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4.1.1、4.2.1、4.2.2、4.3.1、4.4.1、4.6、4.7。1、4.8.1、6.1.2、6.2.1、6.2.5、6.3.1、6.3.3、6.3.4、6.4.5、6.4.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总队、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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