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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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商务印书馆
作者:费希特
出品人:
页数:392
译者:谢地坤
出版时间:2009-6
价格:47.00 元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0062404
丛书系列: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
图书标签:
  • 西方近代哲学
  • 德国古典哲学
  • 哲学
  • 费希特
  • 德国唯心论
  • Fichte
  • @译本
  • *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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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理论
  • 宪政
  • 正义
  • 人权
  • 法治
  • 法律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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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自然法权基础(珍藏本)》内容简介:“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思想奇葩。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这套丛书一直起着思想启蒙和升华的作用,为我国的思想文化建设做出了贡献。今天,我们各行各业的英才大都受过这套丛书的影响和熏陶。“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学人心血的结晶。许多学界领袖、著名翻译家和出版家都以深厚的学养、严肃的态度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于这套丛书的谋划、厘定和翻译、审校工作。没有他们虔诚的治学精神,也就没有丛书的品质和风格。

《自然法权基础》是一部深入探讨人类社会最根本的权利来源及其运作机制的著作。它并非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或政治制度,而是追溯到那些超越个体意志、植根于人性本质和宇宙秩序的普世性原则。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存在一套独立于任何特定立法者或政府的“自然法”,这套法律规定了每个个体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并非由社会契约赋予,而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在与世界互动中必然遵循的道德和伦理基石。它探讨了自由、平等、生命权、财产权等概念的哲学渊源,旨在揭示这些权利为何是“自然”的,为何是“基础”的。 在论述过程中,作者深入剖析了理性在理解和维护自然法中的关键作用。理性使我们能够识别普遍的道德真理,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并以此为依据构建公正的社会秩序。本书强调,任何社会制度或法律体系,若要获得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都必须与自然法的原则相契合。当现实中的法律与自然法发生冲突时,自然法便提供了衡量和修正现有法律的标准。 此外,《自然法权基础》也触及了自然法与人类理性、良心之间的深刻联系。它认为,良心是我们内心识别和遵循自然法的指南,即使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个体也能通过良知感受到道德义务。这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力,是构建一个有秩序、有尊严的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本书并非一本僵化的理论说教,而是邀请读者进行一场深刻的哲学思考。它鼓励人们反思我们所处的社会现实,审视其中是否存在违背自然法精神的现象,并思考如何通过理性与行动,将这些永恒的原则融入现实生活,最终实现一个更加公正、更加人道的社会。它是一次关于“为何我们拥有这些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如何成为我们一切权利的基础”的深度探寻。

作者简介

费希特出生于普鲁士萨克森州的拉梅诺。父亲是织带子的手工业者,家境贫寒,9岁时得到邻人的资助开始上学。1774年进波尔塔贵族学校,课外读过该校禁读的G.E.莱辛的著作。1780年入耶拿大学,1781年入莱比锡大学神学系,接触过B.斯宾诺莎的哲学。1788年因经济困难,弃学 赴瑞士的 苏黎世当家庭教师,结识了当地狂飙运动的代表人物J.K.拉法特等。1790年重返莱比锡,计划创办杂志未成,再任家庭教师,并开始研究I.康德哲学。1790年,他结识了德国著名诗人克洛普施托克的侄女约哈那(JohannaRahn)并被她深深吸引,后来两人结为夫妻。同年,他开始研读康德的著作,这对他后来的哲学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1年,他前往哥尼斯堡拜见康德。为了让康德了解他,他基于康德哲学写了一篇研究康德批判哲学和神学领域之间联系的宗教长文《试评一切天启》(Attemptata Critiqueof All Revelation)。康德读后大加赞赏,不仅赞助出版了这篇文章,还推荐费希特前往大学任教。由于一些不知名的原因,此文被匿名发表了,让人们以为是期待已久的康德自己对于宗教的批判著作。之后康德澄清了事实并公开赞扬了这部著作,这个事件使得费希特在哲学界的声名大振。1793年再去苏黎世,被任命为耶拿大学的哲学教授,并结识了平民教育家J.H.裴斯泰洛齐等进步思想家。

