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法律全书--(198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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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地质出版社
作者:
出品人:
页数:546
译者:
出版时间:1996-05
价格:78.00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11602148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地质
  • 矿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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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
  • 1986-1995
  • 法律全书
  • 资源法
  • 矿业
  • 政策
  •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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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国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与法律制度研究(1986-1995):兼论改革开放初期的地质工作变迁》 本书导言:探寻转型期中国地质矿产管理的法理基石 本书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的1986年至1995年间,中国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与法律框架的形成、演变及其实践。这一时期是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的关键阶段,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理念正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地质工作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其法律规范的建立与完善,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安全、经济发展速度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本书的撰写,旨在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内,与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相关的核心法规、政策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它并非简单地汇编法律条文,而是侧重于对这些法律制度背后的时代背景、立法逻辑、行政管理实践及其对地质行业影响的深度解读。 第一部分:时代背景与法律语境的构建(1986-1995) 本部分将详细描绘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中国地质矿产领域所面临的宏观环境。 1. 改革开放的深化对资源管理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放权让利”政策的推行,地方政府与各类企业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中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这种权力下放,对原有的中央集权式的资源审批和管理体系提出了挑战,亟需新的法律框架来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权责边界。 2. 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与资源资产化观念的萌芽: 矿产资源开始被视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国家资产,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保护和实现这些资产的价值,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本书将分析这一时期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初步探索。 3. 地质工作职能的转型: 传统的由国家“包办”地质勘查的模式开始松动,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逐渐进入勘查领域。法律制度的变迁,直接影响了国家地质勘查系统(如地质矿产部及其下属机构)职能的重塑与定位。 第二部分:核心法律规范的结构解析与演变轨迹 本部分是本书的主体,将对这一时期内影响地质矿产管理的关键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进行详尽的分析。 1. 《矿产资源法》的实践与配套法规的构建: 重点分析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其为适应经济发展而配套出台的一系列细则和实施办法。我们将探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审批权限的划分、以及对不同类型矿产(如战略性矿产、地方急需矿产)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 2. 矿权制度的法律基础探讨: 深入研究这一时期国家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下,如何通过法律授予勘查权和采矿权,界定矿权人的权利义务。这包括对矿区范围的划定、矿产储量报告的法律效力、以及矿权转让、抵押等法律行为的初步规范尝试。 3. 地质勘查工作的法律约束与鼓励: 分析国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地质勘查活动中的质量控制、成果提交标准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也将探讨国家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础地质勘查而设计的法律激励机制。 4. 资源税费制度的法律基础: 考察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在这一时期法律地位的确认与征收方式的改革,理解这些经济杠杆如何被引入资源管理体系,以体现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与地方实践 本部分关注中央政府管理机构的变动(如地质矿产部的职能调整)对地方资源管理带来的影响,并选取典型案例剖析地方政府在资源审批中的实际操作。 1. 审批权限的下放与监督机制的构建: 研究中央将部分矿产资源的审批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后,地方政府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行使权力,以及中央如何通过法律和行政规章对地方审批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和事后监督。 2. 资源勘查开发中的争议解决机制: 分析在市场化进程中,因矿权范围冲突、资源归属不清、勘查成果权属争议等引发的法律纠纷。本书将梳理当时依据现有法律框架(如《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处理此类争议的主要途径和判例特点。 结语:历史定位与后续影响 本书最后将对1986年至1995年间中国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整体成就与历史局限性进行总结。这一时期的法律规范为随后更完善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资源市场化改革奠定了不可或缺的法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资源管理制度的“来处”,以及如何在法律变迁中平衡国家主权、资源安全与经济效率。 本书特色: 本书的资料来源涵盖了这一时期颁布的所有重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批转的意见及地矿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辅以相关司法解释与政策文件,力求提供一个全面、精确且具有深刻洞察力的历史分析框架,而非简单的法规汇编。其分析侧重于法律条文背后的政策意图与实际执行的张力。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 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
盐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 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
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试行)
矿产勘查各阶段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暂行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放射性矿山企业采矿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材及非金属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矿产储量参理员试行管理办法
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 定
关于钨、锡、锑矿产品、冶炼产品收购和销售的规定
已开发油气田储量管理规定(试行)
地质矿产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
地质矿产部关于修改《地质矿产部规章制定、管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地质矿产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储量报告奖励办法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划分及编号办法
关于解决采矿权属纠纷,核实、划定矿区范围的几点意见
关于将“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列为考核国营矿山企业指标的
通知
关于勘查许可证注销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配煤矿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补充规定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同意49个有色金属矿区作为首批国家规划矿区的复函
关于未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勘探报告进行建设,不得征用土地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情况通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将青海察尔汗盐湖列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关于严格按国发〔1988〕75号文件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编制矿产和地下水勘探储量年报的通知
关于办理黄金矿产采矿登记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将开阳磷矿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关于开采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及清理整顿矿山企业中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规定
