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末以降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以移植法律为最大特点,外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局者救国图强的济世工具。但晚清以来的历次婚姻法草案皆偏于维护传统,对外国法舍其神而用其形,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所表现出的“先进性”、“折衷性”和“保守性”的复杂心态与虚与委蛇的司法实践,印证了该时期的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只能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上的演进。这种表象上的演进,又是以妇女运动作为催化剂而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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