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占有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占有
发表于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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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的占有》共分五章,第一章研究占有的渊源,第二、三章从静态、动态的角度研究占有的概念,第四章研究占有的功能,第五章研究占有的保护机制。
第一章研究了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所具有的属性,并讨论了罗马法、日耳曼法占有的特征。本章通过对占有法史学的考察,认为占有之所以能获得习惯法上的认可,是因为其自然属性,是法律保护自然占有的结果,具备事实上的支配力;人的主观意志因素在占有制度中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是因占有所特有的伦理属性,占有制度即是通过对人类意志因素的规范评判其事实行为的外在效力,这就使得在占有构成中意志因素的介入,诚信等道德力量的渗入,充分体现了民法对人性的关注,从某种意义上也决定了民法价值目标及其体系构建;同时各国在构建占有制度时,之所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较占优势,就源自占有的经济属性:以对财产的利用为核心而建立人际关系。在现代社会,占有的经济属性还表现为各国出于交易效益及安全之目的赋予占有外观效力,从而使占有成为调整交易秩序的工具。本章遵循占有产生及发展规律并对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下占有制度进行了比较,试图探寻其历史形成的原因,以寻找对现实问题的参考性求解:在罗马时代,随着奴隶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物质财富需求的增长,“私”的观念形成,物权观念成为定分止争的法律制度,由于新疆界的开拓及新事物的发现总会引发争执乃至暴力,占有最初就是用来规范私人以各种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的权利,成为所有权的补充,并作为与所有权分离的制度产生并发展起来。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为了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及社会关系的稳定,借助诚信原则建立了占有取得时效。从而罗马法上的三大特点是:占有与所有权分离、占有制度目的是社会和平与秩序、诚信原则不同程度地渗入。而在日耳曼法上,早期日耳曼人苦寒的游牧生活,人们以实际利用价值确认财产的概念,加上王权统治下自给自足的经济特点,使得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呈现与所有权并行、调整利用关系及注重交易安全保护的特色。这一点,恰恰迎合了现代经济发展由归属转向利用这一趋势对法律制度的需求。本章并对占有的公示机能变迁进行了历史考察,发现罗马法因占有与本权分离,占有功能集中表现为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人无须证明本权的存在,即可主张占有诉权保护,排除外界对占有的侵夺、欺诈,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功能与近代民法的交易安全毫不相干,相反,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式保护交易安全的,既可以看到罗马法上采用曼兮帕蓄和拟诉弃权的交易方式,也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上“以手护手”的起源。所以,占有公示机能是近代民法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出于交易需要而在强行法上赋予其相应效力的结果。
第二、三章是在给占有性质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过对民法制度中占有关系的检索,在静态与动态两种法律关系中对占有的理性阐释。第二章通过占有性质、占有构成的特点阐释占有概念,也是在静态下对占有内部构造机理的定位。对占有的准确定位是占有保护的前提,而民法中的占有保护制度,似乎只有对无权占有才有重要意义,所以传统意义上对占有概念是针对无权占有而言的。本书认为,正如物权法调整的关系范畴包括静态归属及动态交易秩序一样,占有以其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伦理属性调整着无权状态下事实关系,以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此为第二章静态占有的内涵;同时,占有因其独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动产上所独具的权利和外观效力,以在其上负载的权利与第三人利益的冲突,成为物权法调整客观公正及交易安全的一把利剑,此为本书第三章动态占有的内涵。而通过对这两种状态下占有关系的剖析,通过对两种占有概念所体现的利益冲突的概括,抽象出占有的性质——法益。本书认为,占有之所以成为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因其上负载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以一定的法律价值为表现客体的:在静态占有中,体现为抽象的法律价值,如社会的和平与安宁、诚信等道德观念,在与本权的价值冲突上体现为位列式冲突,保护方法上即体现为顾此及彼,如保护权利为主,占有人利益为辅;而在动态占有中,体现为具体法律价值,如要不要交易,要不要安全的问题,在与本权的冲突上体现为排他性冲突,保护方法上体现为非此即彼,或保护权利或保护第三人利益。这就在具体的法律关系及其冲突中表现了李斯特在法理论上对法益的界定: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价值的客体。’这就突破了民法理论上争议百年的事实说及权利说,既回答了事实说中为什么民法对占有不加区分地加以保护的原因,又回答了权利说之“权利”异与通常权利之特征;同时也回答了法律事实说难以解释的问题:即那些与法律规范竞合的生活事实或自然事实的内在规定性的要素,并在理论上解决了占有可以同权利一样获得侵权行为保护及保护方法上异与权利的原因。
第四章是对占有功能的讨论。无论是从调整财产归属及财产利用的角度,还是源自从占有所具有的权利推定力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无论是制止暴力维护和平,还是对交易效益的追求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无论是源自占有本身,还是源自法律的赋权,无不是从占有与本权关系的角度解释占有功能的。本书遂得出占有保护本权、表彰、强化甚至回归本权以及占有表意功能的特点。其中强化本权是占有与本权相依托时,借助占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本权之功能得以强化。因近代民法权利的观念化,占有表彰本权及向本权的回归之功能已不真实,其制度设计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在技术上是通过赋予占有表意机能来实现的。
第五章是对占有保护机制的研究。由于占有的性质为法益,以及占有在静态及动态关系中体现出的价值客体的不同特点,决定了民法对法益保护采取了异与权利的保护方法,以及在静态占有中二者兼顾和动态占有中保此舍彼的不同观念。本书提出,因占有所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力,既可以自力救济,也可以援引物权的保护方法;因占有法益作为价值客体的抽象性及模糊性,既要在民法中对侵害占有作出原则性规定,又要在具体情形下列举一些侵权行为;因占有在不同财产关系中体现价值方式的不同,对其保护也应体现在民法的一些具体制度中。
《论民法上的占有》的作者是季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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