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EU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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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Oxford Univ Pr
作者:Tridimas, Takis
出品人:
页数:714
译者:
出版时间:2007-7
价格:$ 124.30
装帧:Pap
isbn号码:978019922768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欧盟法
  • 法律
  • 法律原则
  • 欧盟
  • 法律体系
  • 欧洲联盟
  • 法律研究
  • 公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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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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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has profoundly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order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of unwritten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general principles derive from the fundamental values underlying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This fully revised and updated Second Edition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EU Law provides a detailed and systematic analysi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s applied by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and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as they are influenced by political and legislative developments. It assesses the impact of the EU Constitution on the European polity and the protection of Community rights in national courts. Tridimas highlights the various function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the diverse contexts in which they are employed, and the varying degrees of judicial scrutiny that they entail, focussing on principles including subsidiarity, equality, proportionality,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right to a hearing.

《欧盟法律基本原则》 第一章:欧盟法律体系的基石——主权、民主与法治 欧盟法律体系的构建,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根植于欧洲大陆深厚的政治哲学传统,并致力于在主权国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超越单一国家、促进和平与繁荣的独特法律框架。理解欧盟法律,首先要把握其核心理念:主权、民主与法治。 主权:有限但不可分割的让渡与合作 欧盟的诞生,本身就是一种对传统国家主权的重新定义。参与欧盟条约的成员国,并非完全放弃国家主权,而是选择性地、有选择地将其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机构,以期在集体行动中获得更大的效益,实现单一国家难以达成的目标,例如统一市场、共同安全、环境保护等。这种主权让渡是基于成员国自愿的条约承诺,并且在条约框架内,成员国的主权仍然具有不可分割性。然而,欧盟法律的“直接适用性”和“最高性”原则,意味着在特定领域,欧盟法律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这构成了欧盟主权让渡最直接的体现。 理解欧盟主权,关键在于区分“国家主权”与“欧盟主权”。国家主权依然存在,体现在成员国在未让渡的领域拥有自主权,以及在条约修改等关键时刻的决策权。而欧盟所体现的“主权”,则是一种基于条约的、为实现共同利益而产生的集体权威,这种权威在特定领域内具有超越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因此,欧盟并非一个超级国家,而是一个主权国家相互合作、在特定领域形成新的法律秩序的独特实体。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是欧盟法律体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民主:代表性与问责的复杂交织 民主原则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其实现方式与单一民族国家有所不同。欧盟的民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成员国国民通过其本国政府(作为欧盟理事会的成员)参与到欧盟的决策过程中,这构成了“国家间主义”的民主基础;另一方面,欧洲议会的议员由成员国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了欧盟层面的直接民主。 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立法机构之一,其权力在历次条约改革中不断增强,涵盖立法、监督和预算审批等多个关键领域。议会的选举,使得欧盟公民能够直接表达政治意愿,并对欧盟机构形成一定的制约。然而,与许多民族国家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仍然面临着“民主赤字”的批评。这种批评通常指向欧盟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公民对欧盟机构的认知度不足、以及欧洲政党体系的碎片化等问题。 尽管存在挑战,欧盟仍在不断努力提升其民主的代表性和问责制。例如,公民倡议制度允许一定数量的欧盟公民提议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这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新的途径。