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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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张志勇
出品人:
页数:275
译者:
出版时间:2008-4
价格:25.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80185833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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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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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诈骗罪研究》除导言外,共有八章内容,对诈骗罪进行系统研究。导言部分,笔者阐释了诈骗罪的研究意义,介绍了诈骗罪的研究现状,论述了诈骗罪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诈骗罪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三种: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与系统分析法。笔者综合运用这三种方法,对诈骗罪进行全景式的研究,系统地论述诈骗罪。

第一章诈骗罪概述,笔者就我国和外国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诈骗罪的立法模式、诈骗罪的概念等问题,作概要论述。首先介绍诈骗罪的立法沿革,总结旧中国与新中国诈骗罪立法之嬗变。其次介绍国外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总的来说有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单一模式,即只概括规定一种诈骗罪,以包容社会生活中的所有诈骗犯罪现象。另一种是分立模式,即在普通诈骗罪之外,还另外规定了特别诈骗罪。我国1979年刑法采取单一模式,只概括规定了一种诈骗罪;1997年刑法则采取分立模式,除规定(普通)诈骗罪之外,另外规定了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特别诈骗罪。比较两种立法模式,应该说是各有利弊,没有绝对合理的,只有相对合理的。我国目前关于诈骗罪的立法模式,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科学、可取的,没有必要再增设新的罪名。最后分析了关于诈骗罪的各种概念的优劣,指出诈骗罪的概念应该既科学地揭示诈骗罪的内涵与外延,又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而且容易认定,便于操作。笔者所下的定义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骗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章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论述诈骗罪的犯罪客体、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首先,对传统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它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财产性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简单客体,又可以是复杂客体。犯罪客体实质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即犯罪客体的内容应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法益),而不宜表述为社会关系。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诈骗罪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一切有价值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具有合目的性与具体的妥当性;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其次,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被害人)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骗行为的对象(受骗人),必须是具有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处分该财产的权利或地位的人。欺骗的实质就是使受骗人陷入或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欺骗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就事实进行欺骗;另一类是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行为既可以是语言、文字的陈述,也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举动的虚假表示又可以分为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根据受骗人事先是否存在认识错误,可以将欺骗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另一种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他人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存在这两种类型。欺骗必须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要让受骗人陷入错误然后交付财产。受骗人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只有人才会陷入错误,机器不会陷入错误,也不可能成为诈骗的对象。处分行为,是指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行为。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骗人;如果处分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受骗人处分财产,是指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财产处分行为不限于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处分行为包括处分意思;处分行为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处分行为的客观面是转移财产的占有,主观面是转移财产占有的意识。总体来说,应当从客观面与主观面两个方面判断受骗人有无处分行为。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受骗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所谓行为人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受骗人处分(或交付)财产的结果往往就会带来财产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构成诈骗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对作为诈骗罪成立要件的财产损害,应该理解为是整体的或实质的财产损害,不能视为个别财产的损害。再次,法人(或单位)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最后,诈骗罪犯罪的故意包含认识和意志二要素,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必备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两者的机能不同。前者的机能主要在于使诈骗罪、盗窃罪与一时使用他人财物的不可罚的骗用行为、盗用行为相区别;后者的机能主要在于使诈骗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相区别。

笔者用三章的篇幅,系统论述诈骗罪的认定。它们分别是第三章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第四章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的界限、第五章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是诈骗罪认定的基本点,诈骗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诈骗罪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总结诈骗罪的认定,归纳如下:

一、影响诈骗罪定罪的主要要素是数额和情节。骗取公私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构成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因此,是否达到一定数额,是区别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情节严重也是认定诈骗罪的标准之一。诈骗与欺诈的概念,有本质上的区别。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目的。

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完全适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诈骗对象和诈骗手段上。金融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和诈骗手段都是法定的,而诈骗罪的诈骗对象和诈骗手段是概括式的。掌握金融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和诈骗手段,就能区分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就明晰可辨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但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唯一标准。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是交叉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冒充军人骗取职务、信任、政治荣誉、政治待遇,或者骗吃骗喝,或者骗取“爱情”等不包括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非法利益时,按照刑法第279条、第372条的规定处罚。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冒充军人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时,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冒充军人既骗取非法利益,又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按照诈骗罪处罚,不再从重处罚。

