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政通史(上下)

中國民政通史(上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2025

出版者:中國社會齣版社
作者:孟昭華
出品人:
頁數:1238
译者:
出版時間:2006-10
價格:320.00元
裝幀:精裝
isbn號碼:9787508715858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民政史
  • 中國曆史
  • 通史
  • 曆史學
  • 政治史
  • 行政管理
  • 中國文化
  • 古代史
  • 社會史
  •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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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比較全麵、係統地闡述瞭上起原始社會,下迄建國初期(1949年~1966年)各個時期中國民政的實踐,豐富瞭中華民族曆史文化這一偉大寶庫。

作者簡介

目錄資訊

上捲
民政考
第一章 原始社會
第一節 中國原始社會概況
第二節 原始社會的婚姻形態
一、原始亂婚時期
二、血緣婚時期
三、族外婚時期
四、對偶婚時期
五、個體婚(一夫一妻)時期
第三節 原始社會的喪葬習俗
第四節 黃帝修德振兵,撫保民生
第五節 堯親九族和萬國,敬授民時
第六節 虞廷九官,初設司徒
第七節 減災避害的強烈願望和與自然抗爭的有關傳說
第八節 禹治洪水,劃“九州”
第九節 原始社會的救災活動
一、移民避水
二、治水除害
三、散發糧肉、救濟災民
四、搶種播榖、教民自教
第十節 更替部落聯盟首領的禪讓製度
第二章 夏商
第一節 王位世襲製的確立與奴隸製國傢的形成
第二節 夏商時期的王權和國傢機構
一、行政管理機關
二、宗教事務機關
第三節 地方行政管理與行政區域劃分
第四節 夏商時期的婚姻形式
一、一夫一妻製與多妻製並存
二、血緣婚和族外婚的遺跡
三、奴隸和女性的社會地位與:境況
四、以儷皮為禮的買賣婚姻的齣現
第五節 有關喪葬習俗的記述
一、喪期三年
二、殷商時期實行墓葬,並有棺槨
三、進行墓葬,留有墳頭
四、始有墓銘
第六節 殷墟考古中所見的墓葬形態
第七節 有關自然災害的記載
第八節 夏商時期的水患與治水
一、大禹治水以後,古代文獻裏尚有治理黃河水患的記載
二、商代多次遷都,都與水災有關
……
第三章 西周
第四章 春鞦
第五章 戰國
第六章 秦漢
第七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
第八章 隋唐五代十國
第九章 兩宋遼金西夏
下捲
第十章 元
第十一章 明
第十二章 清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
第十四章 建國初期的民政工作(1949-1966年)
· · · · · · (收起)

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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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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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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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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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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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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