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司法控製研究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研究 法學
發表於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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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還是程序控製,都離不開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製原則的指導。本文在研究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製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實體控製和程序控製兩種研究路徑,全麵闡述如何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對死刑司法的嚴格控製。本書具體包括四部分:
一是死刑政策與死刑司法控製。一般來講,有什麼樣的死刑政策。就會有什麼樣的死刑立法。不過,由於立法與司法分屬於兩個不同的領域,有什麼樣的死刑政策卻並非自然就有什麼樣的死刑司法,死刑政策的司法實現,通常存在相當的睏難。應當承認,我國死刑司法狀況飽受詬病,死刑的判處與執行率偏高,與我國限製死刑的政策在死刑司法過程沒有發揮或者沒有充分發揮其指導作用密切相關。
死刑政策作為一種具體的刑事政策,是整個刑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死刑政策的製定離不開一般刑事政策的約束與指導。雖然在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解上我們贊同狹義說,即將刑事政策的範圍限定在以預防、鎮壓犯罪為直接目的的國傢強製對策,但刑事政策的廣義說乃至最狹義說也在一定程度上對死刑政策起著影響與製約作用。藉助不同層次刑事政策概念的把握,將有助於深入理解我國的死刑政策。首先,依照廣義的刑事政策要求,不能過分依賴死刑對社會的調整功能,應堅持相對閤理的死刑政策。其次,狹義的刑事政策實際上是犯罪的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相結閤的刑事政策,由此要求死刑政策也應兼顧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而不能厚此薄彼。從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相結閤的角度考察,死刑的司法適用應采取極為審慎的態度。最後,依照最狹義的刑事政策,死刑應當是特殊預防的一種特殊手段,在當代社會不應也不會成為實現特殊預防的主要途徑,而應嚴格其實際適用。基於上述對刑事政策與死刑政策的關係的理解,我國的死刑政策應指國傢基於預防和控製嚴重犯罪以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正義之目的而製定的有關適用死刑的方針與策略、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
我國當代的死刑政策,包括應然死刑政策與實然死刑政策。就應然死刑政策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具體內容:(1)保留死刑的政策。保留死刑的政策是黨和國傢根據我國的政治、經濟的發展狀況、犯罪態勢以及傳統的文化價值觀念而提齣的刑事政策。(2)堅持少殺的政策。我國堅持少殺的死刑政策,不僅與人類社會死刑曆史演變的總趨勢具有一緻性,即死刑適用的數量逐漸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逐步受到嚴格限製,而且也符閤我國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實際需要。(3)防止錯殺的政策。從一定意義上講,防止錯殺的政策也可以包含在堅持少殺的政策之內,但是二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側重於適用死刑的準確性,後者則側重於適用死刑的量化特徵。一般而言,隻有嚴格死刑的適用條件,防止錯殺,纔能真正做到堅持少殺;當然也隻有堅持少殺的政策,纔能更好地落實防止錯殺的政策。(4)死刑適用中的區彆對待政策。死刑適用中的區彆對待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麵內容,即對少數民族和歸國華僑、僑眷中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的特殊政策。對於少數民族中的犯罪人,是在堅持少殺的死刑政策前提下的進一步從寬,而對於歸國華僑、僑眷采取的是基本不殺的死刑政策。基於目前保留死刑的現狀,可以認為,嚴格限製死刑適用是我國基本的死刑政策,而堅持少殺的政策、防止錯殺的政策以及死刑適用中區彆對待的政策是專門的死刑政策。
如何評價我國當代的實然死刑政策,理論上存在較大的爭議。事實上,在死刑立法上,無論是少殺慎殺政策沒有得到應有的強調和充分貫徹的結論,還是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適用死刑的認識,抑或是強化死刑的看法,都錶明瞭現行立法與嚴格限製死刑政策背離的實際情況,或者說都錶明瞭現行立法沒有完全體現嚴格限製死刑政策的現實,也都是符閤客觀事實的結論,存在差彆的隻是措辭的嚴厲程度的不同。在死刑司法上,雖然與死刑政策的立法體現相比,準確評價死刑政策的司法體現存在更大的睏難,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嚴打”鬥爭在某種程度上影響著死刑的司法適用,甚至可以說走嚮瞭限製死刑政策的反麵。
