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答疑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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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警官教育出版社
作者:自学指导服务中心
出品人:
页数:0
译者:
出版时间:1999-10
价格:14.0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810622240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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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概念的辨析 1.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1.2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习俗)的区别与联系 1.3 法的要素:规范、原则与价值 1.4 法律概念的演变与当代争议 第二章 法的价值与法治理念 2.1 公正、自由与效率:法治的核心价值 2.2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与现代法律的分配正义 2.3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 2.4 法的价值冲突与价值判断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法律的渊源与法律体系 3.1 习惯法、判例法与成文法:不同法律传统下的法律渊源 3.2 法律的制定程序与法律的效力来源 3.3 法律体系的结构:部门法划分的逻辑与实践 3.4 法律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与效力层级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释与法律推理 4.1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文义、体系、历史与目的解释 4.2 解释中的价值取向:保守性解释与能动性解释 4.3 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三段论、辩证法与“最佳解释” 4.4 法律推理中的“疑难案件”处理:类推、衡平与价值权衡 第五章 法律的实现与法律的效力 5.1 法律的效力:从规范有效到行为有效的转化 5.2 法律的实施:国家机关的职权与公民的义务 5.3 法律的遵守:内在约束(良知)与外在强制(制裁) 5.4 法律的变迁:法律的生命力与社会变迁的互动 第六章 法哲学思潮的流变与当代争鸣 6.1 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与批判:从托马斯到德沃金 6.2 分析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哈特与凯尔森的理论 6.3 历史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法律与历史、社会的深度关联 6.4 后现代思潮对法律的解构与重构 法律的概念与体系:从规范到理念的探析 第一章 法律的本质与法律概念的辨析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治理工具,其内涵的界定始终是法理学探讨的核心议题。法律绝非一套孤立的规则集合,它承载着特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价值取向与权力结构。本章将深入剖析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独有特征,考察其规范性、强制性与普遍性的内在逻辑。 1.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 法律的界定需要关注其形式特征与实质内容。从形式上看,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其抽象性和概括性,它指向的是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处理模式,而非针对个别事件的裁决。其国家强制性是区别于道德或习俗的关键所在,法律的背后有国家机器的权威作为保障,确保其一经形成便具有无可置疑的约束力。此外,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它对所有处于相同法律地位的主体一视同仁地适用,体现了形式平等的原则。 1.2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习俗)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与道德(伦理)的区分是法理学上的经典命题。道德主要关注行为的内心意图和良知,其强制力多来源于社会舆论或个体自律;而法律则侧重于外在行为的合法性,并辅以国家强制力。然而,两者并非截然对立,法律往往以内化道德价值为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例如禁止谋杀、保护私有财产等,都是将社会公认的道德底线转化为国家强制性的规则。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区别在于后者的最终裁决权归于超验存在,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世俗的、可论证的权力基础。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则更为复杂,许多现代法律条文正是从长期稳定的社会习惯中提炼、总结、并加以国家确认而成的。 1.3 法的要素:规范、原则与价值 现代法律理论倾向于将法律视为一个多层次的结构。法律规范是其最基础的细胞,具有清晰的假设(If)和后果(Then)结构,直接指导或禁止特定行为。然而,法律并非仅由规则构成。法律原则(如信赖保护、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在规则适用存在空白或冲突时发挥作用,它们是更具指导性的价值导向,要求实现特定的目的或公正状态。而法律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则是法律的终极目标和价值衡量尺度,它们是规范与原则得以产生的哲学根基。 1.4 法律概念的演变与当代争议 法律概念并非一成不变。从早期的自然法思想中将“正义”视为法律的本质要求,到实证主义者将“制定法”视为唯一的法律来源,法律的内涵经历了巨大的转向。当代法理学对法律的理解更加多元,例如,法律的“实践性”强调法律在司法过程中的生成,法律的“开放性”则承认法律文本在面对社会变迁时必须具备适应和解释的空间。 