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法学评论(第3辑)》内容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要得到双倍赔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消费者有因经营者的欺诈而上当受骗的结果;三是消费者上当受骗的结果与经营者的欺诈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要满足这几个条件有时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主要原因在于消费者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经营者在很多情况下逃脱了“双倍赔偿”的惩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将欺诈作为“双倍赔偿”的唯一条件,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指出:“除了故意的欺诈以外,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均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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