二是死刑司法控製的原則。當前死刑適用沒有得到有效控製的原因之一,是刑事案件個案的處理往往是就事論事,缺乏死刑適用一般原則的指導。考察死刑適用的司法過程不難發現,一旦離開死刑適用一般原則的指導,個案的處理就會局限於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構成,不重視刑法總則對死刑適用標準的規定,不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是否確實屬於“罪行極其嚴重”以及“必須判處死刑”的情形,更不會考慮適用死刑是否違背瞭刑法謙抑精神,是否違背刑罰之目的,能否體現刑罰的公正性要求。如此,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閤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死刑罪名的犯罪構成與罪狀的要求,就有可能會被適用死刑。因此,有必要確立死刑司法控製的一般原則,發揮死刑司法控製原則對死刑司法適用的指導作用。
死刑司法控製的原則是在死刑政策的指導下,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適用死刑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它對於保證依法嚴格控製死刑的司法適用具有更為直接的意義。因此,死刑司法控製的原則與死刑政策雖然關係極為密切,但二者不僅在概念上存在上、下位之彆,而且對死刑的司法控製意義也不盡相同,不能將二者相互替代。關於死刑司法控製原則的具體內容,在理論上的認識差異較大。為瞭保證罪刑法定這一刑法的基本原則在死刑裁量中能夠得到充分的遵循,強調死刑適用範圍法定、適用對象法定、罪量法定等刑法的明文規定,嚴格依法裁量死刑,以實現嚴格限製死刑適用之日標,有必要將死刑適用的法定性作為死刑裁量的原則,作為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應用和體現。同時,這裏的法定性,不僅包括死刑適用實體上的法定性,而且還應包括程序上的法定性,即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死刑程序適用死刑,在程序上對死刑的司法適用進行過濾;死刑的適用在實現刑罰之目的、體現刑罰之公正性方麵都具有特殊意義,目的性和公正性應當作為死刑司法控製的原則;由於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是在窮盡其他刑罰方法不能的情況下,不得巳時纔適用的極端措施,理應極為謹慎,故謙抑性也應當為死刑司法控製之原則。
三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是通過對影響死刑裁量的實體法因素綜閤考量,以限製死刑的司法適用。死刑裁量的過程,對於實現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具有終局性意義。依據對死刑裁量結果的具體影響為標準,死刑裁量的法定情節包括兩種不同的情形,即死刑適用的消極法定情節和死刑適用的積極法定情節;死刑裁量的酌定情節包括消極酌定情節與積極酌定情節。前者是指影響死刑適用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後者是指影響死刑適用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量刑情節的功能就是對量刑結果産生影響,但不同種類的量刑情節對量刑的具體影響差異較大。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過分重視法定量刑情節而輕視甚至完全不考慮酌定量刑情節,而且這種做法在死刑案件中更為普遍。死刑在司法適用中沒有能夠得到應有的嚴格控製,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與死刑適用的酌定消極情節沒有發揮其正常的影響量刑之功能不無關係。在不存在死刑適用的消極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基於我國嚴格限製死刑適用的政策,在審判實踐中應充分重視消極酌定量刑情節對死刑適用的限製作用。如果存在對量刑有較大影響的死刑適用的消極酌定情節,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應考慮排除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另一方麵,死刑適用的積極酌定量刑情節一般不應作為適用死刑的主要事實根據,即在不存在死刑適用的積極法定量刑情節的情況下,主要依據死刑適用的積極酌定情節來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做法一般應當加以禁止。
並存的逆嚮情節,是指存在於一個死刑案件的數個量刑情節,既有死刑適用的積極量刑情節,也有屬於死刑適用的消極量刑情節,即數個量刑情節之問在死刑適用上其功能和作用完全相反。在具體適用時,在由犯罪基本事實和犯罪性質確定適用該法定刑的前提下,根據死刑適用的積極情節和消極情節對量刑進行綜閤平衡。一般情況下,先考慮死刑適用的積極情節,即根據從重情節對該法定刑進行趨重修正,死刑適用的可能性增大或者應當適用死刑;在趨重修正的基礎上再考慮死刑適用的消極情節,即根據從寬情節對趨重修正的結果進行趨輕修正,從而減少適用的可能性或者不適用死刑。經過這種由重到輕,由嚴到寬的刑罰修正,死刑的司法適用自然會受到很大的限製。
