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發表於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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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基於製度環境視角》主要內容:在資本市場,審計製度安排的初衷在於以其專業素養、客觀獨立的地位鑒證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降低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優化資源配置,審計製度實現上述功能,需要審計師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高質量審計服務取決於審計師的獨立性與專業勝任能力,但在審計製度發展進程中,睏擾審計理論界、實務界乃至審計行業發展痼疾的是“獨立性”問題而非專業勝任能力。審計師在執業中獨立性受到威脅是不爭的事實。Mauts & Sharaf(1961)指齣,審計職業內含與獨立性相悖的因素。因此,探討獨立性威脅的製度起源,成為《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試圖深入思考的第一個問題。
根據製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任何一項具體製度安排總是“嵌在”一定的製度框架(製度環境)中,其效率除瞭取決於自身安排的閤理性以外,還取決於與製度環境的相互作用,如直接約束、産生對該項製度的有效需求等。因此,將審計製度放人製度框架中作整體的考察,探求獨立性威脅的根源所在,成為《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的基本著眼點。具體探討的製度環境如何約束和影響審計獨立性威脅,成為《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努力深入思考的第二個問題。
對上述問題的理論思考與邏輯論證,使得《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第一階段的研究——博弈分析按如下內容展開:(1)以委托代理理論為基本分析框架,構建審計關係人博弈模型,探討審計製度安排的起源;(2)結閤對現行審計關係異化的思考,博弈分析結果錶明,審計製度中企業代理人掌握審計師選聘權是獨立性威脅的製度起源;(3)但這並不必然導緻審計製度失效。進一步的分析圍繞製度環境如何製約審計獨立性威脅、令審計製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並得以存續展開。博弈分析與經驗證據顯示:製約獨立性威脅最重要的製度環境:一是市場機製;二是政府監管機製。《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推導齣兩組研究命題:(命題一)有效的製度環境(市場機製與政府監管機製)可約束獨立性威脅;(命題二)有效的製度環境(市場機製與政府監機製)有利於産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
《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第二階段的實證研究,以我國基礎數據檢驗上述理論推導命題,具體按如下內容展開:(1)結閤我國的製度背景分析,將上述兩大命題具體化為可檢驗的研究假說;(2)研究方法設計中充分分析討論並確定“製度環境”、“選聘權威脅”與“審計質量”的替代變量;(3)運用經驗研究,從製度環境對獨立性威脅的約束、製度環境對審計師選擇偏好的影響兩方麵,檢驗瞭我國製度環境對獨立性威脅的製約與影響。
製度環境製約獨立性威脅的實證分析結論如下:
關於市場化程度與獨立性威脅。(1)市場化程度越低(政府乾預程度越強、法律製度執行力度越弱)的地區,上市公司實施的審計師選聘權力度越強,越能係統地獲得顯著更為“乾淨”的審計意見;(2)市場化程度越低(政府乾預程度越強、法律製度執行力度越弱)的地區,事務所對抗選聘權威脅堅持說真話的力度越弱,錶現在上述地區的事務所齣具顯著更為“乾淨”的審計意見;(3)我國的法律製度環境對審計師的約束作用不明顯;(4)存在顯性選聘權威脅,即上一年的審計意見顯著導緻本年審計師的更換。
關於政府監管與獨立性威脅。(1)更換審計師信息披露的監管確能起到一定作用,因為更換審計師的上市公司在當年並沒有顯著地獲得更為“乾淨”的審計意見,但有可能存在選聘權威脅的延遲現象,因為更換後一兩年之內,上市公司顯著地獲得瞭更為“乾淨”的審計意見;(2)我國的審計委員會製度未能有效地減少審計麵臨的威脅,並且也未能有效地抑製公司因未獲得滿意的審計意見而更換審計師行為。進一步的調查分析錶明,原因在於我國審計委員會在審計師選聘環節參與程度太低所緻。
製度環境與上市公司不同質量審計師選擇偏好的實證分析結論如下:
關於市場化程度與審計師選擇偏好。市場化程度越高(政府乾預力度越弱、法律製度環境越嚴即相關法律製度執行力度越強)的地區,上市公司越傾嚮於選擇高質量的事務所。
關於政府監管與審計師選擇偏好。(1)更換審計師之後的上市公司顯著地傾嚮於選擇低質量的事務所,說明更換信息披露政策未能有效地監管上市公司重新選擇事務所的行為;(2)我國的審計委員會製度也不足以令其顯著選擇高質量審計師,即審計委員會製度不足以産生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
《審計師選聘權與獨立性》的主要研究假設得到數據支持。在不改變現行審計製度安排的前提下,審計製度中存在獨立性威脅的因素是不爭的事實,但有效的製度環境(市場機製與政府監管)確實能夠製約與影響獨立性缺陷,並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均衡。脫離製度環境單純地討論或要求審計師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在不同效率的市場機製下,審計質量的本質在於獨立性威脅與相應的製度環境的相互製約與均衡的結果。在我國,減輕政府的乾預程度,相關法製的執行力度越強,有助於促進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而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無論是在製約獨立性威脅及審計師的機會主義行為方麵,或是在引導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方麵,都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市場不可能完全有效,因而適度的政府監管確有必要,我國政府對更換審計師信息披露的監管在一定程度有效,但政府所要求設立的審計委員會製度,因審計委員會在審計師選聘過程中參與程度過低而暫時未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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