四、抢劫罪、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思夺取财物,而诈骗罪则是欺骗被害人(受骗人),使其产生瑕疵意思骗取其财物。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都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而取得财物,但被害人产生瑕疵意思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为受骗,后者则是由于受胁迫。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骗取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存在夺取占有的问题;而侵占罪的财物是在行为人的占有之下,不存在夺取占有的问题。赌博诈骗,是指形似赌博的行为,输赢原本没有偶然性,但行为人伪装具有偶然性,诱使对方参加赌博,从而不法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成立诈骗罪。发布广告的主体不符合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条件,则不可能成为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一些貌似虚假广告,而无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可言,只是利用虚假广告的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区分诈骗罪与受贿罪的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这一目的,属于受贿;如果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其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也只是虚假的谎言,则属于诈骗。如果行为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答应他人提出的自己根本不可能也不打算实现的要求,也属于诈骗。

五、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如果被害人与受骗人不具有同一性,属于三角诈骗。三角诈骗既具备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关键在于:受骗人事实上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是否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因此,正确理解和认定“处分行为”,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应该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盗窃、拾取他人的存折、储蓄卡、汇款单等债权凭证后,使用欺骗手段通过银行、邮电局等机构的职员取得财产,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属于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但是,利用盗窃或者拾取的债权凭证通过自动取款机提取现金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人是有意识的,人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机器是无意识的,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骗机器从而窃取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

第六章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分别论述诈骗罪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诈骗罪存在未遂形态、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准,控制说比较科学、合理;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为标准。按照犯罪总额说的主张,应以共同犯罪的财物总额作为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标准。按照主犯决定说,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以诈骗罪主犯的身份来定罪量刑。诈骗罪的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诈骗罪的竞合犯指法条竞合,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包括包容竞合与交叉竞合两种情况。对于每个诈骗行为都构成诈骗罪的是连续犯,在认定上只定一个诈骗罪,诈骗的次数和多次行骗的累计数额可以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诈骗罪的转化犯,既包括别的犯罪转化为诈骗罪,也包括诈骗罪转化为别的犯罪;既有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诈骗罪转化犯,也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诈骗罪转化犯。对于诈骗行为同时构成数罪的,应该数罪并罚。

第七章诈骗罪的刑事处罚,分别论述决定诈骗罪刑罚的因素和量刑。决定诈骗罪刑罚的因素,关键在于诈骗罪的数额和情节。关于个人诈骗罪的数额,笔者赞同“双重标准说”;关于共同诈骗罪的数额,笔者赞同“综合责任说”。犯罪成本不应计算在诈骗罪的数额内。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诈骗罪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诈骗罪的量刑,首先,要准确适用三个量刑幅度;其次,要正确适用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最后,对于诈骗罪,有必要增设资格刑。

第八章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266条尚不够完善,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罪状表述和法定刑三个方面。应该从这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对诈骗罪的定罪标准进行重新界定,除突出犯罪数额在诈骗罪定罪中的重要作用外,其他影响诈骗罪定罪的情节也应当有所体现。具体可以采用“数额较大或者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规定方式。将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及财产性利益”。“诈骗”的罪状表述应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骗得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突出诈骗罪的行为手段、主观目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完善诈骗罪的法定刑,将罚金刑明确为倍比制或者限额制罚金刑,增设剥夺从事一定的职业或营业的权利、剥夺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以及禁止从业等资格刑。