1794年,费希特成为耶拿大学教授,主持康德哲学讲座,并完善他的哲学体系。此后他陆续发表了《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自然法学基础》、《知识学原理下的道德学体系》等。1798年,在他担任《哲学杂志》责任编辑的时候,收到了一篇宗教怀疑论的来稿,虽然费希特不赞同作者观点,但由于他坚持出版自由,还是将此文发表。这篇文章后来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攻击费希特是个无神论者,迫使他离开耶拿迁居柏林。1806年,普法战争爆发,费希特担负起宣扬爱国主义的任务。1807年,他回到法军占领的柏林,发表了著名的《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Addresses to the German Nation),同时倡议建立柏林大学。1810年,柏林大学建立,费希特担任第一任校长。1813年柏林保卫战爆发,城中挤满伤员,瘟疫流行,费希特的妻子参加了照顾病人的工作,不幸感染斑疹伤寒并传染给费希特。费希特夫妇于1814年1月先后去世。

译者梁志学,别名梁存秀,男,1931年6月生,山西省定襄县人,为贺麟弟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已离休。1956年夏季,从北京大学哲学系研究生班毕业,分配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工作。曾任《哲学译丛》责任编辑,《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丛刊》主编和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自然辩证法部分常务副主编。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的翻译与研究,是国内最重要的黑格尔研究专家和几乎唯一一个费希特研究专家。国际费希特协会理事。

谢地坤,1956年12月生,江苏南京人。1978至1982年在南京大学学习,获文学学士学位。1982年至1987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工作。1984-1985年获德国艾伯特基金会资助,在联邦德国海德堡大学学习。1988年至1991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先后任哲学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西方哲学史研究室副主任,哲学所所长助理。2005年获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哲学所所长;哲学所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哲学所学位委员会委员,主席;哲学所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级职称评委会成员。中华全国外国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中国翻译学会理事。

目录信息

导论
Ⅰ.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应当如何与单纯的形式哲学相区分?
Ⅱ.作为一门实在的哲学科学的自然法权学说尤其应当研究什么?
Ⅲ.关于目前的法权理论与康德的法权理论的关系
第一编 法权概念的演绎
§1.第一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身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就不能设定自身
证明
附论
§2.系理:理性存在者这样设定其发挥自由效用性的能力,就设定并规定了一个在自身之外的感性世界
附论
§3.第二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认为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有一种自由的效用性,因而也不假定在自身之外有其他理性存在者,就不能认为自身在感性世界中有自由的效用性
证明
附论
§4.第三定理:一个有限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之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
证明
附论
本编附论
第二编 法权概念适用性的演绎
§5.第四定理:理性存在者不认为自己有一个物质躯体,并由此规定这一躯体,就不能设定自己为有效用的个体
证明
§6.第五定理:一个人不设定自己的躯体受自身之外的另一个人的影响,不由此继续规定自己的躯体,就不能认为自己有一个躯体
证明
附论
§7.证明法权概念的运用借助于已提出的定理是可能的
第三编 法权概念的系统运用;或法权学说
§8.对法权学说的划分的演绎
法权学说第一章 原始法权的演绎
§9.可以用什么方式设想原始法权?
§10.原始法权的定义
§11.原始法权的分析
§12.通过法权平衡观念,过渡到强制法权研究
法权学说第二章 关于强制法权
§13.
§14.一切强制法的原则
§15.关于强制法的建立
法权学说第三章 论国家法或一种共同体的法权
§16.共同体概念的演绎
国家法学说第一节 论国家公民契约
§17.
附论
国家法学说第二节 论民法
§18.关于民事契约或财产契约的精神
§19.上述财产原则的充分应用
§20.论刑法
国家法学说第三节 论宪法
§ 21.
家庭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一附录)
第一章 婚姻的演绎
第二章 婚姻法权
第三章 论两性彼此在国家中的一般法权关系
第四章 论父母和子女彼此的法权关系
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自然法权第二附录)
Ⅰ.论国际法
Ⅱ.论世界公民法
译者注释
校者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评分

