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规制体系改革的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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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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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2010-5
价格: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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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号码:978781122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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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规制
  • 中国经济
  • 改革开放
  • 经济学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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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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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国市场规制体系改革的经济学研究》研究分四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为理论研究,包含第1章“市场规制理论发展述评”和第2章“市场规制体系建设的理论构建”。第二部分为整体市场研究,包含第3、4、5、6章。第3章研究我国市场规制体系要素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第4、5、6章分别从公共品、混合物品和私人品三个产品类别来研究不同类别产品市场的规制问题,探讨其共性与特殊性。第三部分为具体市场规制调研分析,包含了第7章至第14章,分别调查研究了8类具体市场。第四部分为国外经验借鉴和总体改革设想,包括第14章“各国市场规制体系建设和改革比较与经验借鉴”和第15章“中国市场规制体系改革的总体方略”。

历史的脉动与思想的交锋:近现代欧洲民族国家形成与法律制度演变研究 本书聚焦于16世纪至19世纪的欧洲,深入剖析了民族国家的兴起如何重塑了政治、社会结构,以及这一进程中法律制度所经历的深刻变革。 在历史的长河中,欧洲经历了从松散的封建领主制到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国家的剧烈转型。这一转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由一系列复杂的经济动因、宗教冲突、军事技术革新以及哲学思潮的碰撞共同推动的结果。本书旨在梳理这一宏大叙事背后的内在逻辑,特别是关注国家权力如何通过法律工具得以固化和合法化。 第一部分:旧秩序的瓦解与主权观念的诞生 第一章:中世纪的碎片化治理结构与权力真空 我们将从“普遍主义”的最后残余——神圣罗马帝国和教廷的衰落谈起。中世纪的欧洲是一个权力高度分散的拼图,领主、城市自治体、教会和世俗君主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交叉效忠和管辖权体系。这种碎片化的治理结构,虽然在某些时期保障了地方的活力和自由,但其根本缺陷在于缺乏统一的、可预测的法律权威。我们详细考察了《习惯法》在不同地区的统治地位,以及这种地方性、非成文法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处理跨区域商业纠纷和维护边境安全方面的无力。 第二章:宗教改革的催化剂与世俗法权的崛起 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不仅仅是一场神学运动,它更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一次致命打击。通过对《圣经》的个人化解释权和对教会财产的没收,各国君主极大地削弱了罗马教廷在世俗事务中的影响力。本书详细分析了“教随国定”(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原则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中的确立过程,这一事件标志着现代国家主权概念在法律层面的初步胜利。世俗君主开始垄断立法权和最终的司法解释权,为后续的“君主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三章:绝对君主制下的法律统一尝试 在法国的路易十四和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治下,中央集权达到了顶峰。本章侧重于分析绝对君主为实现国家内部的法律和行政效率而进行的早期“规制”尝试。这包括建立统一的税收系统、规范化地方司法机构(如法国的“高等法院”改革),以及试图将地方性习惯法编纂成王国通律的努力。尽管这些早期的编纂尝试大多以失败告终,但它们清晰地揭示了早期现代国家对“法律统一性”的渴望,这是实现有效国家治理的前提。 第二部分:启蒙的遗产与市民社会的塑造 第四章: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的政治重塑 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供了改造国家法律形态的理论武器。本书重点阐述了“社会契约”如何从一个形而上学的概念转变为要求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的政治诉求。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的概念,直接挑战了君权神授的合法性基础,并催生了对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法律框架的需求。我们对比了洛克在英国光荣革命后对议会权力的辩护与霍布斯对强大主权的强调,探讨了早期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张力。 第五章: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法典》的结构性影响 法国大革命是欧洲法律史上的一道分水岭。本书深入分析了革命政府如何系统性地废除封建遗留的法律特权(如继承法、身份法),并着手建立一个基于“理性”和“平等”原则的统一法律体系。随后,我们对《拿破仑法典》(1804年)进行了细致的文本分析,将其视为现代大陆法系的核心范本。该法典在私法领域(尤其是物权、合同和家庭关系)确立的清晰、抽象的规则,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成为19世纪欧洲乃至全球许多国家模仿和借鉴的蓝本。 第六章:英国的判例法传统与法律的渐进式演化 与大陆国家的成文法革命形成鲜明对比,英国通过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实现了法律的稳定与适应性。本章探讨了英国议会在17世纪的权力斗争中,如何通过限制王权和确立议会主权,间接地强化了司法独立性(尽管司法人员最初多由王室任命)。我们着重分析了对产权保障的早期判例法发展,以及它们如何在没有进行大规模革命的情况下,为新兴工商业阶层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框架。 第三部分:工业革命与国家干预的萌芽 第七章:工业化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工厂的出现对传统的民法和刑法构成了严峻挑战。旧有的学徒制度、对工会的禁止,以及对劳动契约的极度自由放任,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平等和城市贫困。本书详细考察了19世纪中期英国工厂法(Factory Acts)的制定过程,这些法律标志着国家首次大规模地、系统性地介入私人经济关系,限制雇主的绝对自由,以维护公共健康和最低限度的社会秩序。 第八章:财产观念的演变与公法领域的扩张 工业革命不仅改变了生产关系,也重塑了对“财产”的法律定义。从绝对排他的私有财产权,到涉及环境、公共卫生和工人安全的限制,国家开始越来越多地援引“公共利益”的概念来限制私人权利。我们考察了19世纪欧洲各国在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和公共卫生领域制定的早期规制性法律,它们是现代行政法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的雏形。 第九章:法律的民族化与国际秩序的初步构建 在民族国家建立的后期,法律不仅服务于国内的统一,也开始寻求跨国界的协调。本章讨论了19世纪后期为适应全球贸易和技术发展,各国在海商法、专利法和统一票据法等领域的国际合作。这些早期尝试虽然松散,但预示着在主权国家体系下,为了维护效率和可预测性,国家间的法律协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结论:从主权到规制——现代国家法律职能的奠基 本书总结道,近现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从地方性、习惯性的、模糊的权力结构,向中央集权、理性化、成文的(或系统化的)主权法律体系演变的过程。这一演变的核心动力是对效率、统一和国家控制的需求。法律从最初服务于君主个人权威的工具,逐渐演变为保障市民权利、规范市场行为、并最终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框架。本书提供的,正是理解当代国家法律结构及其内在逻辑的历史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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