此外,欧盟机构的透明度建设,例如公开会议、发布政策文件等,也是提升民主水平的重要方面。最终,欧盟的民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成员国民主与欧洲层面民主之间寻求平衡,并不断回应公民的期待。 法治:稳定、可预测与公正的基石 法治原则是欧盟法律体系得以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它意味着欧盟及其成员国都必须遵守法律,并且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都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和可预测的原则。在欧盟层面,法治体现为: 法律的明确性与可预测性: 欧盟的立法必须清晰、明确,使公民和企业能够理解并预测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这要求欧盟立法者在起草法律时,力求准确和详尽,避免模棱两可的表述。 司法审查: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核心,它负责解释和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一致的适用。欧洲法院拥有对欧盟机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可以宣告违反欧盟法律的立法行为无效。这为维护法治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 公正的司法程序: 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获得法律咨询、在合理期限内结案、以及享有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 人权保护: 欧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确立了欧盟范围内的一系列基本人权,这些权利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人权保护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保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损害个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 法治原则在欧盟的扩张和深化过程中尤为重要。新成员国在加入欧盟之前,必须证明其国家法律体系能够符合欧盟的法治标准。同时,欧盟也在不断监测和评估成员国在法治方面的实践,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例如启动“ अनुच्छेद 7 条约”程序,以应对成员国可能出现的法治危机。法治不仅是欧盟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其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第二章:欧盟法律的渊源与层级 欧盟法律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源于其多样的法律渊源以及它们之间清晰的层级关系。理解这些渊源及其在层级结构中的位置,是掌握欧盟法律体系的关键。 1. 最初的法律渊源(Primary Law): 最初的法律,也称为“原始法”或“根本法”,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最高层级。它们是欧盟成立的基础,赋予欧盟机构权力,并设定欧盟运作的基本规则。 欧盟条约(Treaties): 这是欧盟法律体系中最核心的渊源。主要的条约包括: 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 设定了欧盟的政治目标、基本价值观、机构框架以及成员国的关系。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详细规定了欧盟在各领域的政策和行动,例如内部市场、竞争、农业、环境、以及外交和安全政策等。 其他历史性条约: 如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早期版本)、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以及里斯本条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欧盟条约的演变历程,并对欧盟的法律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 欧盟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宪章将欧盟范围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一种可诉的方式集中起来,对欧盟机构和成员国在执行欧盟法律时具有与条约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次级的法律渊源(Secondary Law): 次级法律是在条约框架下,由欧盟机构根据条约授权制定的法律。它们构成了欧盟法律的主要组成部分,并直接规范公民、企业和成员国的行为。次级法律具有明确的层级关系,并必须符合最初法律的规定。 规章(Regulations): 规章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并直接在各成员国国内生效,无需成员国采取任何国内立法措施。它们是欧盟立法中最直接、最广泛适用的形式。例如,关于数据保护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就是一项广泛适用的规章。 指令(Directives): 指令设定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目标,但允许成员国自行选择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指令在成员国国内生效需要经过成员国的转化(transposition)过程,即将指令的要求纳入本国法律。如果成员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转化指令,则该指令对该成员国可能产生“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但其范围和条件较为严格。 决定(Decisions): 决定对其指定的主体(例如特定成员国、企业或个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通常用于处理特定的情况或做出具体的行政裁决。 建议(Recommendations)与意见(Opinions): 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欧盟机构向成员国或其他主体提出的非强制性指导或建议。尽管不具法律效力,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成员国的政策制定和法律实践。 3. 