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通論》內容:人類之日常生活,與法有密切之關係,故法學思想之萌芽,其曆史最早。在國傢原始時代,已略具端倪,從而關於法律事項之處理,以及其他應用法理之術,亦相繼而起。至於法律學量之發達,則更較法術之發達為最後。故關於法學之意義,至羅馬時代 ,始漸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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