《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图书简介 本书系“刑事法学博士文库”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内资深刑法学家倾力打造,聚焦于当下社会日益凸显的诈骗犯罪现象,进行了一次全面而深入的学术探索。本书的研究旨在于厘清诈骗罪的法条内涵、发展演变,并结合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化认定、量刑标准及防范对策等进行系统性梳理与创新性阐释。 一、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诈骗犯罪的形式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从传统的街头骗术到电信网络诈骗,从金融领域的欺诈到虚拟货币的操纵,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在经历了多次修订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现实,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疑难问题,例如:如何准确界定诈骗行为与普通经济纠纷的界限?如何识别新型诈骗手段中的欺骗性?如何平衡罪刑法定原则与打击犯罪的需要?以及如何构建更为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治理体系? 本书的研究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为深入理解和有效规制诈骗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通过对诈骗罪在理论上的精耕细作,有助于弥合学界与实务界的认知鸿沟,推动司法实践的科学化、精细化;通过对新型诈骗犯罪的深入剖析,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共同构筑抵御诈骗犯罪的坚固防线。 二、 内容核心与研究视角 本书的核心内容涵盖了对诈骗罪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层面,并力求展现出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1. 诈骗罪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演进: 本部分将追溯诈骗罪的起源,分析其在不同法系中的发展脉络,并结合我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深入探讨诈骗罪的本质、犯罪目的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侵占罪等)的界限。研究将重点关注诈骗罪的“欺骗”要素,对其内涵、方式、程度以及证明标准进行细致的法学分析。 2.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细致解读: 本书将对诈骗罪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逐一剖析,包括: 被害人: 明确诈骗罪的被害人主体,以及一人犯多罪、多人犯一罪等复杂情况的处理。 欺骗行为: 深入研究欺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欺骗与消极欺骗,以及误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不同欺骗手段的界定。 被害人认识错误: 探讨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的主观状态,以及认识错误与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非法占有目的: 辨析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区分“借用”与“非法占有”,并探讨占有目的的实现时间。 财产损失: 明确财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以及财产损失的数额如何影响量刑。 因果关系: 重点论述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产之间的因果联系。 3. 新型诈骗犯罪的理论辨析与实践应对: 针对当前层出不穷的新型诈骗犯罪,本书将进行专门的研究,例如: 电信网络诈骗: 详细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犯罪模式,如“杀猪盘”、“冒充公检法”、“刷单返利”等,并研究其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上的特殊认定问题。 金融诈骗: 探讨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证券诈骗等金融领域内的诈骗行为,以及与相关金融犯罪的区分。 虚拟财产诈骗: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虚拟财产(如游戏币、数字货币等)的诈骗行为也日益增多,本书将尝试探讨其在刑法上的定性问题。 其他新兴诈骗: 对涉及网络传销、网络赌博、身份盗窃等新兴领域的诈骗行为进行分析。 4. 诈骗罪的量刑研究与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 本部分将深入探讨诈骗罪的量刑梯度,分析数额、次数、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如: 诈骗共同犯罪: 如何处理组织、策划、实施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成员的定罪量刑。 诈骗罪与他罪的竞合: 深入分析诈骗罪与其他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在构成上的区别与联系,以及如何处理牵连犯、吸收犯等特殊情况。 被害人过错: 探讨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时,对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有何影响。 “两卡”犯罪的定性: 针对为诈骗提供账户、通信工具等帮助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 未遂犯与预备犯: 明确诈骗罪未遂犯和预备犯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5. 诈骗犯罪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基于对诈骗犯罪的深入分析,本书将提出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防范与治理建议,包括: 完善法律法规: 提出对现有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或补充的意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 加强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识。 强化部门协作: 呼吁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提升公众意识: 强调普及金融法律知识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的重要性,提高全民防范能力。 运用科技手段: 探讨如何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对诈骗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打击能力。 三、 本书的特点与价值 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 本书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紧密结合鲜活的司法案例,使得研究既有深度又有广度。 体系性与前瞻性并重: 本书对诈骗罪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同时又关注新兴犯罪现象,具有较强的理论前瞻性。 深入的实证研究: 大量的案例分析为理论推导提供了事实依据,使得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 创新性的观点: 作者在部分疑难问题上提出了新的见解,对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不仅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更是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研究者以及关心社会治安的公众了解和应对诈骗犯罪的必备参考。本书的出版,将为我国刑法理论的进步和法治实践的深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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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犹如一座宝藏,蕴藏着对诈骗罪的深刻洞察和系统性解读。我一直对如何区分相似罪名感到困惑,而本书在这方面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作者在梳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不仅详细阐述了其核心特征,还将其与其他类似犯罪进行了精密的辨析。我尤其对书中关于“非法占有”与“欺骗”之间关系的论述印象深刻,如何判断行为人的意图,是单纯的非法占有还是通过欺骗手段达到占有目的,是区分不同罪名,特别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作者通过对大量判例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判断依据。书中还对诈骗罪的“数额认定”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对于那些涉及巨额财产的复杂案件,如何准确计算诈骗数额,直接关系到罪名的选择和刑罚的轻重,作者在这方面的论述堪称精辟。我注意到,本书对一些新型诈骗犯罪,如网络欺诈、金融诈骗等,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探讨了现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这使得本书具有了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此外,书中对诈骗罪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也进行了较为周全的论述,这不仅仅是法律理论的研究,更包含了对法律公正的深刻思考。