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综述篇——民企红筹上市十年回望/1
1999~2000年萌芽期——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还是弄潮儿/3
历史背景:
◆大部分民营企业尚未完成原始积累。
◆资本意识尚处于萌芽状态,金融需求也不甚强烈。
◆在风险投资的支持下,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成为一枝独秀。
◆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未能对传统企业形成示范效应。
◆裕兴电脑上市成为转折,触发了政府的“无异议函”监管。
企业代表:侨兴环球、新浪、搜狐、网易、UT斯达康
2001~2003年逐步发展期——成熟的传统民企陆续选择境外上市/9
历史背景:
◆传统行业民营企业逐步成熟,资金需求逐渐强烈。
◆境内金融供给方面的“次国民待遇”,无法满足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
◆境外投行在关注国企境外上市的同时,也逐渐将目光转移到民营企业身上,并推动着中国民企朝着境外上市的目标进发。
◆互联网低潮时期,迫使境外PE/VC转而主动寻找成熟的传统行业企业,并推动其境外上市。
◆“无异议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阶段的民企境外上市。
企业代表:创维、比亚迪、国美、金蝶、研祥、物美
2004~2006年全面推动期——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第一波高潮/15
历史背景:
◆“无异议函”的取消,给民企红筹上市打开了政策之门。
◆互联网行业经历了第一次低潮之后,重新走上快车道,外资VC/PE所支持的泛互联网企业进入全面丰收期。
◆境外VC/PE的投资方向开始朝着更广泛的行业扩散——服装、食品、新能源、连锁、教育以及其他传统行业,这些传统企业在此时也迎来上市丰收期。
◆这一波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繁荣潮,外资VC/PE是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量。
◆境内股市的刚性门槛,阻碍了一大批具有相当潜力的民营企业,迫使其转向境外上市。
◆连续多年富豪榜的炒作,给人一种强烈的感性认识:优秀的民营企业家都到境外上市去了,这形成一种强烈的示范效应。
◆“优质上市资源流失境外”的批评性民意,触发了十号文出台,使得红筹上市再度关闭。
企业代表:盛大、蒙牛、腾讯、分众、百度、尚德、玖龙纸业、新东方、如家
2007~2010年深入发展期——民企境外上市短暂回落之后再上高峰/21
历史背景:
◆2007年国内民企境外上市迎来了井喷式爆发,虽有十号文的颁布,但此阶段上市的企业多受益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境内外不同资本平台的不同价值逐步凸显,民营企业开始主动借助资本平台进行大规模的产业整合。
◆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相对进入一个低潮期。
◆互联网企业开始二次分拆上市,地产企业出现一波上市潮。
◆在法律界的推动下,涌现出了各种规避十号文红筹上市的操作手法。
◆股权分置改革、本土VC崛起、创业板推出,以及十号文的束缚等作用下,分流了部分民企到A股上市。
企业代表:汇源、味千拉面、碧桂园、百丽、复星、阿里巴巴、忠旺
附文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通行步骤/26
监管篇——红筹上市的政策演变/29
1992~1999年“史前时期”——着重对国企红筹的监管/30
◆1992年,仰融首开先河,将华晨汽车以红筹的方式送入资本市场的最高殿堂——纽交所。此时,中国证监会尚未正式诞生,法律监管也还非常单薄,所以华晨的上市过程,尚未遇到审批上的障碍。
◆随着中国证监会的诞生,红筹监管开始起步,国企的红筹上市行为开始受到约束,但依然有外资方股东利用中国法律的不清晰之处,将部分甚至绝大部分权益于境外上市。
◆出于维护中国概念股的形象,以及对企业以非常规渠道赴海外上市严格控制的目的,中国证监会开始与美国证交会、香港证监会等监管机关签署备忘录,着手对包括红筹在内的各项事务进行监管,红筹监管首次收紧。
◆香港回归前夕,“中资上市,搅活香江春水”的“红筹热”在香港市场红极一时,尤其一些地方性大型国企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在港上市,因此引爆了重磅监管政策“九七红筹指引”的出台。
1999~2006年“十号文前传”——逐渐转向民企红筹的监管/39
◆1999年,随着民企红筹开始涌现,有观点认为,“九七红筹指引”只指国企而言,因而民营企业不受该文监管。民企裕兴电脑试图绕过“九七红筹指引”的闯关行为,最终引爆专门针对民企红筹的“无异议函”制度。