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的翻译出版,对于中国现时代的法哲学研究是一个推进,溢美之辞就不多说了,下面简单谈一下我的几点感想。 刚才徐友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是否需要一种形而上学。对此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答案,按照他的观点,他宁愿选择否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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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的翻译出版,对于中国现时代的法哲学研究是一个推进,溢美之辞就不多说了,下面简单谈一下我的几点感想。 刚才徐友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是否需要一种形而上学。对此大致有三种不同的答案,按照他的观点,他宁愿选择否定的回答,...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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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着对“自然法权”这个概念的濃厚兴趣翻开了《自然法权基础》,我原本以为,这本书将引导我进入一个关于普遍道德准则和个体基本权利的深刻探讨。我期待作者能阐述,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应被尊重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根源。我设想,书中会详细梳理历史上关于自然法的各种学说,从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的正义”的思考,到斯宾诺莎对自由与必然性的辩证,再到洛克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论述,以及卢梭对社会契约的构想。我希望能从中学习到,这些抽象的“自然法权”是如何被视为所有合法政治权威的终极来源,以及它们如何构成了对暴政和压迫的哲学抵抗。 然而,我在这里并没有找到我所期望的关于“自然法权”的系统性理论建构。书中对于“基础”的阐释,与其说是一种清晰的哲学论证,不如说更像是一种个人化的、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观察。我试图去理解,作者所强调的“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它是如何与“自然”和“法权”这两个词语紧密联系起来的。然而,书中的论述方式,似乎并没有提供我所需的清晰的定义和逻辑链条。我无法从中找到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运用、甚至如何捍卫这些“自然法权”的具体方法或指导。这种阅读体验,与其说是获得知识,不如说是一种对于“什么是自然法权”的持续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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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揣着对“自然法权”这一概念的敬畏与好奇,翻开了《自然法权基础》。我的预设是,这本书将是一次深刻的哲学探索,它会为我揭示一套关于人类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一套独立于人为法律之外的、根植于人性或宇宙秩序中的道德和法律基石。我期待作者能够详细阐述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概念的哲学渊源,以及它们如何被视为所有合法政权的天然组成部分。我希望能够通过阅读,理解这些权利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以及它们如何成为人类社会公正秩序的根本保障。 然而,我在这本书中并没有找到我所期望的那种清晰的理论框架和严谨的论证。作者的写作方式,与其说是系统地阐释“自然法权的基础”,不如说更像是在进行一种主观的、带有个人色彩的哲学感悟。我尝试去理解,书中反复提及的“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它为何与“自然”和“法权”这两个词语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书中对于这些核心概念的阐释,显得有些含糊和抽象,未能提供我所需的逻辑清晰度。我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实践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指导或方法。这种阅读体验,让我感到一种难以言喻的困惑。

评分

《自然法权基础》这本书,在我看来,更像是一次关于“理解”的奇特旅程。我怀着对“自然法权”这个概念的浓厚兴趣而入,期望能从中找到一套关于人类基本权利的普适性原则,一套独立于任何人为法律和习俗之外的、根植于人性或宇宙秩序的道德和法律基础。我设想,作者会像一位技艺精湛的建筑师,为我勾勒出一幅关于公正社会蓝图的根基,详细阐述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概念的哲学渊源,以及它们如何自然而然地成为所有合法权力的基石。我期望能够通过阅读,理解这些权利的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以及它们如何成为反抗不义和压迫的有力武器。 然而,我在这本书中并没有找到我所预期的那种清晰的理论框架和逻辑严密的论证。作者的论述方式,似乎更像是一种散发着哲思的随笔,而非系统性的理论阐释。我试图从中提取出关于“基础”的明确定义,关于“自然”与“法权”之间关系的清晰阐释,但却发现自己时常陷入含糊不清的概念和跳跃性的论证之中。我无法从书中获得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实践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指导。这种阅读体验,与其说是一次知识的获取,不如说是一次对于“何为基础”的持续追问。