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在理论层面建立起一个坚实的认知基础,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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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对我而言,是一次极具启发的阅读体验。我最初是被其“博士文库”的定位所吸引,认为它将是理论性极强的学术专著,但实际阅读下来,它所展现出的深度和广度,仍然让我感到惊喜。作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勾勒出了诈骗罪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演变轨迹,让我对这项罪名的立法初衷和不断完善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欺骗”手段的分类和分析,作者将不同的欺骗方式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逐一解析了它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这为我理解各种复杂的诈骗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书中对于“财产损失”的认定也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那些难以量化或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何准确认定其与欺骗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本书在这方面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我注意到,作者还对一些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例如,在一些涉及多个法律行为的复杂案件中,如何准确判断行为性质,避免罪名选择的错误,书中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分析。此外,书中对于诈骗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建议,这不仅是法律理论的研究,更包含了对社会责任的深刻反思。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建立起一个系统性的知识框架,从而更全面、更深入地理解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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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期有幸拜读了《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作为一名对刑法理论有着浓厚兴趣的爱好者,这本书带给我的是一场深刻的学术洗礼。这本书的结构设计非常精妙,作者并未将焦点仅仅停留在诈骗罪的表面,而是深入挖掘了其背后的法理根源和社会影响。在开篇部分,作者就对诈骗罪的侵犯客体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将财产法益与个人意愿法益之间的微妙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辨析,这对于理解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至关重要。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欺骗”行为的类型化分析,从单纯的虚构事实到利用某些特定手段(如伪造身份、承诺不实利益等),作者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大量判例,阐释了不同欺骗手段在定罪量刑上的差异。书中对于因果关系和主观恶意的认定也提供了极具启发性的视角。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这些要素,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作者通过对理论的深入剖析和对司法实践的细致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我尤其对书中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的探讨印象深刻,对于那些涉及巨额财产的复杂案件,如何准确计算诈骗数额,直接关系到罪名的选择和刑罚的轻重,作者在这方面的论述堪称精辟。此外,书中还涉及了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形式,作者在梳理其犯罪特点的同时,也积极探讨了相应的法律应对策略,这使得本书具有了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总而言之,这本书是一部集理论深度、实践价值于一体的优秀学术著作,对于提升我们对诈骗罪的理解层次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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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阅读了《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以其深厚的学术底蕴和严谨的逻辑推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一直对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感到好奇,而这本书在这方面给予了我极大的启迪。作者在论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而是深入挖掘了其背后的法理和精神。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欺骗”这一核心要素的分析,作者将其分解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个方面,并结合大量的案例,阐述了不同类型欺骗行为的特点和法律后果。这让我对如何在实践中准确识别和判断欺骗行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书中还对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何证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定罪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作者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同路径和标准。此外,我注意到,书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诈骗罪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例如,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诈骗,以及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国诈骗,作者在其中都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思考。这本书的学术价值毋庸置疑,它能够帮助读者构建一个全面的知识体系,从而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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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我最大的感受就是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出了我的预期。我本以为这仅仅是对诈骗罪定义的阐释,但实际上,它更像是一部关于财产犯罪和司法实践的百科全书。书中对于诈骗罪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的追溯,让我对这项罪名的历史演变有了清晰的认知,了解了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和法律意义。我特别对书中关于“被害人”认定的讨论很感兴趣,在许多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往往被提及,但如何界定这种过错,以及它在定罪量刑中扮演的角色,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书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以及相应的法理依据。作者对于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例如非法占有、合同诈骗等,进行了细致的辨析,逐一剖析了它们之间的异同点,这对于准确区分罪名,避免混淆至关重要。我注意到,书中还对许多边缘性、疑难性的诈骗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重行为,对于理解诈骗罪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作者对诈骗罪的处罚依据和刑罚适用的探讨,也充满了智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平衡惩罚的力度与法律的公正,作者给出了深刻的见解。这本书的学术严谨性和理论价值不言而喻,它不仅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也能够为普通读者提供一个认识诈骗犯罪的深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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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深刻的理论洞察,为我勾勒出了一幅关于诈骗罪的全景图。我一直对如何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感到好奇,而本书在这方面给予了我极大的启发。作者在阐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并没有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层面,而是紧密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象化,使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其内涵。