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评论为2006年第七卷,一如既往,为经济法学人提供思想和学术交流。专题栏收录了两篇探讨政府经济法治并涉及宪政局面的论文,论坛栏收录了姚海放博士的《论经济法主体》和程信和教授的美国学校交流的成果,王欣新教授在“立法评议”中就新企业破产法进行了剖析,在“改革之道”中,景朝阳博士后提出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此外还有蒲夫生博士对中国大型公司和金融企业上市地选择进行的研究,史际春教授的两场讲座,徐建红和胡丹硕士的《公司治理最佳做法准则》和袁达松翻译、李晓飞硕士校对的《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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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评分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评分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评分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评分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逐渐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与劳动法。——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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