评分

我对《自然法权基础》的阅读,与其说是一次知识的探索,不如说是一次对于“基础”概念的重新审视。我本以为,这本书会像一座坚实的基石,为我构建起理解个体权利、社会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宏伟建筑提供最根本的支撑。我期待的,是作者能够深入剖析“自然”与“法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那些不依赖于人为立法,而是根植于人类本性或宇宙秩序中的基本原则。我设想,书中会详细阐述诸如天赋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概念的哲学渊源,以及它们如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阐释和发展。我希望能看到,作者如何运用严密的逻辑和充分的论据,来论证这些自然法权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以及它们如何构成所有合法政权的基础。 然而,我在这里并没有找到我所预期的那种逻辑清晰、层层递进的论证。这本书的表述方式,与其说是对“基础”的阐释,不如说更像是一种意识流的呈现。作者似乎在跳跃地、碎片化地探讨一些与“自然法权”沾边的话题,但缺乏一个连贯的、易于理解的理论框架。我无法从中找到关于“基础”究竟为何物,以及它是如何被建立的清晰答案。我尝试去理解作者想要传达的核心思想,但却发现自己迷失在各种引申和类比之中。这本书并没有为我提供任何关于如何去辨别、去捍卫、去实现这些“自然法权”的工具或指导,反而让我对“基础”这个词本身的含义产生了更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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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自然法权基础》,我脑海中留下的更多的是一种挥之不去的问题,而非清晰的答案。我最初的期待,是希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揭示一套关于人类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哲学源头,以及这些权利是如何独立于任何人为法律而存在的。我设想,作者会像一位考古学家,深入挖掘人类文明的根基,探寻那些关于自由、平等、生命尊严的普适性原则,并论证它们是如何构成一切合法政治秩序的基石。我期待书中能够清晰地阐述“自然”与“法权”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展示为何某些权利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性,并提供一套判断法律是否符合自然法的标准。 然而,我在这本书中并没有找到我所期望的那种清晰的论证和系统的阐释。作者的写作风格,与其说是在建立一套严谨的哲学体系,不如说更像是在进行一种感悟式的、碎片化的思考。我试图理解,书中反复强调的“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它为何被冠以“自然”之名,又如何转化为“法权”。但书中的论述,似乎并未提供我所需的清晰的定义和逻辑链条。我无法从中找到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实践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指导或方法。这种阅读体验,让我对“自然法权”这个概念本身,产生了更多难以排解的疑问。

评分

我怀着无比期待的心情翻开了《自然法权基础》,然而,这本书带给我的却是一场智识上的迷雾。从书名来看,我以为它会深入探讨那些亘古不变、超越个体意志的道德和法律原则,那些根植于人性或宇宙秩序中的普适性真理。我设想过,作者会带领我穿越历史的长河,考察古希腊哲学家对正义的思考,研究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痕迹,甚至追踪启蒙时代思想家们如何将自然法作为反抗暴政的理论基石。我期待的是一场关于权利起源、正当性以及其与社会契约之间关系的深刻辩论。书中或许会剖析“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背后的哲学含义,探究这些“枷锁”是如何从自然法则演变为人为制度的。我希望能看到作者对不同理论流派的辨析,例如,它是偏向于神意论的自然法,还是更侧重于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它是否会提及休谟关于“是”与“应该”之间鸿沟的挑战,以及后世思想家如何试图跨越这一鸿沟? 然而,当我沉浸其中,却发现我对自然法的理解似乎与作者的表达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距离。书中的论述,与其说是对自然法理论的阐释,不如说更像是一系列我难以把握的观点集合。我尝试去理解那些抽象的概念,但它们在我脑海中如同飘忽的云烟,无法落地。我试图寻找逻辑的脉络,试图将零散的文字串联成一个清晰的理论框架,但似乎徒劳无功。这本书并没有提供我所期待的清晰的论证过程,也没有给我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我无法从这本书中学习到如何识别和应用自然法,也无法从书中获得任何关于如何构建一个公正社会的启示。我感受到的更多的是一种普遍性的困惑,一种对于作者意图的猜疑。

评分

我满怀期待地打开了《自然法权基础》,渴望能够深入理解“自然法权”这一古老而深刻的哲学概念。我期望这本书能够为我揭示一套关于人类最基本、最不可动摇的权利的哲学根基,一套独立于任何特定文化、宗教或政治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我设想,作者会带领我穿越历史的维度,从古希腊的哲学思辨,到中世纪的神学论证,再到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系统地梳理和分析关于自然法的各种理论流派,并指出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贡献与局限。我期待能够从中学习到,如何识别那些真正符合“自然”的法律和权利,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然而,我在这里并未找到我所期望的清晰的理论框架和系统性的论证。这本书的叙述方式,与其说是在阐释“自然法权的基础”,不如说更像是在进行一种探索性的、充满个人色彩的哲学对话。我尝试去理解作者所强调的“基础”究竟是什么,它为何如此“自然”,又为何能够衍生出“法权”。但书中对于这些核心概念的阐释,显得有些模糊和抽象,缺乏我所期待的逻辑严谨性和论证深度。我无法从中获得关于如何辨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践行这些“自然法权”的任何实际指导或方法。这种阅读体验,让我感到一种难以言说的迷失感。