欧洲法院的判例法(Case Law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其对条约和次级法律的解释,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欧盟没有严格的判例法制度(stare decisis),但欧洲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意义。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对于发展和完善欧盟法律,特别是确立“直接适用性”和“最高性”等核心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 其他法律渊源: 成员国国内法: 在欧盟尚未完全统一立法的领域,成员国的国内法仍然适用。然而,在适用国内法时,必须遵守欧盟法的原则,特别是“最高性”原则。 国际条约: 欧盟作为国际法主体,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国际条约。这些国际条约在欧盟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具体取决于其内容以及与欧盟法律的关系。 一般法律原则: 欧盟法律体系也承认和遵循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例如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善意原则等。这些原则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解释和判断依据,对欧盟机构的行动和法院的判决具有指导作用。 法律层级的重要性: 理解欧盟法律的层级结构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不同法律渊源之间的优先顺序。最初的法律(条约和宪章)处于最高地位,任何次级法律或成员国国内法如果与最初的法律相抵触,都将无效。次级法律之间也存在一定层级的区分,但整体而言,它们都必须在条约的框架下运作。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则在解释和应用这些法律渊源时发挥着关键作用。这种清晰的层级体系,保证了欧盟法律的稳定、一致和可预测性。 第三章:欧盟法律的核心原则——直接适用性与最高性 在理解了欧盟法律的渊源和层级之后,我们必须深入探讨两个构成欧盟法律体系核心的原则:直接适用性(Direct Applicability)和最高性(Supremacy)。这两个原则是理解欧盟法如何超越成员国国内法、在成员国内产生效力的关键。 1. 直接适用性(Direct Applicability): 直接适用性是指欧盟的某些法律,特别是规章(Regulations),一旦被正式公布,即刻在所有成员国国内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成员国采取任何国内立法措施进行转化。换言之,这些欧盟法就像本国的法律一样,能够直接约束公民、企业和国家机关。 规章的特点: 欧盟条约明确规定了规章的性质。《罗马条约》开宗明义地指出,规章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应在其所适用的一切方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规章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能够直接被个人和企业理解和执行。 无需转化的理由: 设立直接适用性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欧盟法律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如果欧盟法需要经过每个成员国的转化,那么不同成员国在转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差异,将导致欧盟法在不同国家适用效力不一,最终损害内部市场的统一,削弱欧盟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凝聚力。 直接适用性的实际影响: 许多重要的欧盟法,例如产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保护规则、以及某些竞争法规定,都通过规章的形式直接适用。这意味着,即使某个成员国没有专门的国内法律来规定某项要求,但只要该要求包含在欧盟规章中,它就已经对该成员国及其公民具有约束力。 2. 最高性(Supremacy): 最高性原则,也称为“优先性”原则,是指在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欧盟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换句话说,如果一项欧盟法与成员国的国内法不一致,那么该欧盟法将优先于国内法适用,而该国内法在相关范围内将被搁置或视为无效。 欧洲法院的判例法确立: 最高性原则并非在欧盟条约中明确写明,而是由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最著名的判例包括: Van Gend en Loos案(1963年): 欧洲法院在此案中首次确立了欧盟法对个人的“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即某些欧盟法条款即使未被成员国转化,也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 Costa v ENEL案(1964年): 在此案中,欧洲法院明确了欧盟法的“最高性”原则,认为欧盟法自其生效之日起,就已成为成员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在其生效时取代了任何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法院认为,如果成员国可以随意撤销或修改其在国内法中体现的欧盟法,那么欧盟就无法实现其预定的目标。 最高性原则的根源: 最高性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成员国在签署和批准欧盟条约时,是基于自愿的承诺,并同意将其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以构建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如果成员国能够轻易地以国内法推翻欧盟法,那么欧盟条约的有效性和成员国的承诺就会被削弱,欧盟的整体目标将无法实现。 最高性原则的实际影响: 国内法院的义务: 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有义务在审理案件时,优先适用欧盟法,并排除与之相冲突的国内法。这要求国内法院充分了解和应用欧盟法。 立法者的约束: 成员国的立法者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欧盟法的存在,并确保其立法不与欧盟法相抵触。 对国内宪法的关系: 最高性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遇到挑战,特别是当欧盟法与成员国国内宪法(例如基本人权保障)发生冲突时。欧洲法院对此采取了一种审慎的态度,但总体而言,其立场是欧盟法在条约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享有优先性。 3. 