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讲述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跨地域管辖,均应当独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第四,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行政管辖区域,只能分别设立一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既不能存在级别交叉管辖,也不能存在地域交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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