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與救濟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
發表於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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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與救濟》的理論核心是論證從“三方訴訟構造”到“四方訴訟構造”的理論轉變;文章的寫作貫穿瞭兩條主綫:一是從犯罪的私人侵權性特徵齣發對傳統犯罪觀念的反思;二是對被害人的復仇與賠償心理在刑事程序中的疏導與限製。從第一條綫索齣發,論述瞭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的作用、檢察官與被害人的關係、自訴程序對於被害人的意義以及賠償對於被害人的重要性等;而從第二條綫索來看,被害人復仇心理實現於公訴程序和自訴程序中,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心理則主要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獨立民事訴訟和國傢補償製度來實現。
《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與救濟》提齣,犯罪的概念是嚴重的私人侵權性,由此伴隨著犯罪本質、刑罰目的和量刑根據的轉變,國傢在懲治犯罪人與保護被害人中應當保持適度的介入。我們應當建立一種新的犯罪概念觀,打通犯罪行為、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之間的界限,確立“民刑責任並重”和“民刑次序並列”的民事賠償製度;同時由於刑法與侵權法的同源性,各國齣現瞭刑法私法化的傾嚮,侵權行為法與刑法應當共同構成一個權利保障的有機體係。
復仇與賠償是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之後産生的主要心理動機,這兩種心理的實現在曆史上經曆瞭從私力救濟嚮公力救濟的轉變;現代刑事訴訟應當對被害人復仇與賠償欲望進行閤理疏導和適當限製。被害人復仇與賠償兩種心理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應當注意防止其産生異化的情況。
從被害人的復仇心理來看,“報應性司法”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恢復性司法”一定程度上是對報應性司法的替代;而從被害人的賠償心理來看,則會産生一種“補償性司法”,重視賠償在被害人恢復中的重要作用。
“四方訴訟構造”是對傳統“三方訴訟構造”在被害人保護方麵缺陷的剋服和對“以被告人為中心”的刑事司法的改進,有助於提升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和促進被害人與被告人權利之間的良性互動,有利於維護被害人的個體利益和對檢察官權力進行製約,同時也有助於法官兼聽則明、查明案情,因此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現代西方國傢已齣現瞭“四方訴訟構造”的萌芽。但“四方訴訟構造”在我國的構建則麵臨著一係列觀念和製度上的障礙。
在“四方訴訟構造”下,被害人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從而會對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産生全麵的影響。在被害人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和被告人之間的關係上應當進行協調,構建一種均衡的刑事訴訟構造。
在被害人對公訴程序的參與問題上,《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與救濟》首先對被害人的當事人化進行瞭反思,提齣瞭被害人權利保護的體係;另外,於被害人在偵查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的作用和地位進行瞭深入探討。
在被害人的自訴程序保護上,文章首先論述瞭自訴程序對於被害人的特殊意義,分析瞭自訴與公訴的關係,對當前我國自訴程序的內在缺陷進行瞭揭示,提齣建立“被害人強製起訴程序”的設想。
在刑事損害賠償上,被害人獲得賠償的方式主要有附帶民事訴訟、獨立民事訴訟、法院賠償令、保險和國傢補償等,每種方式各有利弊,應當綜閤運用。我國的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具有重大缺陷,應當在完善現有附帶民訴方式的基礎上,授予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選擇權,同時在損害賠償的原:被告範圍、賠償原則、精神損害賠償、間接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等問題上進行完善。
當刑事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被害人損失時,有必要確立國傢補償製度。國傢補償製度對於被害人賠償心理的滿足具有重大作用,存在理論上的正當性。我國應當建立國傢補償製度,加強對被害人的財産救助。
最後,以刑事和解製度為代錶的恢復性司法,凸顯瞭被害人的主體地位,使被害人成為程序的推進者和控製者。恢復性司法更加注重對被害人的保護,盡管刑事和解的實施和恢復性司法的正當性還存在一定的爭論,但在整體上有利於被害人的歸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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