◆伴随“无异议函”于2003年4月的取消,民企经历了红筹上市畅通无阻的短暂狂欢。但伴随而来的资本外逃问题又严重起来,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2005年外管局11号文、29号文接连而至。
◆在强大的利益集团的游说之下,11号文及29号文半年之后被废止,民企红筹重启。可是,这种状况持续了不到一年时间,2006年8月,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境外上市进入冰河期。
2006~2010年“冰河时代”——十号文约束下的红筹困境/47
◆外管局卡住境外公司注册,因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办理外汇登记都是一次耗时费力、而且还不一定能够成功的风险之旅。
◆境内资产置入境外难上加难,关联并购行不通,换股收购也不通。
◆证监会重申审批权,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证监会重新祭起了审批的大旗,也不在于审批程序有多复杂,而在于证监会根本就没有受理过红筹的审批申请。
◆因而,在政策博弈中衍生了各种“解释”十号文的途径。比如,外汇登记闯关(曲线登记甚至不做登记);规避关联并购奇招百出(吸收合并、协议控制、先卖后买、境外代持);牵强宣称无需证监会审批(十号文前完成重组无需报批、现金收购无需报批)。
附表 红筹上市相关政策法规演变表/58
案例篇——十号文时代的15种红筹模式/62
模式一: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天工国际/63
在十号文生效前,天工国际已经将一家内资子公司搬出境外,在十号文生效之后,利用这家已经转变成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以再投资的方式将剩余两家内资企业收购。这种模式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法律风险也很高,因为十号文明确规定“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方式规避”。
模式二: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兴发铝业/73
在十号文生效之前,内资核心子公司兴发铝业已经变身成为外商独资企业。在后续资产的注入上,兴发铝业并未采取直接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做法,而是采取吸收合并,从而实现将佛山兴发权益并入境外公司。这一做法,巧妙地规避了如天工国际案例中出现的争议。
模式三: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英利绿色能源/84
英利能源的境外红筹上市过程,其实就是一场与十号文的抢时赛跑过程。其重组的节奏与勇气,让我们不由得想到警匪片里面常见的警车追劫匪的场面,扣人心弦,戏剧性十足。而在这个过程中所运用的“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手法,无意中却成为了后来者用于规避十号文的有效方法。
模式四:利用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子公司收购——瑞金矿业/95
瑞金矿业的金矿资产,皆由吴瑞林从第三方收购而来(时间点是在十号文生效后),收购来的金矿资产皆安置于自己设立的内资企业。搭建红筹架构时,吴瑞林通过自己控制的一家十号文生效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一家子公司,再用这家子公司(不被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来收购境内的金矿资产,从而规避关联并购审核。
模式五:境外换手+信托持股——SOHO中国/109
在十号文颁布之前,潘石屹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张欣;十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张欣(张欣再将所持SOHO中国股份设立信托),以此来规避十号文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模式六:第三方代持?——胜利管道/120
在十号文生效以前,胜利钢管就已经持有一家下属合资企业,在十号文生效之后,胜利钢管的实际控制人隐身幕后,“疑似”借助第三方代持的方式,实现权益和资产的转移:先是把持有的合资企业出售给境外第三方,然后再通过这家合资企业(已变身成外商独资,且表面由第三方持有)来收购境内的核心业务,从而规避关联并购。
模式七:先卖后买——银泰百货/128
银泰百货最吸引人之处,莫过于其开创并演练的“先卖后买”的惊人之举——实际控制人沈国军先将境内企业的权益出售给境外第三方,从而将内资企业变身为外商独资企业;一定时间之后,沈国军再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并将企业的权益从境外第三方接盘回来。虽然该模式确实极尽折腾,但在实际操作上,也不失为在当前法律下规避十号文关联并购审批的好办法。
