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rowth of British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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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General Books LLC
作者:John Robert Seeley
出品人:
页数:118
译者:
出版时间:2009-08-02
价格:USD 37.94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145887860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IR
  • British History
  • Imperialism
  • Political Science
  • Foreign Policy
  • 19th Century
  • 20th Century
  •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United Kingdom
  • Colonialism
  • Diplom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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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好的,这是一部关于中世纪英国法制史的著作的简介,内容完全独立于您提及的《The Growth of British Policy》。 --- 《铁律与王权:中世纪英格兰法律传统的构建 (1066-1485)》 本书导言:一个分裂与统一的法制开端 本书深入探究了诺曼征服(1066年)至都铎王朝前夜(1485年)近四个世纪间,英格兰法律体系从地方习俗、教会特权和大陆残留中艰难孕育、最终确立其独特面貌的复杂历程。中世纪的英格兰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统一的国度,而是一个由盎格鲁-撒克逊遗留的“地方习俗”(Custom)、诺曼征服者带来的军事与封建行政结构、以及罗马天主教法在教区层面的渗透所构成的多层法律景观。本书旨在描绘出“普通法”(Common Law)如何在王室的权力扩张、王室法庭的积极干预以及法律专业人士的精心编纂下,最终成为一个具有强大整合力的国家制度。我们关注的焦点不在于政策的宏观叙事,而在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和制度张力如何塑造了早期现代英国的政治现实。 第一部分:征服与法律的熔炉 (1066–1154) 第一章:诺曼冲击与旧制的保留 威廉一世的征服并未带来法律上的彻底清算,而是一场审慎的融合。本章首先考察了盎格鲁-撒克逊郡县(Shire)和法庭的结构如何被保留下来,但被注入了新的封建义务和王室权威的监督。重点分析了《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作为一项行政与财政记录,如何间接影响了土地所有权和法律管辖权的划分。我们审视了早期诺曼君主在法律上的“保守主义”姿态——声称恢复“好国王爱德华”的法律,实则是在重塑这些法律以服务于王权。 第二章:教会的挑战与教会法的边界 在早期诺曼时期,教会法(Canon Law)在婚姻、遗嘱、道德犯罪等方面拥有广泛的管辖权。本章详细考察了君主如亨利一世如何试图通过《忏悔者爱德华的特许状》来界定世俗法庭与教会法庭的权限。通过对“亨利与托马斯之争”(The Becket Controversy)的案例分析,揭示了世俗司法权力与教会精神权威之间,如何在管辖权归属问题上进行了一场长达数十年的制度性博弈。 第二部分:亨利二世与普通法的奠基 (1154–1216) 第三章:巡回审判官与法律的“标准化” 亨利二世被誉为普通法的真正构建者。本章的核心在于分析“巡回审判官”(Itinerant Justices)的制度化。通过常设的巡回法庭,王室的司法权首次以一致、可预测的方式深入到地方,开始统一和标准化先前分散的地方习俗。我们考察了“传唤令”(Writs)在确立诉讼请求(Forms of Action)中的决定性作用——即只有通过王室特许的特定诉讼文书,才能获得王室法庭的审判。 第四章:地产诉讼的革命:基于“物权”的演进 本书认为,地产法是早期普通法发展最迅速、最精密的领域。本章详细梳理了从早期的“物权之诉”(Writs of Entry)到更成熟的“代位诉讼”(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 Mort d’Ancestor)的演变。这些创新性诉讼工具,侧重于对“占有”(Possession)而非“所有权”(Title)的即时保护,极大地增强了王室法庭的实用价值和效率,从而削弱了封建领主法庭的权威。 第五章:陪审团的形成:从见证人到裁决者 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的标志性特征,但其早期形态与现代概念大相径庭。本章分析了从“审问团”(Inquest)到“事实陪审团”的转变过程。我们探讨了陪审员(Jurors)如何从最初被命令提供“地方知识”(Local Knowledge)的证人,逐渐演变为接受证据并作出裁决的机构。这一转变是普通法试图在权威的王室司法与地方社会的集体认知之间寻求平衡的体现。 第三部分:制度的固化与限制 (1216–1485) 第六章:大宪章与司法自由的界定 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被广泛讨论,但其法律意义需要被置于当时的社会结构中考察。本章聚焦于宪章中关于“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或流放,除非依据其同级贵族的合法判决或此地法律”的条款。我们分析了这一条款如何成为限制王权滥用司法权力的基石,以及它在后世被解释为对个人合法程序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七章:衡平法庭的兴起与普通法的局限性 随着普通法的程序日益僵化(特别是诉讼文书的固定化),其无法有效应对所有社会纠纷的弊端开始显现。本章详细介绍了“王室申诉令秘书处”(The Chancery)作为衡平法(Equity)发源地的作用。当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导致司法不公时,寻求“良心与公义”的申诉被转向国王的首席秘书,这标志着一套平行于普通法的司法体系的诞生,旨在填补后者在救济措施上的空白。 第八章:法律专业阶层的固化与知识的垄断 中世纪晚期,律师(Attorneys and Serjeants-at-Law)和法庭书记员构成了法律知识的专业阶层。本书审视了在内殿(Inns of Court)中,这些法律精英如何通过口头传承和案例记录(Year Books)来巩固其对法律解释权的垄断。这种专业化加速了法律的复杂化,但也使得普通法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普通民众的理解范围,成为一种精英知识体系。 结论:普通法的遗产与未竟之路 本书的结论部分总结了中世纪法律发展中的核心矛盾:王权驱动下的统一化倾向与地方习俗、教会特权之间的持续张力;以及程序主义(普通法)与良知论(衡平法)之间的并行发展。中世纪的法律并未达到后世所设想的完美统一,但它成功地建立了一套以判例为基础、以王权为最高仲裁者的法律传统,为英国宪政发展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石。其对程序正义的执着与对既有法律的尊重,塑造了英格兰独特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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