两个原则的相互关联与重要性: 直接适用性和最高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两个原则。直接适用性确保了欧盟法能够直接进入成员国国内法体系,而最高性则确保了在发生冲突时,欧盟法能够获得优先适用。这两个原则共同构成了欧盟法律体系的“硬核”,使得欧盟法成为一种独立于成员国国内法的、具有强大约束力的法律体系。 理解这两个原则,对于任何想要理解欧盟法如何运作、如何在成员国内产生影响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们是欧盟法体系得以实现其统一市场、共同政策和公民权利保护等目标的关键机制。没有这两个原则,欧盟法将沦为成员国国内法选择性采纳的“软性”规定,其生命力和影响力将大打折扣。 第四章:欧盟机构的法律权力与制衡 欧盟的法律框架不仅由条约和原则构成,更体现在其独特的机构设计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理解这些机构的法律权力,是理解欧盟法律如何被制定、执行和解释的关键。 1.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机构,也是欧盟法律的发起者和执行者。其法律权力主要体现在: 立法倡议权: 在绝大多数领域,欧盟委员会拥有唯一的立法倡议权。这意味着,只有欧盟委员会可以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立法提案。这一权力赋予了委员会在塑造欧盟立法议程方面的重要影响力。委员会在提出立法提案前,通常会进行广泛的咨询,并评估提案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 执行欧盟法的权力: 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条约和次级法律。这包括: 管理欧盟预算和项目: 委员会负责管理欧盟的各项资金项目,并监督其支出。 监督成员国的法律遵守: 委员会是“条约守护者”,负责监督成员国是否遵守欧盟法。如果委员会认为某个成员国未能履行其欧盟法义务,它可以通过“违约程序”(infringement proceedings)启动法律程序,甚至将案件提交欧洲法院。 授予或拒绝批准权力: 在某些领域,例如竞争法中,委员会拥有对企业合并的批准权,以及对国家援助的审查和批准权。 行政裁决权: 在某些领域,委员会可以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裁决,例如在反垄断调查中对企业处以罚款。 2.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立法机构之一,并与欧盟理事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其法律权力主要体现在: 联合立法权: 在大多数情况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参与立法过程,被称为“共同决定程序”(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这意味着,一项立法提案必须同时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才能生效。议会可以通过修正案、提出自己的立场,甚至否决立法提案。 预算审批权: 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负责欧盟的年度预算。议会在预算审批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影响欧盟的支出方向。 监督权: 议会可以通过质询、调查委员会、以及对欧盟委员会的信任投票等方式,对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机构进行监督。议会的监督权是提升欧盟透明度和问责制的重要机制。 批准重要任命: 议会对欧盟委员会主席的提名有发言权,并需要批准整个欧盟委员会的组成。 3.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欧盟理事会代表成员国的政府,是欧盟的另一个重要立法机构。其法律权力主要体现在: 联合立法权: 与欧洲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理事会由成员国相关领域的部长组成,其组成会根据讨论的议题而变化。 协调成员国政策: 理事会负责协调成员国的经济、外交和安全等政策。 制定共同对外政策: 在某些领域,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欧盟的共同对外政策。 审批欧盟预算: 与欧洲议会共同负责欧盟的年度预算。 4.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 欧洲法院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其法律权力在于解释和确保欧盟法律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一致的适用。其主要职能包括: 对欧盟法律进行解释(Preliminary Rulings): 当成员国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与欧盟法相关的问题,且该问题的解释可能影响案件的裁决时,国内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提交“预决请求”(preliminary reference)。欧洲法院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并指导国内法院如何适用欧盟法。 对违反欧盟法的行为提起诉讼(Infringement Proceedings): 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某个成员国未能履行其欧盟法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成员国违约,则该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纠正。 审查欧盟机构行为的合法性(Actions for Annulment): 欧洲法院可以审查欧盟机构(例如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理事会)的行为是否符合欧盟法。如果法院认为某个行为非法,则可以宣告该行为无效。 对欧盟机构不作为提起诉讼(Actions for Failure to Act): 如果欧盟机构未能履行其欧盟法义务,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或某些情况下,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合同外责任: 欧盟机构在行使其权力时,如果对个人或企业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合同外责任。 5. 权力制衡的机制: 欧盟机构之间并非孤立运作,而是通过相互的权力制衡来确保权力的合理使用和法律的有效性。 立法过程中的制衡: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联合立法权,意味着立法提案需要跨越不同的代表机构才能通过。 司法审查的制衡: 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能够有效地约束欧盟机构的权力,并确保所有法律行为都符合欧盟法的规定。 