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比較全麵、係統地闡述瞭上起原始社會,下迄建國初期(1949年~1966年)各個時期中國民政的實踐,豐富瞭中華民族曆史文化這一偉大寶庫。
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評分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評分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評分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評分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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