第二章 法的价值与法治理念 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在于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本章聚焦于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特别是如何构建一个以法为基础的治理结构——法治。 2.1 公正、自由与效率:法治的核心价值 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在于将统治权置于法律之下,而非统治者个人意志之上。这一理念的实现,必须以公正、自由和效率为三大支柱。公正是法治的灵魂,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自由是法治的边界,它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实现。效率则关注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法律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社会冲突。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张力,例如,过度追求程序效率可能损害实质公正,过度强调个体自由可能削弱集体秩序。 2.2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与现代法律的分配正义 正义是法哲学的“永恒主题”。亚里士多德区分了矫正正义(处理不平等交易或损害)和分配正义(合理分配社会利益与负担)。现代法律更侧重于分配正义的实现,这涉及到对社会资源的分配标准的选择:是基于贡献、需求还是机会均等。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如功利主义、契约论或社群主义,为税收政策、社会福利和环境规制等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论据。 2.3 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法治观念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霍布斯强调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混乱,个体必须让渡几乎全部权利给主权者,以换取绝对的和平与秩序。洛克的理论则更为审慎,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政府的职能仅在于保护这些权利,一旦政府侵犯权利,人民有权反抗。卢梭的“公意”概念则强调法律必须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确保了现代民主立法的基础。这些思想共同构建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现代法治蓝图。 2.4 法的价值冲突与价值判断的理论基础 在复杂社会中,法律价值的冲突不可避免。例如,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冲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依赖于价值判断。法理学研究如何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是依赖于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主观选择,还是依赖于一套可以被理性论证的客观标准。法律解释者在面对冲突时,必须借助价值位阶的理论(如人权高于经济利益)来权衡和裁决。 第三章 法律的渊源与法律体系 法律如何产生并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整体?本章探讨了不同法律传统下法律的“来源”问题,并解析了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特征。 3.1 习惯法、判例法与成文法:不同法律传统下的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因地域和历史路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成文法(以大陆法系为主)强调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文本的至高无上性。判例法(以英美法系为主)则以司法机关对既有案件的裁判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渊源,强调“遵循先例”原则。习惯法是社会长期稳定习惯被国家承认后的产物,在当代仍是许多法律领域(如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现代法律体系往往是这三者的混合体,例如,大陆法系国家也承认判例对疑难案件的指导作用。 3.2 法律的制定程序与法律的效力来源 法律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其内容是否正义,更取决于其产生的程序正当性。任何法律要获得国家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程序。程序的合法性是法律规范得以“生效”的先决条件。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一个规范是否是法律,判断标准在于它是否由有权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制定,而不在于其道德属性。 3.3 法律体系的结构:部门法划分的逻辑与实践 法律体系是通过逻辑和功能的标准将分散的法律规范组织起来的系统。最常见的划分方式是部门法划分,例如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与私法(民法、商法)的二分法。这种划分反映了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管理与被管理、平等主体间)的差异。在实践中,这种划分有助于专业化研究和具体法律的制定与适用。 3.4 法律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与效力层级 法律的适用性需要界定其边界。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新法是否适用于旧案。空间效力界定了法律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适用性,涉及涉外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效力层级(或位阶)是确保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关键,它确立了宪法高于普通法律、单行法之间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避免规则冲突。 