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洋自由或荷蘭參與東印度貿易的權利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學 格勞秀斯 海洋法 海洋權 荷蘭 海洋 法律 政治哲學
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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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何不適用時效取得製度的論述看不懂
評分神法不支配實在法。【14】基督教義之於自然法淵源。摩西與無害通過權【43】。反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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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真是對Grotius又愛又恨啊,恨就恨在你的繁瑣、隱晦、矛盾與狡詐,但我又是一個那麼愛較真兒的人。愛就愛在,如果有機會去你的祖國荷蘭,我會去你的雕像前與你閤影的。(這不是書評,隻是一個**的鬍言亂語)
雨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古典自然法學派主要代錶之一,世界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他的著作《戰爭與和平法》、《捕獲法》和《論海上自由》,全麵係統地論述瞭近代國際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為近代國際法學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譽為“國際法始祖”。其中,格勞秀斯的兩大貢獻不能讓人忘記:1、他第一次真正意義上闡述瞭國際法的概念;2、他提齣瞭公海自由的經典理論。
本書是西方國際法學經典論著之一。書中格勞秀斯以自然法理論為基礎,從葡萄牙對東印度無主權、無權壟斷海洋和海上航行權以及無權壟斷國際貿易權三個角度來闡釋其海洋自由和貿易自由理論;其蘊涵的國際法思想主要有:航行自由和捕魚自由、貿易自由、無害通過權、人類共同財産及和平論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
格勞秀斯抨擊瞭葡萄牙對東印度洋群島航綫和貿易的壟斷;他認為,“海洋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領的;應嚮所有國傢和所有國傢的人民開放,供他們自由使用。”時至今日,格勞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為一項國際法原則,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本書所持有的海洋貿易自由的觀點,對我國現在遭遇的南海主權爭端問題具有重要的啓示意義。
编者按:本文作者为维拉(Monica Brito Vieira),由黄涛译、林国华校,原载于《经典与解释34辑:格劳秀斯与世界新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页98-120。 你为何禁止我饮水? 对于水的使用是一项共有的权利 阳光、空气和那静静流淌的河流 都并非自然安排给私人的财产 我...
評分编者按:本文作者为维拉(Monica Brito Vieira),由黄涛译、林国华校,原载于《经典与解释34辑:格劳秀斯与世界新秩序》,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页98-120。 你为何禁止我饮水? 对于水的使用是一项共有的权利 阳光、空气和那静静流淌的河流 都并非自然安排给私人的财产 我...
評分【摘要】在以争霸海洋拓展世界为主调的十七世纪上半叶,格劳秀斯开创的自由海洋思想这枚重磅炸弹无疑引起了政界及学界的巨大争议。他主张海上航行、海上贸易自由,任何国家都不应为了私人利益加以限制。除了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做辩护外,面对日益式微的宗教统治,格劳秀斯还尝试...
評分【摘要】在以争霸海洋拓展世界为主调的十七世纪上半叶,格劳秀斯开创的自由海洋思想这枚重磅炸弹无疑引起了政界及学界的巨大争议。他主张海上航行、海上贸易自由,任何国家都不应为了私人利益加以限制。除了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做辩护外,面对日益式微的宗教统治,格劳秀斯还尝试...
評分本文原载《经典与解释》学刊,2010年第34辑 在西方法理学与政治哲学史上,第一位严肃细致地把“海洋”作为研究课题的思想家是荷兰人雨果·格劳修斯(1583-1645)。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就是出版于1609年的《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1]这项研究是作者另外一项规模更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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