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5.4.2、5.4.3、5.4.4、5.4.5、5.9为强制性条款。
为便于生产和使用单位对医学影像照片观察装置的常规检查有一个可以接受的检验方法,使国内同类产品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评价,本标准对医学影像照片观察装置的技术参数和试验方法作了统一的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X线设备及用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石家庄开发区钛新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宗霖、刘焕芝、郑国祥、刘怀军、王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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