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代の法と地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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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东洋文库
作者:大岛立子
出品人:
页数:307
译者:
出版时间:2006
价格:0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480970207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汉学
  • 宋代法律
  • 清代法律
  • 地方社会
  • 法律史
  • 社会史
  • 中国法律史
  • 地域文化
  • 宋清时期
  • 法律与社会
  • 地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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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东亚法制史论纲:从律令到自治的演变》 书籍简介 本书旨在提供一个宏观且深入的视角,审视东亚(特别是中国、日本和朝鲜半岛)自古代至近代早期,法律制度与地方社会结构之间复杂而动态的互动关系。不同于聚焦于某一特定王朝或法律文本的传统研究,《东亚法制史论纲》致力于勾勒出一条贯穿数个世纪的法制演变的主线,探讨国家权力如何渗透、调适并最终被地方力量所重塑的过程。 全书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结构严谨,论证细致入微,力求展现东亚法制历史的丰富层次性与内在张力。 --- 第一部分:古代律令的构建与地方的初次适应(约占全书25%) 本部分聚焦于汉唐帝国确立的中央集权型律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在广阔疆域内的初步实践。我们首先剖析了儒家伦理如何被制度化为刑名法典的核心价值,探讨了“礼法结合”的原则在理论构建中的关键作用。 核心议题包括: 1. 律令文本的结构与逻辑: 详细分析《唐律疏议》等核心文本的篇章结构,揭示其在维护等级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技术。 2. 中央权力对地方的投射: 研究地方官吏的选任、考核制度,以及中央颁布的教令、敕旨如何向下传导,如何试图在基层实现统一的法律解释和执行标准。 3. 地方社会的初级抵抗与调适: 考察在律令体系之下,地方宗族、乡里组织(如保甲制的前身)如何利用既有的社会惯例和人情关系,对自上而下的法律进行“软性消解”或选择性执行。重点讨论了在边远地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区,律令制度如何不得不退居次要地位,而依赖传统的习惯法。 4. 司法权力的早期渗透: 探讨在古代,司法权与行政权高度合一的特点,以及地方豪强在协助或阻碍司法推行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 --- 第二部分:中世的变迁——从“法”到“例”的张力(约占全书20%) 本部分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宋代及日本平安、镰仓时代。这是一个法制观念发生深刻转变的时期,中央权威相对减弱,地方精英的能动性显著增强。 核心议题包括: 1. 宋代的司法实践与案例的累积: 考察宋代法律实践中“判例”的地位上升,以及它对既有律令的补充和修正作用。分析《宋刑统》等法规中反映出的对社会经济变化的适应性。 2. 日本律令制的“日本化”: 探讨在平安时代后期,律令体系在贵族和武士阶层的操作下,如何逐渐演变为更注重“家法”和“院厅裁断”的混合体,强调了行政命令(宣旨)对成文法的超越。 3. 契约与习惯的法律化: 聚焦于土地买卖、婚姻继承等方面,讨论民间习惯在正式法律认可之前,是如何通过地方公证(如文书、见证人)先行确立其效力的。这部分将详细考察地方契约文书的特征,及其对国家法律的挑战。 --- 第三部分:士绅、武士与地方性法律秩序的构建(约占全书30%) 这是本书论述的重点,探讨了明清中国和德川日本(江户时代)社会结构对法律实施产生的决定性影响。