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國際稅收政策
1.1 引言
1.2 國際稅收
1.3 國際稅收規則的目標
1.3.1 國民財富最大化
1.3.2 稅收公平
1.3.3 經濟效率
1.3.4 管理效率
1.3.5 國際兼容
1.3.6 目標之間的衝突
1.4 對外來投資的徵稅
1.4.1 資本輸入中性
1.4.2 其他政策方麵的考慮
1.4.3 非居民預提稅
1.5 對對外投資的徵稅
1.5.1 資本輸齣中性
1.5.2 其他政策方麵的考慮
1.5.2.1 受控外國公司
1.5.2.2 積極所得與消極所得之間的區分
1.5.2.3 組閤投資
1.6 結論
復習題
第2章 雙重徵稅
2.1 引言
2.2 來源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
2.2.1 來源管轄
2.2.2 居民管轄
2.3 法律性雙重徵稅
2.3.1 來源- 來源衝突
2.3.2 居民- 居民衝突
2.3.3 來源- 居民衝突
2.4 消除法律性雙重徵稅的方法
2.4.1 免稅法
2.4.1.1 全額免稅
2.4.1.2 纍進免稅
2.4.2 外國稅款抵免法
2.4.2.1 全額抵免
2.4.2.2 一般抵免
2.4.2.3 “籃式”外國稅款抵免限額
2.4.2.4 次優結果
2.4.3 扣除法
2.5 經濟性雙重徵稅
2.5.1 在公司層麵上免稅
2.5.2 在股東層麵上免稅
2.5.3 完全統閤公司利潤和股東所得
2.5.4 將公司利潤完全歸集給股東
2.6 對非居民股東的影響
2.6.1 違背資本輸入中性的消除經濟性雙重徵稅的方法
2.6.1.1 在公司層麵上的免稅
2.6.1.2 完全歸集
2.6.2 實現資本輸入中性的消除經濟性雙重徵稅的方法
2.6.2.1 在股東層麵上免稅
2.6.2.2 完全統閤
2.6.2.3 外國投資者稅收抵免
2.7 結論
復習題
第3章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3.1 引言
3.2 什麼是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稅收協定)?
3.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目的
3.3.1 避免法律性雙重徵稅
3.3.2 防止偷漏稅
3.4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曆史
3.4.1 國際聯盟
3.4.2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3.4.3 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3.5 OECD和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的地位
3.6 其他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3.6.1 美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3.6.2 其他範本
3.7 多邊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3.7.1 北歐公約
3.7.2 加勒比共同體和共同市場(CARICOM)協定
3.7.3 其他多邊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3.8 結論
復習題
第4章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法律框架
4.1 引言
4.2 國際法
4.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解釋
4.4 1969年維也納公約
4.5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的定義
4.6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和OECD注釋的作用與地位
4.7 針對具體實踐的一些看法
4.8 部分國傢的做法
4.9 靜態解釋與動態解釋
4.10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內法地位
4.10.1 美國的保留條款
4.11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5章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結構
5.1 引言
5.2 總體框架
5.3 適用條款
5.3.1 避稅雙重徵稅協定適用的範圍
5.3.2 適用實質性條款的定義
5.3.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適用的開始和結束
5.4 分配規則
5.4.1 積極所得
5.4.2 消極所得
5.4.3 其他所得
5.4.4 避免雙重徵稅
5.5 防止避稅和偷漏稅
5.6 其他事項
5.7 分配規則對所得的分類處理
5.8 排序規則
5.9 談簽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程序
5.9.1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啓動
5.9.1.1 談判
5.9.1.2 草簽
5.9.1.3 簽字
5.9.1.4 批準
5.9.1.5 生效
5.9.1.6 有效日期
5.9.2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終止
5.10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6章 通過協定消除法律性雙重徵稅
6.1 引言
6.2 單邊消除雙重徵稅和通過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消除雙重徵稅
6.3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第23條
6.3.1 第23A條———免稅法
6.3.2 第23B條———抵免法
6.4 通過稅收饒讓抵免消除雙重徵稅
6.5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7章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人的範圍和其他適用範圍
7.1 引言
7.2 人的範圍
7.3 所得的歸屬
7.4 地域範圍
7.5 稅種範圍
7.6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8章 居民
8.1 引言
8.2 國內法的居民身份標準
8.2.1 個人
8.2.2 公司
8.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居民概念
8.3.1 雙重居民的加比規則
8.3.1.1 個人
8.3.1.2 公司
8.4 全球經濟
8.5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9章 常設機構
9.1 引言
9.2 國內法的適用
9.3 營業利潤
9.4 “常設機構”的含義
9.4.1 常設機構的基本規定
9.4.1.1 營業場所
9.4.1.2 固定場所
9.4.1.3 進行營業
9.4.2 常設機構的例子
9.4.3 建築型常設機構
9.4.4 不構成常設機構的活動
9.4.4.1 準備性或輔助性活動
9.4.5 非獨立代理人
9.4.6 獨立代理人
9.4.7 子公司
9.5 電子商務的影響
9.5.1 三種互聯網情形
9.5.1.1 互聯網網站
9.5.1.2 服務器的使用
9.5.1.2.1 托管協議
9.5.1.2.2 自行擁有服務器
9.5.1.3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
9.6 對服務的徵稅
9.7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0章 營業利潤
10.1 引言
10.2 國內法的適用
10.3 來源國對常設機構的要求
10.4 “利潤”的含義
10.5 “企業”的含義
10.6 與來源國的關聯
10.7 引力原則
10.8 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10.8.1 量化
10.8.2 代理人
10.9 獨立交易定價
10.10 利潤調整
10.11 UN稅收協定範本和以前的OECD稅收協定範本
10.11.1 可扣除的費用
10.11.1.1 2008年OECD稅收協定範本
10.11.1.2 UN稅收協定範本
10.11.2 間接方法
10.11.3 采購機構
10.11.4 方法的一緻性
10.12 第7條的從屬性
10.13 國際運輸
10.14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1章 關聯企業
11.1 引言
11.2 轉讓定價
11.3 關聯企業
11.4 補償調整
11.5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2章 股息
12.1 引言
12.2 什麼是“股息”?