关于同意将四川白马铁矿等16个矿区列为国家规划矿区的通知
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
关于对新建矿山项目进行复核审查的通知
关于开始办理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许可证审批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地质勘查登记及地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产品运销环节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快煤矿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务院全国乡镇煤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乡镇煤矿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关于企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煤成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勘查申请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加强地矿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对地质矿产部关于地勘单位减免税金意见的函
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秦岭金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意见》的通知
法律适用解释及有关问题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国营事业单位取得采矿权可以适用国营矿山企业取得
采矿权的规定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
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
再次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矿山企业审批和发证程序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局对能源部《关于请求协调煤矿企业执行“三率”指标考核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
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的特定矿种”的法律适用解释意见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对在河道、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
适用法律问题答复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关于认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法律问答依法行政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要求对〈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作出立法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内容解释
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答复《关于〈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如何解释的请示》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答复河北省地矿局对征收中央直属矿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统配煤矿注销矿井设计能力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四川康滇公司申办勘查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二氧化碳气勘查、开发管辖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地质资料有偿使用方面几个问题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对核工业总公司关于免征铀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含义及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明确地下热水属性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国务院第150号令部分条款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法地位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进一步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水采岩盐征收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缴纳补偿费事项的请求》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进行采矿活动适用法律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长春市《关于修、筑铁路、公路、林区运材路采挖砂、石、土资源适用法律
条款请示的函》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华东石油地质局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开采水体下矿产资源含义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勘查变更登记适用解释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以行政煤矿为纳费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煤泥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平塑安太堡露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请求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平陆县关于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按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否含增值税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黄金矿产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有关问题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江苏省地矿局要求征收大屯煤电公司全部井田煤矿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如何确定乌石山铁矿矿产品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万宁县环境资源局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请示的意见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是否可以提前申报、审批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减缴申请的请示》
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泉水、地下热水适用法律问题的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违法勘查处罚权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解释《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中“优先探矿权”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黄金地质勘查报告审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给渭南地区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合法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铀矿产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如何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义务人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辽宁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长广煤矿公司煤矿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建筑用砂岩资源补偿费适用法规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茫崖地区石棉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北京市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
北京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明确区、县地下资源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
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天津市关于加强深井管理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的规定
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乡(镇)、村和个体采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矿山企业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地质勘查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采矿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山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储量管理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修正本)
辽宁省黄金生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实行安全资格审查暂行规定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矿产黄金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黄金矿产保护性开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集体、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非金属矿产开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市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矿产宝石玉石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本)