模式八:先卖后买·衍生版——中国玉米油/138
实际控制人王氏兄弟打了一个巧妙的擦边球:先将子公司协议出售给境外第三方,然后利用法律所允许的签订协议与支付款项的时间差,将企业由内资企业变更成外商独资企业;待企业身份变更完成之后,王氏兄弟再以外方无力支付收购余款为由,通过境外壳公司将企业的权益接手回来,从而规避关联并购。这种做法与银泰百货类似,但避免了境外接手方日后拒绝“回售”的风险。
模式九:协议控制——中国秦发/147
“协议控制”模式源自新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
模式十:OEM模式——永业国际/158
受十号文的限制,吴子申无法将其境内企业的权益搬出境外,便采取了一种OEM的方式将利润输到境外公司,进而以境外公司为主体实现上市。OEM模式实际上是“协议控制”模式的衍生版。相同的是,二者都实现了境内企业的利润转移;不同的是,OEM模式对境内核心企业的控制力更弱。
模式十一:虚拟跨境换股——太宇机电/168
整个跨境重组疑似由一组“阴阳合同”构成:在境内签订合法的“现金增资协议”,以应对境内的审批手续;而在境外则签订“换股收购协议”,并提交给美国证交会。我们或许可以这么理解,这是一种类似框架协议的安排,双方把整个交易理解为一个换股交易,而增资、收购各环节是为了实现换股的中间步骤。
模式十二:上市后收购境内剩余权益——保利协鑫/180
在十号文生效前,保利协鑫的大部分资产权益已经搬出境外,而对于十号文生效后未能及时挪到境外的权益,实际控制人事先以协议约定,上市后再行收购。而这个上市后的跨境关联并购,“幸运地”只需要地方部门审批即可,无需商务部审批。
模式十三:直接收购境内剩余控股权——中国忠旺/192
忠旺在十号文生效前就已将40%的权益搬到了境外。在十号文生效之后,通过直接收购的方式把剩余60%的权益置入境外。对于类似忠旺这种控股权依然留在境内的企业搭建红筹架构,业界向来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会采取直接收购的方式,而会采取持续增资的方式将控股权转移出境外,忠旺的做法可以说是完成了操作层面的一种跨越。
模式十四:借“壳”重组——长甲地产/206
赵长甲拥有一家十号文生效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重组的“壳”公司;为了跨境重组,赵长甲先将该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给其已经获得境外身份的妻子;然后再将各纯内资的地产项目公司,陆续装入该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将内资企业的权益转移至境外。按该案律师意思,只要拥有了十号文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后续把纯内资企业装进去,就等同于纯内资企业在十号文以前搬出去了,因而不适用十号文。
模式十五:买“壳”重组——山东博润/214
山东博润的重组模式和长甲地产较为类似:由实际控制人王金淼拥有境外身份的亲属(母亲),通过一家离岸公司控制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壳公司”,再将境内的纯内资企业装入外商投资企业,从而完成跨境重组。但是,与长甲地产不同的是,山东博润重组的“壳公司”不是自己原先就拥有的,而是从第三方收购而来。因而,在法律突破层面来说,山东博润比长甲地产走得更远。
失败案例之一:优配汽配/222
创业股东以融资及境外上市为目的,为了规避十号文的法律障碍,而完全将企业置于自身控制之外,给自身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而设计交易结构的律师,因受投资方所聘请而明显偏袒资方,对于这个交易结构可能带来的商业风险,未向创业股东一方进行任何提示。
失败案例之二:苏州大方/226
该企业的创始人在将权益置出境外的过程中,为了规避十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核,采取了“境外第三方代持”的方式。然而,由于当初未能签订代持协议,代持人反客为主将企业据为己有,创始人从此陷入到巨大的法律纠纷中,并几乎丧失了自己一手创立起来的企业以及自身的人身自由。
趋势篇——十号文走向前瞻/233
十号文的颁布实施并且已然坚持四年不改,让境外红筹上市长期处在一个暧昧状态。很多人都期盼某天十号文能突然作废,但恐怕现在除了直接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谁都无法准确预测十号文的前途,我们只能通过若干政策信号,揣测一下“上意”。
附篇——历年中国民营企业境外IPO名录/238
英文缩略语说明/260
后记/262
声明/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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