12.3 國內法對股息的徵稅
12.4 稅收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2.4.1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對“股息”的定義
12.4.2 控股投資股息和組閤投資股息
12.4.3 與歸集抵免法的相互作用
12.4.4 常設機構取得的股息
12.4.5 禁止對股息超地域徵稅
12.4.6 分支機構利潤稅
12.4.7 受益所有權
12.5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3章 利息
13.1 引言
13.2 國內法對利息的徵稅
13.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3.3.1 “利息”的含義
13.3.2 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利息
13.3.3 利息發生在哪裏?
13.3.4 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支付
13.4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4章 特許權使用費
14.1 引言
14.2 國內法對特許權使用費的徵稅
14.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4.3.1 “特許權使用費”的含義
14.3.2 權利的轉讓
14.3.3 專有技術
14.3.4 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
14.3.5 關聯方之間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
14.3.6 技術服務費與管理費
14.3.7 “技術服務費”的定義
14.3.8 CARICOM協定
14.3.9 技術服務與專有技術
14.3.10 專有技術和技術服務混閤閤同
14.3.11 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4.4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5章 不動産
15.1 引言
15.2 國內法對不動産所得的徵稅
15.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5.3.1 “不動産”的含義
15.3.2 企業的不動産
15.4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6章 財産收益
16.1 引言
16.2 國內法對財産收益的徵稅
16.3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6.3.1 什麼是財産的“轉讓”?
16.3.2 不動産的轉讓
16.3.3 擁有不動産的公司的股份
16.3.4 動産的轉讓
16.3.5 齣售股份
16.3.6 船舶和飛機
16.3.7 其他收益
16.3.8 匯總錶
16.4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7章 個人勞務
17.1 引言
17.2 受雇所得
17.2.1 國內法對個人勞務所得的徵稅
17.2.2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7.2.2.1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和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7.2.2.2 美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7.2.2.3 CARICOM協定
17.3 獨立個人勞務所得
17.3.1 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7.3.2 CARICOM協定
17.4 藝人和運動員
17.4.1 誰是藝人或運動員
17.4.2 什麼所得應在來源國徵稅
17.4.3 演藝公司
17.4.4 CARICOM協定
17.4.5 美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7.5 董事費
17.6 政府服務
17.7 學者
17.8 外交官
17.9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8章 其他分配條款
18.1 引言
18.2 退休金
18.2.1 國內法對退休金的徵稅
18.2.2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8.2.2.1 OECD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
18.2.2.2 UN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8.2.2.3 美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範本
18.2.2.4 CARICOM協定
18.2.3 什麼是退休金?
18.3 學生
18.4 其他所得
18.4.1 國內法對其他所得的徵稅
18.4.2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規定的徵稅權
18.4.3 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其他所得
18.5 對財産的徵稅
18.6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19章 國際避稅
19.1 引言
19.2 關於避稅的一般性看法
19.3 國際避稅的方法
19.3.1 導管公司
19.3.2 基地公司
19.3.3 協定套用
19.3.4 混閤實體
19.3.5 混閤金融工具
19.3.6 雙層愛爾蘭夾荷蘭三明治
19.4 國際反避稅措施
19.4.1 司法原則
19.4.1.1 法律濫用原則
19.4.1.2 實質與形式
19.4.2 國內法律措施
19.4.2.1 一般反避稅規定(GAAR)
19.4.2.2 特彆反避稅規定
19.4.2.2.1 居民身份定義
19.4.2.2.2 受控外國公司(CFC)法規
19.4.2.2.3 資本弱化法規
19.4.2.2.4 轉讓定價法規
19.4.3稅收協定中的反避稅措施
19.4.3.1 特彆反濫用條款
19.4.3.2 常設機構
19.4.3.3 獨立交易原則
19.4.3.4 受益所有權
19.4.3.5 演藝公司
19.4.3.6 美國的保留條款
19.4.3.7 利益限製
19.4.3.7.1 “穿透”法
19.4.3.7.2 “渠道”方法
19.4.3.7.3 積極交易或商業標準
19.4.3.7.4 主管當局批準
19.4.3.7.5 除外方法
19.4.3.7.6 “應稅”方法
19.4.3.8 從屬條款
19.4.4 有害稅收競爭
19.4.5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19.5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第20章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管理
20.1 引言
20.2 信息交換
20.3 稅款追繳
20.4 相互協商程序
20.5 非歧視
20.5.1 關於常設機構的非歧視
20.5.2 分支機構利潤稅
20.5.3 最惠國條款
20.6 結論
復習題和案例分析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