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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民法學(2010-2011最新版)》內容簡介:根據《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發E2008319號)精神,為加強政法乾部隊伍建設,完善政法乾警招錄培養體製,從2008年開始,各省(市、自治區)逐步深入實施瞭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
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是一種招錄、培養、定嚮上崗考試。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乾部隊伍建設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閤型政法人纔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纔,力求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彆是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纔保障和智力支持。
為瞭給廣大有誌於成為政法乾警的報考者提供最好的幫助,我們組織有關人事部門和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傢行政學院、中共中央黨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單位的有關專傢、學者針對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精心編寫瞭本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本套教材包括:《文化綜閤(曆史地理政治)》、《民法學》、《專業綜閤1(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閤2(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製史)》。
本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是全國唯一一套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齣版社齣版的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以極強的針對性和較高的質量為報考者取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的成功提供瞭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是針對。眭。本套教材針對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的特點及報考者最關心的問題,分析瞭以往考試試題的內容分布和側重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是權威性。本套教材的作者是長期從事政法工作的專傢,他們把自己多年的心血和知識積纍凝聚成書,以此為廣大報考者指路領航。
三是高效性。廣大報考者不論是優秀在校生,還是退役軍人,學習和工作都很忙。並且,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從發布招考公告到筆試、麵試的時間間隔也較短。考慮到這些特點,本套教材藉鑒瞭考試成功者的復習策略,精選瞭考試的重點和要點,內容簡練,能大大提高復習效率。
四是實踐性。本套教材的內容緊密聯係考試實際,有代錶性,實戰性強。
本套教材在編寫、齣版過程中,得到瞭有關專傢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同時參考並引用瞭部分著作、文件資料,謹在此一並緻謝!
希望本套教材能給報考者的復習備考帶來一些實實在在的幫助,並衷心祝願有誌成為政法乾警的廣大報考者順利通過考試。
編輯推薦
《民法學(2010-2011最新版)》:
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
金榜圖書
序言
根據《中共中央轉發<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製和工作機製改革若乾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發E2008319號)精神,為加強政法乾部隊伍建設,完善政法乾警招錄培養體製,從2008年開始,各省(市、自治區)逐步深入實施瞭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
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是一種招錄、培養、定嚮上崗考試。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乾部隊伍建設大局,以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閤型政法人纔為目標,重點從部隊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畢業生中選拔優秀人纔,力求為基層政法機關特彆是中西部和其他經濟欠發達地區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提供人纔保障和智力支持。
為瞭給廣大有誌於成為政法乾警的報考者提供最好的幫助,我們組織有關人事部門和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傢行政學院、中共中央黨校、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單位的有關專傢、學者針對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精心編寫瞭本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本套教材包括:《文化綜閤(曆史地理政治)》、《民法學》、《專業綜閤1(刑法學民法學)》、《專業綜閤2(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製史)》。
本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是全國唯一一套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齣版社齣版的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專用教材,以極強的針對性和較高的質量為報考者取得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的成功提供瞭重要保障。
本套教材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是針對。眭。本套教材針對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的特點及報考者最關心的問題,分析瞭以往考試試題的內容分布和側重點,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二是權威性。本套教材的作者是長期從事政法工作的專傢,他們把自己多年的心血和知識積纍凝聚成書,以此為廣大報考者指路領航。
三是高效性。廣大報考者不論是優秀在校生,還是退役軍人,學習和工作都很忙。並且,基層政法乾警招錄培養考試從發布招考公告到筆試、麵試的時間間隔也較短。考慮到這些特點,本套教材藉鑒瞭考試成功者的復習策略,精選瞭考試的重點和要點,內容簡練,能大大提高復習效率。
四是實踐性。本套教材的內容緊密聯係考試實際,有代錶性,實戰性強。
本套教材在編寫、齣版過程中,得到瞭有關專傢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同時參考並引用瞭部分著作、文件資料,謹在此一並緻謝!
希望本套教材能給報考者的復習備考帶來一些實實在在的幫助,並衷心祝願有誌成為政法乾警的廣大報考者順利通過考試。
文摘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調整的財産關係的內容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産權;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的內容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製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我國民法的指導思想,是我國民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錶現,也是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3~7條對我國民法的原則作瞭規定,概括其內容,大約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民法內容有普遍約束力的原則,是指導民事立法、民事審判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如平等、自願等原則;還有一類是適用於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原則,如公平、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原則。
1.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原則,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2.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傢一般不乾預當事人的自由意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麵。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緻的結果負擔責任。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問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閤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齣閤理的判決。
4.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原則,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製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並不欺不詐;在締約後,守信用並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製約的自由,那麼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麼嚴謹,也無法限製從復雜多變的市場製度中暴露齣的種種弊端,總會錶現齣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一方麵,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乾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的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閤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麵,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齣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由於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使用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故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閤起來統籌考慮。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傢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6.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簡稱。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在我國現行法上包括國傢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我國現行法上所稱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閤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傢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關係是指由民法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即具體的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它由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人通常稱為當事人。在我國民法中,當事人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在一定範圍內,國傢也是民事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指嚮的事物,主要有四類,即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有些權利也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來說,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彆是物權關係、債權關係、知識産權關係和人身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有些是民事法律規範直接規定的,有些是在法定範圍內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有不同的內容,不同的民事權利義務是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具體錶現。
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
(1)含義和特徵。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係又有區彆的兩個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①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給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纔能實際享有的。
②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③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所取得的,它直接反映著民事主體的個人意誌。
④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製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製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2)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我國民法關於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時間,規定在《民法通則》第9條中。該條規定:“公民從齣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齣生,終於死亡,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時間與其生命的存續時間是完全一緻的。對公民齣生時間的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1條提齣:“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自齣生時開始。齣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齣具的齣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這一司法解釋,對解決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公民的齣生時間問題如何準確認定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死亡是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終止的法定事由。公民死亡後,就不再有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也不必再保留其民事權利能力。公民死亡的方式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無論何種方式,隻要公民死亡的事實發生,其民事權利能力便終止。
2.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瞭現實性。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取得、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公民承擔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公民對自己違反民事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根據公民不同年齡智力發育的不同狀況或者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能夠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法律賦予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是考慮公民的智力、辨彆能力等自身狀況,而並不是考慮公民的經濟狀況,而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公民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作瞭以下規定:
①一般來說,公民達到一定的年齡後,完全能獨立地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並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有完全的辨彆能力。《民法通則》從人的智力發育狀況和我國的實際情況齣發,將一定的年齡確定為18周歲,即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
②《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中指齣,行為人緻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由此可見,經濟狀況並不影響18周歲以上公民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享有。
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該規定,其完全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有勞動收入;二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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