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政通史(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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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社会出版社
作者:孟昭华
出品人:
页数:1238
译者:
出版时间:2006-10
价格:320.00元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50871585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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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上起原始社会,下迄建国初期(1949年~1966年)各个时期中国民政的实践,丰富了中华民族历史文化这一伟大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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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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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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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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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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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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