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詮釋學(第6輯)》講述瞭:不管是在修辭學中還是在詮釋學中,它都是一種循環的關係。整體得以被意指的對意義的預期是通過以下這點而達到清楚的理解,即從整體齣發規定著自己的部分也從它這方麵規定著該整體。”[2]伽達默爾曾以外語學習為例,他說,在我們理解一句外語的意義時,我們首先必須理解該句子的成分即語詞,但在我們要理解該語句的語詞的意義時,我們又要先理解整個該語句的意義。按照傳統的詮釋學,理解的運動就是這樣不斷地從整體到部分又從部分到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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