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官论丛》第五辑收入的是湖北省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的优秀论文。
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发布了《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各项审判工作中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司法能力当然成为了这个年度法官理论研讨的不二主题。
司法能力建设不仅是一个内涵丰富、范围广泛的理论课题,更是一项技术含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实践任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过程中,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化带来了各种新的法律问题,社会各界对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发出了强烈的呼唤;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利益冲突严重、经济秩序失范,法院直接承受着经济纠纷频繁、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法律的利益调整机制尚不健全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法官们对于通过司法能力建设,健全司法制度、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审判水平也寄予了莫大的希望。
正因如此,司法能力建设话题引起了强烈的共鸣,在广大法官积极踊跃参加的同时,还有一些学者也主动加入,为我们的学术研讨会增添了一抹亮丽的色彩。他们的参与,使讨论更趋深入,使话语更显丰富,也使思维更为活跃。这一年,是近五年来收到参评论文最多的一年,也是我和各位评委最为作难的一次。要找理由将不错的文章拒之门外,宣布投票结果时的叹息声还近在耳边。什么是能力?似乎是一个“你不问我,我便知道;你若问我,我什么也不知道”的问题,每个人对“能力”都有感受和体会,但要将它准确地描述出来却不那么容易。《辞海》上说:能力,“通常是指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包括完成一定活动的具体方式,以及顺利完成一定活动所必需的心理特征”。这样的解释让人明白,也令人糊涂。这里的能力显然仅仅是一个心理学概念,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能力”的使用却远远超出了心理学的范围。我们除了说某某人能力很强以外,也还说当前人民币具有升值能力、企业有竞争能力等。如此看来,生活语境下的能力主体并非专门指称人,能力的内容更不是仅仅限于心理方面。
那么,司法能力是什么呢?比照对于能力的认识,当然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答案。查阅了许多资料,没有发现学术界有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务界,也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法院系统大多采用狭义的司法概念对司法能力进行定义,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本源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机关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本领)、职能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责,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和目的说(认为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具有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与本领)。在本论文集中,这三类定义在不同的文章中也都有体现。
对司法能力的理解首先应该从司法的性质人手,然后根据司法活动本身的规律来寻找司法能力的规定性。唯有如此,才能理清纷乱、条分缕析。
司法是一种职业,司法能力应该是一种职业能力。任何职业都有一定的工作任务要求,工作任务的胜任力是职业能力的题中之意。而职业是有层次和分工的,在不同层次、不同分工的情形下,工作任务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对能力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从司法活动规律看,司法也是可以分层和分类的。如我们所指司法,既有作为国家政权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力,也有作为专门掌管司法活动的司法机构——法院,还有具体从事司法活动的个人——法官。在不同的意义上,司法的任务是不同的,司法能力当然也是不同的。就司法权而言,司法能力显然是对于国家政权稳定的维护能力;对法院而言,司法能力应该是法律实施和引导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形成的能力;对法官而言则是适用法律规定公正裁判的能力。
由此可见,司法能力的内容是由司法的不同工作任务而确定的,司法能力只有与不同的工作任务相互对应,才可能获得对司法能力具体而明确的认识,进而对司法能力进行以工作任务为主线的分析,发现培养司法能力的各种途径与方法。
以不同的司法工作任务来定义司法能力,意味着要以工作过程为主线来设计司法能力培养的目标与方法,因为只有工作任务才可能提供司法能力培养的内容和相互联系的纽带。如对于法官的司法能力而言,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等的司法能力,法律知识教育看似逻辑严密,但这只是对知识本身而言,在作为实体的司法能力的生长中,其作用微乎其微。这是因为司法能力的知识结构方式与法学院学生的知识结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差别不仅仅体现在知识的量上,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知识的结构方式中。因此,寻找适合法官工作任务的知识结构方式,就成为了培养法官司法能力、提升法官司法水平的重要目标。这才是将司法能力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展开研讨的意义所在。
