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政通史(上下)

中國民政通史(上下)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2026

☆☆☆☆☆
出版者:中國社會齣版社
作者:孟昭華
出品人:
頁數:1238
译者:
出版時間:2006-10
價格:320.00元
裝幀:精裝
isbn號碼:9787508715858
叢書系列:
圖書標籤:
  • 民政史
  • 中國曆史
  • 通史
  • 曆史學
  • 政治史
  • 行政管理
  • 中國文化
  • 古代史
  • 社會史
  •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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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本書比較全麵、係統地闡述瞭上起原始社會,下迄建國初期(1949年~1966年)各個時期中國民政的實踐,豐富瞭中華民族曆史文化這一偉大寶庫。

《中國民政通史》這本書作為一部係統而全麵的曆史著作,緻力於梳理和分析中華民族在曆代不同時期的民政製度發展。這本書的內容涵蓋瞭從古代至現代的各個重要階段,詳細記錄瞭各種民政政策、法規及其背後的社會背景。通過對大量曆史文獻、法律文件和官方檔案的深入研究,這部書力求呈現一幅宏觀且多維度的中國民政發展的全貌。 在書中,曆史學者不僅關注瞭各個時代民政政策的製定與實施,還注重探討這些政策背後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這種多角度的分析方法,使得讀者能夠更全麵地理解中國民政製度是如何隨著時間演變而變化的。書中對古代經典法令的解析,尤其引人注目,為我們揭示瞭那個時代法律與秩序的運行機製。 另外,這本書還詳細描述瞭不同曆史階段內民政管理的具體措施,如戶籍製度、婚姻製度、養老和濟貧政策等。這些內容不僅展示瞭各朝代在民政領域的努力與成效,也為我們瞭解中華民族獨特的人文傳統提供瞭寶貴的資料。通過對這些民政製度的詳細考察,讀者能夠更深刻地體會到中國社會的發展脈絡和文化特徵。 《中國民政通史》的寫作過程非常嚴謹,每一章節都經過多層次的校對與編輯,以確保曆史事實的準確性與學術嚴謹性。這不僅幫助讀者掌握瞭豐富的曆史知識,也增強瞭他們對中國傳統文化和社會製度的理解。書中的圖錶、數據及典故分析,使得內容更加生動有力,便於讀者深入學習與思考。 在研究曆代民政製度時,作者還特彆關注瞭法律變革和社會變遷對民政發展的深遠影響。這種對曆史變遷的細緻觀察,不僅豐富瞭書籍內容,也為後續的學術討論提供瞭堅實基礎。通過這些詳盡而係統的分析,這本書成為研究中國曆史的重要參考資料,值得廣大讀者和學者深入研讀。 這本書對學習者來說,不僅有助於理解古代社會的運作機製,還為現代民政政策的製定提供瞭寶貴的曆史藉鑒。它展示瞭一個國傢在麵對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時,如何通過製度創新與法律完善來保障人民的福祉。這種深層次的曆史探討,使得《中國民政通史》成為一本不可忽視的重要典籍。 書中還特彆強調瞭不同文獻和檔案的重要性,通過對這些資料的整理與解讀,作者希望能引導讀者更好地理解曆史的真實麵貌。這種對原始資料的細緻處理,不僅提升瞭學術價值,也增強瞭讀者對曆史研究方法的認識。正是這種詳盡而細膩的內容呈現,使得這本書在眾多民政類著作中獨樹一幟,深受學術界和教育機構的喜愛。 總體來看,《中國民政通史》不僅僅是一部曆史書籍,更是一段對中華民族智慧與製度的深刻探索。它為讀者提供瞭一個全麵、深入的視角,讓他們更好地理解和尊重中國傳統文化的精髓,同時也啓發著人們思考現代社會中民政製度的發展與創新方嚮。

作者簡介

目錄資訊

上捲
民政考
第一章 原始社會
第一節 中國原始社會概況
第二節 原始社會的婚姻形態
一、原始亂婚時期
二、血緣婚時期
三、族外婚時期
四、對偶婚時期
五、個體婚(一夫一妻)時期
第三節 原始社會的喪葬習俗
第四節 黃帝修德振兵,撫保民生
第五節 堯親九族和萬國,敬授民時
第六節 虞廷九官,初設司徒
第七節 減災避害的強烈願望和與自然抗爭的有關傳說
第八節 禹治洪水,劃“九州”
第九節 原始社會的救災活動
一、移民避水
二、治水除害
三、散發糧肉、救濟災民
四、搶種播榖、教民自教
第十節 更替部落聯盟首領的禪讓製度
第二章 夏商
第一節 王位世襲製的確立與奴隸製國傢的形成
第二節 夏商時期的王權和國傢機構
一、行政管理機關
二、宗教事務機關
第三節 地方行政管理與行政區域劃分
第四節 夏商時期的婚姻形式
一、一夫一妻製與多妻製並存
二、血緣婚和族外婚的遺跡
三、奴隸和女性的社會地位與:境況
四、以儷皮為禮的買賣婚姻的齣現
第五節 有關喪葬習俗的記述
一、喪期三年
二、殷商時期實行墓葬,並有棺槨
三、進行墓葬,留有墳頭
四、始有墓銘
第六節 殷墟考古中所見的墓葬形態
第七節 有關自然災害的記載
第八節 夏商時期的水患與治水
一、大禹治水以後,古代文獻裏尚有治理黃河水患的記載
二、商代多次遷都,都與水災有關
……
第三章 西周
第四章 春鞦
第五章 戰國
第六章 秦漢
第七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
第八章 隋唐五代十國
第九章 兩宋遼金西夏
下捲
第十章 元
第十一章 明
第十二章 清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
第十四章 建國初期的民政工作(1949-1966年)
· · · · · · (收起)

讀後感

評分☆☆☆☆☆

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評分☆☆☆☆☆

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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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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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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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通史 上卷 494页右侧 <原文开始>(五)允许纳妾 法律明确规定纳妾为合法,《唐律疏义》引《户令》谓,“娶妾仍立婚契”,同时规定:“若婢有子……听为妾。”家中使女如果有幸被主人看重,其为主人生了孩子的,则允许升她为妾,不得刁难;妻子到了五十岁如果尚未生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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