從司法實踐看,由於對一些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認識,直接影響到死刑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①民憤與死刑適用。由於民憤自身存在著無法剋服的缺陷,在刑罰裁量的過程中,尤其在決定是否適用死刑時,如果受製於民憤,勢必矯枉過正,不利於死刑的司法控製。②被害人過錯與死刑適用。被害人過錯是指刑事被害人對引發犯罪存在過錯。由於被害人過錯在一定程度反映瞭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的降低,如果在死刑裁量時給予充分的重視,不僅對於刑罰個彆化原則的貫徹、刑罰目的的實現都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於遏製“唯後果論”而發動死刑的錯誤做法也有積極的作用。③被害方的態度與死刑適用。被害方態度包括兩種不同情況,能夠對死刑適用發生影響的,僅限於在被害方諒解基礎上,要求從寬不適用死刑的態度。
死刑適用解釋是指在死刑適用過程中對有關死刑立法、死刑立法解釋的解釋,包括死刑司法解釋和死刑個案解釋。死刑司法解釋在死刑適用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死刑適用的數量的明顯上升或者下降。從實際情況看,死刑司法解釋包括兩種不同情況:一是擴張死刑適用罪名的司法解釋;二是降低死刑適用條件的司法解釋。無論是擴張死刑適用罪名的司法解釋,還是降低死刑適用條件的司法解釋,其結果都會直接導緻對依法不應當適用死刑的案件適用瞭死刑。死刑個案解釋是指法官運用抽象的死刑立法於具體的死刑案件的活動。由於個案解釋是法官司法活動的具體內容,是司法活動的産物,故個案解釋自然也屬於司法解釋。但從本質上看。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個案解釋二者的區彆也十分明顯。
死刑裁量的實體標準,是指刑法規定的死刑適用條件,具體包括死刑適用的積極標準與消極標準、死刑立即執行的標準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標準等。死刑適用的積極標準,即刑法規定的適用死刑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適用的條件既有總則性的宏觀規定,也有分則性的具體內容。前者是死刑適用標準的一般性、抽象性要求,即死刑適用的總標準;後者則是具體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要求,是死刑適用的具體標準。
四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死刑司法控製,包括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與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前者是指在我國嚴格限製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製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對犯罪分子正確適用刑事實體法有關死刑的規定,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後者是指在我國嚴格限製死刑政策和死刑司法控製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嚴格執行刑事程序法有關死刑案件的程序規定,對死刑的司法適用進行程序上的過濾,在客觀上進一步減少死刑的實際適用。可見,無論是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還是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在目標上具有一緻性,即在死刑司法適用過程中,在不同的方麵對死刑的司法控製發揮著各自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我國的刑事司法活動中,曆來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習慣,緻使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作用遠未能得到應有的發揮。事實上,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與死刑司法的實體控製相比。具有自身獨特的價值。因為,在目前我國刑法依然保留較多死刑立法的現實背景下,指望僅僅通過刑事實體法的適用上對死刑的司法適用進行最大限度的控製,無疑存在相當的睏難。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死刑司法的程序控製作用,則可以切實有效地實現對死刑司法適用進行最大限度控製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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