实际上,在后面的论文中,作者们正是进行了这样的讨论,不管他们是否有意识地将司法能力与工作任务联系在一起。虽然得出的结论并不相同,采用的论证方法也不尽一致,但却都是围绕着当前我国司法能力建设的现状与不足,寻找着提高司法能力的步骤和方法。我相信,只有经过充分的讨论与选择,才有可能达成共识,也才有可能找到更好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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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出现,让我对“法官”这个角色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习惯于从结果去看待法官的判决,但很少去深入探究他们是如何抵达那个终点的。“法官论司法能力”,这个名字本身就暗示了一种对过程的关注,对“怎么做”的探索。我期待这本书能够以一种非常接地气的方式,揭示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经历的种种挑战和考验。比如,面对证据的真伪难辨,法官如何进行判断?在压力和诱惑面前,法官如何坚守职业操守?在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中,法官如何保持独立与公正?我猜测,作者可能会通过大量的案例,生动地展现法官在具体工作中所展现出的各种“能力”,这些能力并非天赋异禀,而是通过日积月累的学习、实践和反思所形成的。这对于每一个渴望了解司法真相的读者来说,都将是一次极具启发性的阅读体验。
评分作为一个常年关注法律动态的读者,我对“法官论司法能力”这本书的出版一直充满期待。虽然我还没来得及深入阅读,但单凭书名,我便能预感到其价值。司法能力,这个词汇本身就蕴含着极深的专业性和实践性。它不仅仅是指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更包括了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展现出的逻辑思维、证据分析、法律适用、庭审驾驭、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协调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这本书的出现,无疑是对这一核心概念的一次深度挖掘,它很可能打破我们以往对法官职业的刻板印象,揭示出隐藏在冰冷判决背后的智慧与匠心。我尤其好奇作者将如何阐述“能力”的构成要素,以及这些要素之间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是侧重于抽象的理论模型,还是会辅以大量生动的案例分析?这本书是否会挑战现有的司法培训模式,提出更具前瞻性的发展方向?这些都让我倍感期待,我迫不及待地想在书中寻找答案,了解那些决定公正裁决背后力量的奥秘。
评分作为一名对司法体制改革保持高度关注的观察者,我深切理解提升司法能力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法官论司法能力”这个书名,在我看来,就像是给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痛点开出了良方。我猜想,书中一定会深入探讨如何培养和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更可能是对法官职业伦理、人文素养、心理素质乃至沟通技巧的全面要求。是否会涉及如何通过更加科学的选拔机制、更具针对性的培训体系,以及更完善的职业发展路径,来塑造新一代的优秀法官?我对书中关于“司法智慧”的阐述尤其感兴趣,这是一种难以言传的艺术,它融汇了经验、学识、品德以及对社会万象的洞察。如果这本书能够为我们揭示这种“智慧”的来源与培养之道,那么它将对整个司法队伍的建设产生深远影响。
评分最近经常听到关于司法专业化的讨论,而“法官论司法能力”这个书名,恰好触及到了这个核心。我认为,司法能力并非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发展、需要不断更新迭代的领域。这本书的出版,或许是对这一领域的一次系统性总结和前瞻性展望。我非常好奇,书中会如何界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官所需要的司法能力,是否会根据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领域,提出差异化的能力要求?同时,我也很想知道,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法官的司法能力是否也需要包含对新技术的理解和运用,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等。这本书能否为我们勾勒出一幅未来司法能力发展的蓝图,指导法官们如何适应时代的变化,持续提升自身素养,这让我充满期待。
评分我一直觉得,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而法官正是这生命力最直接的载体。读到“法官论司法能力”这个书名,我脑海中立刻浮现出无数个身处庭审现场的法官形象:他们或沉着冷静,或旁征博引,或循循善诱,每一次的裁决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命运。这本书,我猜测,大概会是一次对这些“庭审艺术家”们技艺的系统性梳理和探讨。它是否会深入剖析法官在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时,如何抽丝剥茧,找出事实真相?又或者,它会聚焦于法官如何平衡法律的严谨与人情的考量,在程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之间找到那个微妙的平衡点?我个人非常关注法官的“决策智慧”,即他们在面对法律规定可能存在模糊地带,或者不同法律条文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时,是如何做出最优选择的。这本书能否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考的框架,让我们理解并欣赏法官在这些关键时刻所展现出的非凡判断力,这让我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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