第四章 法律的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条文的文字往往具有模糊性,且社会情况复杂多变,这要求法律的适用必须辅以解释和推理的过程。 4.1 法律解释的方法论:文义、体系、历史与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确定规范真义的活动。文义解释是最基础的方法,关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体系解释要求将该条款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考察,确保其与其他规范保持一致。历史解释追溯立法的背景、起草过程和立法者的本意。而目的解释则着眼于该法律规范在当代社会中应当实现的功能和价值目标。成熟的法律解释通常是综合运用以上多种方法的。 4.2 解释中的价值取向:保守性解释与能动性解释 解释活动本身就蕴含着价值选择。保守性解释倾向于严格遵循文本和历史意图,以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司法权的过度扩张。能动性解释则认为法律条文是开放的,法官必须将法律适应于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使法律能持续实现其价值目标,这在涉及基本权利的案件中尤为突出。 4.3 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三段论、辩证法与“最佳解释” 法律推理是实现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最经典的结构是三段论:大前提(一般规则)+ 小前提(事实认定)= 结论(法律判断)。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事实的认定往往是模糊的,推理过程也更复杂。现代法理学引入了辩证法的思维,用以处理规则与例外、原则与原则之间的张力。最终目标是构建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能自洽、最具合理性的“最佳解释”。 4.4 法律推理中的“疑难案件”处理:类推、衡平与价值权衡 当普通规则无法直接适用时(法律漏洞),法官需要运用特殊方法。类推是将规则适用于与被规范情形高度相似的新情形。衡平(Equity)则是指在个案中寻求一种超越僵硬规则的、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解决方案,它尤其关注案件的具体情境。在处理价值冲突时,法官必须进行精细的价值权衡,确定在当前语境下哪个价值应占据优先地位。 第五章 法律的实现与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在于其实施和被遵守的程度。本章探讨法律如何从抽象规范转化为社会现实。 5.1 法律的效力:从规范有效到行为有效的转化 一个法律规范的生效(Valid)不等于它在社会中得到了充分的遵守(Effective)。规范有效性关注的是其程序合法性和位阶正确性;而行为有效性关注的是法律是否真正引导了社会行为,并成功解决了社会冲突。法律的真正力量在于这种转化过程。 5.2 法律的实施:国家机关的职权与公民的义务 法律实施是多主体参与的复杂过程。国家机关(执法、司法、行政)是法律实施的主导者,他们负责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同时,公民作为被规制者,其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构成了法律实施的基石。法律实施的效率取决于国家机关的专业化程度、资源的投入以及公众的配合程度。 5.3 法律的遵守:内在约束(良知)与外在强制(制裁) 法律遵守的动力来源于双重约束机制。内在约束是指个体基于对法律正当性的认可、对社会秩序的认同而产生的道德义务感,是法律长治久安的基础。外在强制则是国家通过制裁措施(如罚款、监禁)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外部压力,是确保法律底线不被突破的必要手段。两者互为补充,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 5.4 法律的变迁:法律的生命力与社会变迁的互动 法律必须是“活的”才能发挥作用。社会的经济结构、科技发展和文化观念的变迁必然要求法律随之调整。这种变迁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主动的修法活动,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在解释中对旧有规范进行的适应性重塑。法律的生命力正体现于其在保持自身稳定性的同时,能够适度吸纳和回应社会变革的压力。 第六章 法哲学思潮的流变与当代争鸣 对法律本质的探讨最终导向了法哲学领域的核心争论,理解这些思潮的脉络对于认识当代法律体系的内在张力至关重要。 6.1 自然法学派的复兴与批判:从托马斯到德沃金 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论点是存在一套高于所有制定法的人类理性或神圣的、普遍适用的道德真理,它构成了法律的最终合法性来源。中世纪的托马斯主义奠定了其神学基础。二战后,随着对纳粹恶法反思的加深,自然法学派经历复兴,尤其体现在德沃金强调“权利”作为法律的“王冠”,认为法官在裁决时必须诉诸于一套内在的道德原则,而非仅仅是既有规则。其主要批判点在于,自然法的标准往往过于模糊,难以在实践中操作。 6.2 分析法学(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哈特与凯尔森的理论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将法律的“应然”(道德)与“实然”(制定法)严格分离。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力图将法律体系构建为一个自足的、由“基本规范”支撑的等级结构,强调法律的逻辑自洽性。哈特则修正了传统观点,提出法律体系由初级规则(规定行为的规则)和次级规则(承认、变更、司法规则)构成,并强调法律的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ition)是判断法律效力的最终标准。实证主义的优势在于维护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但常被批评无法解释恶法的合法性问题。 6.3 历史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的视角:法律与历史、社会的深度关联 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反对抽象的自然法,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有机体现,具有内生的历史逻辑,应顺应历史传统而非武断制定。社会学法学(埃利希)则将目光投向“活的法律”,即社会群体实际遵循的行为模式,认为真正起作用的法律规范根植于社会结构之中,而非仅仅是国家文本。