地方的精英群体不再仅仅是国家法律的被动执行者,而是积极的“地方秩序的构建者”。 核心议题包括: 1. 明清士绅的法律代理权: 深入分析明清时期“良绅”在诉讼中扮演的调解者、顾问和“代笔人”角色。探讨他们如何利用儒家教化理念,在官方司法介入之前,通过宗族公议、乡约等机制,解决大部分的民事纠纷,从而实际架空了县衙的审判权。 2. 地方教化文本与法制传播: 研究《乡约》、《祖训》等地方性教化文献如何内化了国家对良民的期望,并将其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内部法规”。这些文本如何比中央的法典更直接地规范了日常行为。 3. 武士阶层对法律的重塑(江户日本): 考察幕府的《御定目》和藩主的《分国法》如何共同构建了一个双重的法律体系。武士作为司法执行者,其身份特权如何影响了对不同阶层(武士、百姓、町人)的法律适用,突显了身份法的重要性。 4. “法外”的治理空间: 比较分析明清时期地方性的“禁约”、“公议”和江户时期的“村法”,阐述这些自治性的规定如何在不直接违背中央法典的前提下,有效地服务于地方的经济稳定和宗族利益。 --- 第四部分:法律文本的流通与地方的知识重构(约占全书15%) 本部分关注法律知识本身的传播路径及其在地方层面的“再诠释”。法律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灌输,而是地方知识分子进行选择性吸收和应用的过程。 核心议题包括: 1. 法律普及读物的角色: 分析《大清律例浅说》、《县官手指》等面向普通人或基层胥吏的读物,它们如何简化、扭曲或强调了官方法条的特定方面。 2. 地方精英的法律素养: 考察士绅和地方知识分子如何通过研读官方法律、地方志和民间案例集,形成自己的一套法律实用主义。他们是连接国家法与地方习惯的“翻译官”。 3. 朝鲜王朝的儒教化法制与两班的实践: 专门探讨朝鲜王朝在高度儒家化的背景下,法律体系如何被两班贵族阶层所掌握和利用,以及地方官(如县令)在权力结构中受到的限制。 --- 第五部分:结论——“地方性”对“普遍性”的持续张力(约占全书10%) 本书的结论部分将总结东亚法制史的核心特征:即国家所追求的普遍性、统一性的法律理想,与其在广阔的、社会结构差异巨大的地方实践中所遭遇的地方性、特殊性的强大阻力之间的永恒张力。 我们认为,东亚的法制史并非一条直线,而是一个不断在“律令”与“习惯”、“国家”与“地方精英”之间进行动态平衡的历史过程。理解这一历史,关键在于考察那些未被官方法典完全捕捉,却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社会规范和权力运作机制。本书最终旨在为理解近代以来东亚社会向现代法律体系转型时所面临的深层文化和制度遗产提供新的历史参照系。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序文 大島立子
胡石璧の「人情」 —『名公書判清明集』定性分析の試み— 大沢正昭 一
はじめに—問題の所在
一 「人情」論争
二 胡石璧の判語における「天理」「義」「疾悪」
三 胡石璧の「人情」
四 蔡久軒の「天理」と「人情」
おわりに
「承継」判例から見た法の適用 —宋・元・明代の比較から— 大島立子 四五
はじめに
一 歴代の「家族法」に関する規定
二 承継に関する判例
三 「法」の適用
四 元朝における儒学的理念の教化
おわりに
明末華北の地方士人像 —張肯堂『〔シュン〕辞』に見る— 浜島敦俊 八五
はじめに
一 濬県における科挙の情況
二 士人のかかわる事案分析
三 士人の存在形態
おわりに
明代江西における開発と法秩序 小川快之 一三三
はじめに
一 宋元明代江西における「健訟」
二 江西河谷平野地域における開発と法秩序
三 江西山間地における開発と法秩序
おわりに
健訟の認識と実態 —清初の江西吉安府の場合— 山本英史 一七〇
はじめに
一 地域と史料
二 江西官僚の健訟認識
三 判牘に見る訴訟実態
四 認識と実態とのあいだ
おわりに
土地市場と「找価回贖」問題 —宋代から清代の長期的動向— 岸本美緒 二一三
はじめに
一 宋・元時代の「找価回贖」問題
二 明・清時代の「找価回贖」問題
おわりに—「找価回贖」問題の長期的動向
清代刑事裁判における律例の役割・再考 —実定法の「非ルール的」なあり方について— 寺田浩明 二六三
はじめに
一 従前の清代刑事裁判研究における律例の位置づけ
二 律例の非ルール的性格
おわりに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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