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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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吉林大学
作者:王爱琳
出品人:
页数:354
译者:
出版时间:2007-9
价格:2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6013700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侵权责任法
  • 归责原则
  • 民法
  • 法学
  • 侵权行为
  • 法律研究
  • 法理学
  • 损害赔偿
  • 过错责任
  • 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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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深入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的演变、功能、危机与调整等问题,并回顾历史上各个哲学流派对过错内涵界定的影响,确定界定过错的方法论。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在介绍当前学术界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争论并进行相应的评析后,着重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本质及理论依据和在现实社会中功能的发挥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反思目前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立法,并对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完善提出设想。

《数字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构建与制度创新研究》 图书简介 一、 导论:数字洪流中的信息伦理与法律重塑 本书聚焦于当前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与个人信息大规模采集、流通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与实践挑战。在万物互联、数据驱动的社会结构中,个人信息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也极易成为被滥用、泄露的风险源。本研究旨在系统梳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探讨现有法律框架的适应性与局限性,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创新路径。 我们将首先界定“数字时代”的内涵,明确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对传统信息控制权理论带来的冲击。传统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在面对海量、非特定化的数据画像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本书将从信息伦理学的视角出发,重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新型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探讨数据主体权利与数据处理者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 二、 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与国际比较 1. 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谱系重构: 本章深入剖析个人信息权(或称数据主体权利)的法律属性。它是否是财产权、人格权,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独立权利?研究将借鉴欧洲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数据主体权利”体系,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构建一个更具操作性的权利清单,包括知情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删除权)等。尤其关注“自动化决策”下个人权利受损的救济机制。 2. 国际前沿经验的借鉴与反思: 本部分将详尽比较欧盟GDPR、美国加州CCPA(以及后来的CPRA)以及日本APPI等主要法域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的核心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重点分析不同法域在“同意”要件、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以及监管执法力度上的差异。这种比较研究不仅是简单的罗列,而是旨在提炼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适价值的制度经验,并批判性地审视其本土化转化的障碍。 三、 现有法律体系的分析与不足 本研究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进行细致的法条分析。 1. 同意机制的有效性检验: 现行法律对“告知-同意”模式的依赖,在APP“一键授权”、“默认勾选”等场景下已形同虚设。本书将探讨“分层同意”、“特定目的限制”以及“合理信赖”原则在数字环境下的适用性,并提出如何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使“同意”真正成为一种有意义的授权。 2.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法律治理: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的深入,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成为常态。本书将详细分析《个保法》中关于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和认证等制度的设计逻辑,评估其在应对不同风险等级数据流动时的效率,并提出应对特定区域(如RCEP框架下)数据流动规则的策略。 3. 责任认定与救济困境: 针对数据泄露和滥用事件,如何界定平台、数据处理者、以及第三方服务商之间的法律责任?传统侵权责任的归责难度加大。研究将探讨平台“通知-删除”义务的边界,并提出适应大数据生态下“信息损害”的评估标准,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 制度创新:构建适应性强的监管与技术治理框架 本章是本书的核心创新点,旨在超越传统的法律规范,探索适应快速迭代技术环境的柔性治理方案。 1. 监管体系的协同与前置化: 提出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专业性和技术穿透力。同时,倡导“隐私设计”(Privacy by Design)和“安全设计”(Security by Design)的法律强制化,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系统设计之初就嵌入保护机制,实现监管的前置化。 2. 匿名化与假名化的技术法律化: 个人信息保护不应等同于限制数据的使用价值。本书将深入研究数据去标识化技术(如差分隐私、联邦学习)的法律效力边界。探讨在何种技术标准下,去标识化的数据可以脱离《个保法》的全面规制,从而激活数据要素的市场价值,平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3. 消费者赋权与集体行动机制: 鉴于个人维权成本高昂,本研究将借鉴国际经验,审视“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在个人信息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潜力。同时,探索引入数据保护官(DPO)制度的本土化路径,确保企业内部有常设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监督主体。 五、 结论与展望 本书总结了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构建的复杂性,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与技术的共生和适应性。研究最终提出的制度蓝图,强调“以技术规制促进行为规范,以明确责任保障权利实现,以国际协同应对全球挑战”的核心思路。本书不仅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工具,也为立法者、监管机构和企业管理者提供了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的实践参考。本书旨在推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迈向一个更加成熟、高效且更具韧性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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