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试行办法
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乡镇集体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本)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福建省外商投资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江西省城镇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审定暂行办法
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
山东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本)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矿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修正本)
河南省地震监测设施环境保护办法
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河南省铝(粘)土矿产品资源宏观调控进一步搞活市场的通知
湖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本)
湖北省矿产储量管理规定
湖北省盐矿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乡镇集体企业采矿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本)
湖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条例
广东省开办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本)
南宁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地矿局关于明确黄金矿产开采登记发证管理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任意开采、破坏、买卖钟乳石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通航河道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通知
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外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修正本)
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四川省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
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
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规定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资源税试行办法
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
陕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甘肃省矿产储量管理条例
甘肃省实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
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青海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修正本)
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汝箕沟无烟煤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石开采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修正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临时用地和损害补偿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行政复议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
问题的通知
城市供水条例(有关条款)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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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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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这套书,给我的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个陈旧但保存完好的档案库。那些泛黄的纸张和油墨的气味,无形中增强了文本的说服力。我不是在读一本时效性极强的工具书,而是在进行一次“考古发掘”。最让我感到惊喜的是,书中收录的不少司法解释,虽然在后来的修法中可能已经被废止或修改,但它们是当时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比如,早年间对“非法采矿罪”的界定范围,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兴的个体和集体采矿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审慎和探索。这些早期的司法“摸索”,为我们今天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了大量的反面教材和经验教训。这本书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历史快照”,记录了法律制度在快速工业化进程中,如何试图为无序的资源开发按下“刹车”或“加速”键的努力过程。它让我们意识到,每一部现行的法律,都建立在无数次成功的尝试和失败的教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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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着对法规条文的期待打开了这本厚重的典籍,但很快,我的注意力被那些细微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的引用所吸引。它们如同散落在巨大矿脉中的“伴生矿”,虽然不显眼,却极具研究价值。举个例子,书中收录的几份早期涉及外资参与矿产勘探的批文细节,清晰地勾勒出当时国家在“引进来”与“保安全”之间走钢丝的谨慎姿态。这些文件远比主法条文更“生动”,它们透露出的信息是,每一次政策的松动或收紧,背后都有着复杂的经济考量和政治博弈。我特别留意了其中几条关于矿产储量报告制度的规定,那时的要求相对粗放,与今天精细到小数点后几位的科学统计有着天壤之别,这映射出当时技术支撑能力与宏观管理需求之间的张力。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没有做任何现代化的“美化”处理,而是忠实地保留了那个时代法律条文的“原始形态”,让研究者能够直接触摸到制度构建的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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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那种略显陈旧的米黄色纸张,散发着一种历史的厚重感,让人在翻开之前就能感受到它所承载的分量。我原以为这会是一本枯燥的法律条文汇编,但深入阅读后才发现,它更像是一部浓缩的时代编年史。它记录了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地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过程中所经历的探索与挣扎。那些早期的法规,措辞相对朴实,缺乏后世法律文本的严谨与精密,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国家对资源战略布局的初步思考。比如,关于矿权出让的某些模糊表述,恰恰说明了当时市场经济浪潮初起时,监管框架尚未完全成熟,充满了试验性的色彩。阅读这些条文,我仿佛能“听”到那些决策者在探讨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地方开发积极性时的声音。它不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通过这些法律条文的演变,构建了一个观察中国特定历史时期资源管理思想变迁的独特窗口。对于任何一个想了解中国现代地质矿产管理体制“原点”的人来说,这本书提供的背景资料是无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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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爱好者,我最初对这种“全书”类的书籍是抱有敬畏之心的,生怕自己被晦涩的术语和繁复的条款淹没。然而,这本书的编排逻辑,或者说它所呈现出的历史脉络,却出乎意料地具有引导性。它不是按时间顺序简单堆砌,而是将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从国务院的条例到部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巧妙的穿插和对照。这种结构带来的最大好处是,你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宏观决策是如何被具体化、操作化,并最终落实到基层矿管部门的实践中的。例如,对比某项国家层面的资源调控条例与随后某省份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就能立刻发现“上情下达”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折扣”或“变通”。这不仅仅是法律研究,更是一部关于国家治理能力在特定历史阶段如何运作的微观案例分析集。它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效力,往往取决于其被执行环境的复杂性,这比单纯背诵条文本身要深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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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厚度本身就是一种宣言。它昭示着,在那个地质勘探工作仍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同时市场化改革又如火如荼的十年间,国家对于“如何管理脚下的财富”这件事,付出了何等巨大的立法努力。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和信息公开的早期规定。与如今强调数据透明和共享的理念相比,那时的规定显得保守而严格,信息壁垒森严,这不难理解,毕竟在当时,地质信息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通过比对不同年份对“地质勘查成果”的定义范围变化,可以清晰地推导出国家对信息价值认识的提升过程。这本书没有给我们现成的答案,它只是提供了一份无比详尽的“原始材料清单”,让每一个想深入研究资源治理、能源战略或法制建设史的人,都能从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挖掘点。它是一部扎实的基础文献,其价值在于其历史的“原汁原味”,而非一时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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