监督机制的制衡: 欧洲议会的监督权,能够促使欧盟委员会更加负责任地行使其行政权力。 成员国参与的制衡: 欧盟理事会的组成,体现了成员国的集体意志,确保了欧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成员国的需求和利益。 这种精巧的权力设计和制衡机制,是欧盟法律体系能够有效运作、保障公民权利、并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关键所在。它避免了权力过于集中,并为构建一个合法、公正、有效的欧盟法律秩序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欧盟法律的有效性与影响力 欧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非仅仅是机构间的运作,它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广泛的影响力,触及欧洲大陆的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日益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回响。 1. 内部市场的统一与繁荣: 欧盟法律最显著的成就之一,在于其对建立和维护一个无障碍的内部市场(Single Market)的巨大贡献。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统一的产品标准,以及保障商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欧盟法律极大地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提升了生产效率,增加了消费者选择,并为企业创造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消除关税和数量限制: 欧盟条约明令禁止成员国之间征收关税,并限制数量限制。 互认原则: 在产品标准方面,欧盟普遍采用“互认原则”(mutual recognition),即一个成员国合法生产的产品,在其他成员国也应被合法销售。 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 欧盟法律保障了服务提供商和投资者能够在欧盟范围内自由地跨越国界。 竞争政策的维护: 欧盟委员会通过严格的竞争法,有效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确保公平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的活力。 2. 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提升: 欧盟法律不仅规范了国家和企业,也直接赋予了欧洲公民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欧洲公民权: 欧盟条约确立了欧洲公民权,赋予欧盟公民在其他成员国享有居住、工作、学习和投票等一系列权利。 消费者保护: 欧盟在产品安全、合同公平性、在线购物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确保消费者能够享有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环境保护: 欧盟在环境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通过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废物处理规定和自然保护措施,致力于保护欧洲的生态环境。 人权保障: 欧盟宪章将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纳入欧盟法律体系,并由欧洲法院予以保障。 平等待遇: 欧盟法禁止基于国籍、性别、种族、宗教等方面的歧视,促进了社会的平等和包容。 3. 政策领域的协调与发展: 除了内部市场,欧盟法律还在众多其他政策领域推动了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使得欧洲能够以更统一的声音应对全球性挑战。 环境保护: 欧盟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化学品安全等方面制定了前瞻性的立法。 交通运输: 欧盟法律促进了欧洲铁路、航空和公路运输的互联互通和标准化。 能源政策: 欧盟致力于建设统一的能源市场,并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司法与内政: 欧盟在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司法合作、以及制定移民政策等方面,也通过欧盟法律进行了协调。 外交与安全政策: 尽管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决策过程更为复杂,但欧盟在某些特定领域也通过制定共同立场和行动,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 全球影响力与示范效应: 欧盟法律的有效性和前瞻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都会参考欧盟的经验和法律文本。 “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 指欧盟通过其市场准入要求,将其内部的法律标准和监管模式输出到全球。跨国企业为了进入欧盟市场,必须遵守欧盟的法律,这间接推动了这些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 国际标准制定: 欧盟在多个国际组织和谈判中,积极推动其所倡导的法律原则和监管模式,例如在贸易、数据保护、以及气候变化等领域。 5. 挑战与未来展望: 尽管欧盟法律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执行的有效性: 确保所有成员国都能有效、一致地执行欧盟法律,仍然是一个持续的挑战。 民主赤字: 提升欧盟的民主合法性,增强公民对欧盟的认同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复杂性与透明度: 欧盟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有时会给普通公民和企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全球化背景下的调整: 面对快速变化的全球局势,欧盟法律需要不断调整和创新,以应对新的挑战,例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以及地缘政治冲突等。 总而言之,欧盟法律体系的生命力在于其持续的适应性和创新能力。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法律框架,在维护欧洲和平、繁荣与稳定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并将继续在未来的欧洲乃至全球格局中发挥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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