推进型的法治道路,另一种是社会演进型的法治道路。前者特点:政府(国家)是法治现代化运动的设计者和主要推动者;露者特点:法治主要是在“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变出来的,缺乏预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
尽管二十世纪的中国曾经出现过地方性的民间制度创新的努力,但它最终并没有独立地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动力。原因是什么?……
对于应借助何种动力来推进法治的问题,中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理论:第一、蒋立山先生倡导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第二,来苏力先生倡导的“社会推进型法治模式”。……第三、为避免前两种模式对政府及社会的作用过分张扬,部分学者折衷调和,主张“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模式”。
——汪太贤、艾明《法治的理念与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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