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对该法的一些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该法应遵循立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修改。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还提出,政府和社会应成为这部法的义务主体,并且该法修改后要具有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保证实现中央提出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中提出的许多观点,可谓令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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