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细致分析印象深刻,如何准确判断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是诈骗罪定罪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作者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例的深入剖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书中还对一些涉及多个行为人、多个被害人的复杂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共同犯罪、帮助犯等情节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对于理解诈骗犯罪的群体性和复杂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注意到,本书还对一些新型诈骗犯罪,如网络诈骗、金融诈骗等,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并探讨了现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这使得本书具有了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此外,书中对诈骗罪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也进行了较为周全的论述,这不仅仅是法律理论的研究,更包含了对法律公正的深刻思考。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在理论层面建立起一个坚实的认知基础,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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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如同一位经验丰富的向导,引领我深入探索了诈骗罪的复杂世界。我一直对如何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充满好奇,而这本书在这方面给予了我极大的满足。作者不仅对诈骗罪的法定要素进行了逐一阐述,还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详细剖析了每个要素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损害”的论述印象深刻,如何认定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以及这种损失是否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判断诈骗罪成立的关键。作者在这一部分提供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帮助我理解了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书中还对一些与诈骗罪相似的犯罪进行了详细的区分,例如,合同诈骗、欺诈发行股票等,作者逐一分析了它们在构成要件、立法目的上的差异,这对于避免罪名混淆,实现精准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注意到,本书对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涉及多个行为人、多个被害人,或者犯罪行为跨越不同地域的复杂情况,作者在书中都给出了富有见地的分析。此外,书中对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资格以及特殊主体的责任认定,也进行了较为周全的论述。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在理论层面建立起一个坚实的认知基础,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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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翻开《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时,我就被其深邃的学术气质所吸引。这本书并非简单地堆砌法律条文,而是将诈骗罪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审视。作者在论述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时,对个人、单位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揭示了不同主体在犯罪过程中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尤其对书中关于“欺骗”这一核心要素的动态分析感到震撼,作者不仅仅罗列了各种欺骗手段,更深入探讨了欺骗行为在不同情境下的演变和发展,以及其对被害人心理和行为的影响。这让我对诈骗行为的本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书中还对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状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区分了不同阶段的行为,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这对于准确把握案件的进展和责任范围至关重要。我注意到,本书还对一些边缘性、疑难性的诈骗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重行为,对于理解诈骗罪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作者对诈骗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不仅仅是法律理论的研究,更包含了对社会治安的深层思考。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而更清晰地认识和理解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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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着实让我眼前一亮,尤其是在我对诈骗罪这个课题进行初步了解时,我抱着一种探索和学习的态度翻开了它。一开始,我被其严谨的学术框架所吸引,它不仅仅是对诈骗罪本身进行的简单罗列和分析,而是将其置于整个刑事法学的宏大背景下,进行深度剖析。书的开头部分,作者详细梳理了诈骗罪的立法演进过程,从古代的朴素刑法观念,到现代法治国家对财产权利的精细化保护,每一步都清晰可见。我尤其关注了其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细致解读,那些看似细微的差别,比如“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界限,在实际办案中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具体,让我深刻理解了法律的解释空间和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作者对于证据规则的探讨也十分到位,在诈骗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害人的“被害”以及行为人的“欺骗”,这些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往往是难点,本书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路。此外,书中对诈骗罪与其他侵财犯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的区分,以及对共同犯罪、未遂犯等情节的论述,都体现了作者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阅读过程中,我不时会停下来思考,将书中的理论与我曾经接触过的案例进行对照,发现了很多之前未曾注意到的细节,也对诈骗罪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的学术价值毋庸置疑,对于法律从业者、法学研究者,乃至对刑事法学感兴趣的普通读者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参考和借鉴意义。它是一本值得反复阅读、细细品味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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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研究-刑事法学博士文库》这本书,以一种极为系统和全面的方式,为我打开了理解诈骗罪的大门。我从一开始就被其严谨的学术逻辑所折服,作者并未流于表面,而是层层剥离,深入剖析。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部分,书中对“行为”这一概念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区分了主动欺骗和消极不告知行为的界限,并结合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更加鲜活。我尤其欣赏书中对于“意图”的探讨,在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定罪的关键,而如何准确判断这种恶意,常常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作者通过分析不同行为模式下的主观状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指南。书中还对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状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区分了不同阶段的行为,以及它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后果,这对于准确把握案件的进展和责任范围至关重要。我关注到,作者还对一些新型诈骗犯罪,如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的诈骗,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并探讨了现有法律的适用性问题,这使得本书具有了极强的时代意义。此外,书中对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这不仅仅是法律理论的研究,更包含了对社会治安的深层思考。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能够帮助读者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而更清晰地认识和理解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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