这两种学派共同提醒法理学研究者,法律的生命力必须植根于其所处的社会土壤。 6.4 后现代思潮对法律的解构与重构 后现代思潮,特别是批判法学(CLS)和女性主义法学,对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提出了尖锐的质疑。它们认为法律文本充满了权力运作的痕迹,所谓的法律理性不过是维护既有社会阶层利益的意识形态工具。后现代的视角促使法律人更加警惕权力对法律解释的渗透,并推动法律在程序和实质层面寻求更深层次的包容性与解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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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承认,在阅读**《法理学(答疑分册)》**之前,我对法理学的印象是“枯燥且遥远”的,认为它与日常司法实践相去甚远。然而,这本书彻底颠覆了我的这种固有观念。它在处理一些现代社会热点问题时,表现出的**洞察力令人印象深刻**。例如,在讨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责任归属,或是基因技术带来的伦理困境时,作者没有停留在简单的技术描述上,而是迅速地将这些前沿问题拉回到法理学的根本框架下——权利、义务、归责、公平——进行拷问。这种将宏大理论与当下现实无缝对接的能力,让这本书的价值瞬间飙升。它教会我如何运用历史的眼光、哲学的工具去看待那些每天都在变化的社会现象,而不是被表象所迷惑。这本书的意义远超“学习”本身,它更像是一种**思维方式的重塑**,让人在面对任何复杂情境时,都能找到一把通往本质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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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法理学(答疑分册)》**的阅读体验,简直就像是经历了一场思维的马拉松。我手里拿的这本,老实说,它的内容深度和广度,远超我过去对法理学这门学科的想象。它不像是那种高高在上、只讲理论的教科书,反而更像是一位耐心十足的导师,把那些最抽象、最烧脑的概念,掰开了揉碎了,用最贴近生活、最能让人理解的方式呈现在我们面前。特别是关于“正义”与“法律的本质”这两个核心议题的探讨,作者的论述逻辑严密得令人赞叹,每一个转折点都充满了洞察力,让人在阅读过程中忍不住停下来,反复咀嚼那些看似简单却蕴含深意的语句。我尤其喜欢它在处理不同学派观点时的那种平衡感,既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又清晰地指出了各自的优势与局限,让读者能够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体系,而不是被动接受既定的结论。这种引导式的写作手法,对于初学者来说无疑是盏明灯,对于资深学习者而言,也是一次难得的“拨乱反正”的机会。总而言之,这本书提供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一种思考世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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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拿到这本**《法理学(答疑分册)》**的时候,心里其实是有点忐忑的。毕竟“法理学”这三个字听起来就够“硬核”了,我担心它会像很多专业书籍一样,充斥着晦涩的术语和故纸堆里的案例。然而,实际阅读下来,我的担忧完全是多余的。这本书的行文风格非常**“鲜活”**,它仿佛在和读者进行一场无声的辩论。那些复杂的法律哲学问题,比如“恶法亦法”的悖论,书中没有给出标准答案,而是通过一系列精妙的“问答”结构,将问题的各个侧面都剖析得淋漓尽致。我能感受到作者在编撰时,是真正站在一个“答疑者”的角度,预设了读者可能产生的各种困惑和认知盲区,然后逐一击破。它的语言有一种独特的张力,既保持了学术的严谨性,又充满了现代思辨的活力,让人读起来一点也不觉得枯燥乏味。如果你对法律背后的逻辑、道德与规范的冲突感到好奇,这本书绝对是深入探索的绝佳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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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法理学(答疑分册)》**的装帧和排版,也让我感到十分惊喜。我通常对学术书籍的纸张和字体不太在意,但这本书的阅读体验确实提升了。更重要的是,它在内容组织上的匠心独运。它不是简单地罗列知识点,而是构建了一套**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知识迷宫**。读完前几章的基础概念,再去看后面关于“法律的价值功能”和“法律与社会变迁”的探讨,会发现前后是紧密咬合、相互印证的。我特别欣赏作者在阐述霍姆斯、凯尔森等大家的核心思想时,所采用的类比手法。他没有生硬地翻译那些复杂的德语或英语术语,而是用一系列大家都能理解的场景来描摹这些思想家的理论轮廓,使得那些高不可攀的学术巨著,仿佛瞬间变得触手可及。这本书就像一位技艺高超的园丁,精心修剪了知识的枝蔓,让读者能轻松地欣赏到法理学思想的园林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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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准备一个比较重要的考试,需要对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法理学(答疑分册)》**成为了我案头不可或缺的参考书。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其**“实用性”**和**“针对性”**。它不像那种宏观的理论全景图,而更像是一本针对“疑难杂症”的“手术刀”。书中对于一些经常在考试或论文中出现的经典争论点的处理,简直是教科书级别的示范。比如,关于自然法和实证法在当代社会治理中的适用边界,作者的阐述清晰到让人拍案叫绝——他不仅解释了“是什么”,更着重分析了“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争议”,以及“在特定情境下应如何权衡”。这种深入肌理的剖析,极大地提升了我对知识的掌握深度,从“知道”跃升到了“理解”的层面。每当我遇到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翻开它,总能找到那种直击本质的解答,那种“啊,原来是这样!”的顿悟感,是其他资料难以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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