评分

《自然法权基础》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深刻的感受,莫过于一种持续的、智识上的“未竟之业”。我当初翻开这本书,是抱着极大的热情,期望能够深入理解“自然法权”这一人类思想史上的重要概念。我设想,作者会像一位建筑师,为我勾勒出人类权利体系最坚实的基石,详细阐述那些超越时空、超越文化的、不证自明的基本原则。我期待书中能够包含对历史上各种自然法理论的梳理,从古希腊的“自然的正义”到启蒙时代的“天赋人权”,并清晰地论证这些原则的普遍性和正当性,以及它们如何构成一切合法统治的基础。 然而,在阅读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很难将作者零散的论述串联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书中的表达方式,与其说是在阐释“基础”,不如说更像是在分享一些零碎的哲学思考,这些思考虽然不乏启发性,但却缺乏一个明确的指向性。我尝试去理解,作者所强调的“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它为何被称作“自然”,又为何能够衍生出“法权”。但书中对于这些核心概念的阐释,显得过于抽象和模糊,未能提供我所期待的清晰定义和逻辑链条。我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实践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指导或方法。

评分

在我翻阅《自然法权基础》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一种强烈的、关于“理解”的挑战。我带着对“自然法权”这一概念的浓厚兴趣而来,期望能够从中找到一套关于人类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哲学根基,一套独立于任何人为法律和文化习俗之外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道德和法律原则。我设想,书中会深入探讨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概念的哲学渊源,以及它们如何自然而然地成为所有合法政权的基石,并且提供清晰的论证来支持这些权利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然而,我在书中并没有找到我所期望的那种清晰的理论框架和严谨的论证。作者的写作风格,与其说是在系统阐释“自然法权的基础”,不如说更像是在进行一种内省式的、充满个人化色彩的哲学探究。我尝试去理解,书中反复提及的“基础”究竟是指什么,它为何与“自然”和“法权”这两个词语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书中对于这些核心概念的阐释,显得有些模糊和抽象,未能提供我所期待的逻辑清晰度。我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关于如何识别、如何捍卫、甚至如何去实践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指导或方法。这种阅读体验,让我感到一种难以言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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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自然法权基础》带给我的阅读体验,与其说是一次知识的汲取,不如说是一次关于“理解”的挑战。我曾满怀憧憬地期待,这本书能够为我揭示一套关于自然权利的普适性原理,一套独立于任何特定政治制度、文化习俗的,关于个体最基本、最不可剥夺的权利的哲学基石。我设想作者会从人类最根本的需求和情感出发,探讨诸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概念是如何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并且这些权利是具有普遍性的,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我期待书中能够包含对历史上关于自然法的各种学说的梳理和批判,例如,从古希腊的“自然的正义”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再到启蒙时代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观,作者能够清晰地阐述这些流派的异同,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了后世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实践。 然而,我发现这本书的论述方式,更像是一种内省式的思考,而非系统性的理论建构。作者似乎在探讨一些非常个人化、经验性的观察,并将这些观察与“自然法权”这个宏大的概念强行关联。我反复阅读,试图从中提炼出一些清晰的论点,一些能够指导我思考的原则,但总感觉作者的语言过于晦涩,或者说,他所指向的“基础”并非我所理解的那种逻辑严谨、论证充分的哲学基础。我无法从中找到关于如何去辩护、去争取、去捍卫这些“自然法权”的实际方法,也无法从书中获得关于如何判断一个法律是否符合自然法的标准。这种体验让我感到有些沮丧,因为我期待的是一本能够启发我思考、能够提供清晰理论框架的书,而不是一本充斥着含糊不清的议论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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