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目前世界上證券立法最發達、最完善的國傢,在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製度方麵積纍瞭比較豐富的立法和實踐經驗。據統計,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全國各地由私人在聯邦法院和州法院提齣的證券民事訴訟案件每年就有300件左右,1995年至1998年四年間,法院判決(包括經法院批準的和解方案)的證券欺詐賠償額(包括美國證監會命令違法行為人“吐齣”的非法利益)就高達65億多美元。證券監管法律就像魔術師的變術在兩種情境間閃來閃去,有時魔鬼似地詭秘難解,有時又駭人般地平淡無奇。更無奈,證券監管法律又是建立在法律專業學生感到陌生而又玄虛的商業和經濟概念上。美國人學習研究美國證券監管法律尚感如此艱難,可以想象,一個中國學人在學習研究美國證券監管法律過程中,在研究美國證券法上的民事責任和民事訴訟時,由於政治製度、經濟環境、文化背景的差異,又會品味到什麼樣的酸甜苦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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