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法律現代化的道路有兩種最基本的選擇:一種是政府推進型的法治道路,另一種是社會演進型的法治道路。前者特點:政府(國傢)是法治現代化運動的設計者和主要推動者;露者特點:法治主要是在“民間”社會生活中自然形成和演變齣來的,缺乏預先設定的目標和計劃。
盡管二十世紀的中國曾經齣現過地方性的民間製度創新的努力,但它最終並沒有獨立地成為法治化進程中的主要動力。原因是什麼?……
對於應藉助何種動力來推進法治的問題,中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理論:第一、蔣立山先生倡導的“政府推進型法治模式”。……第二,來蘇力先生倡導的“社會推進型法治模式”。……第三、為避免前兩種模式對政府及社會的作用過分張揚,部分學者摺衷調和,主張“政府社會互動型法治模式”。
——汪太賢、艾明《法治的理念與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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