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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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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中洪,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法學博士,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訪問學者。著有《中國民事訴訟程序製度研究》,主編;《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證據運用研究》、《證據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參編:《比較民事訴訟法》、《中國證據法草案及立法理由書》、《民事訴訟程序改革熱點問題研究》等多部論著。公開發錶《人公保障與我國民訴公法的修改》、《自由心證與法官心證來源》、《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若乾問題研究》、《民事程序立法中的國傢本位主義批判》等多篇論文。撰寫本書第一部分。
寒來暑往,鞦去春來,迴首往事,新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已經蹣跚地走過瞭五十五載曆程。掩捲沉思,民事訴訟法學的一串串足跡令人心潮澎湃,思緒萬韆。在一個重人治而不重法治的國度,在一個重刑事而輕民事、重實體而輕程序的現實社會裏,民事訴訟法學的萌芽、破土、生長與含苞及至成為法學園地中的一枝稚嫩的小花是多麼的不易啊。
眾所周知,建國以來,我國先後頒行過兩部民事訴訟法典,即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稿和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稿的公布昭示著帶有濃厚注釋性色彩的民事訴訟法學呱
呱墜地,民事訴訟法的施行迎來瞭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和民事訴訟理論框架的大體搭建。
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受製於國傢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外交形勢巨變的大背景,民事訴訟法學麵臨著新的挑戰。認真地總結過去,仔細梳理曆史的教訓;冷靜地正視現在,全
麵總結審判的經驗;準確引進域外的先進理念與製度,加之學者立足本土的創新思維,民事訴法學必將迎來新的發展階段。在這承上啓下的特殊曆史時期,在為實現曆吏使命而不遺餘力的眾多同誌推動下,這套命名為《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前沿》係列(以下簡稱《前沿》係列)終於麵世瞭。
隨著時間的推移,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的某些規定已經日益呈現齣落後於司法實踐的弊病。對現行民事訴訟製度進行一番脫胎換骨的改造,修訂一部以先進理念為前導,內容充實,更具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具有閤理結構,並由完善的程序和製度構成的民事訴訟法典的任務已經提上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新的民事訴訟法典應當具有前瞻性,能夠適應今後若乾年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對民事訴訟機製與功能的期盼。為此,它必須立足於國情與司法實踐並有所提升或超越。而要完成這一艱巨的任務必須有來自民事訴訟法學界的強力的理論支撐,這就要求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徹底跳齣注釋法學的樊籬並成長為一種真正的理論法學體係,充分利用來自於法哲學、法社會學以及與法學密切相關的曆史學、經濟學等領域的法學研究方法,形成一種成熟、係統的方法論體係,進而完善整個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體係,最終以一種前瞻的姿態為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全方位的理論支撐。
首先,實現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從價值理念的確立到製度建構的重心轉移,是我們在新世紀裏所麵臨的首要任務。
在過去的歲月裏,理論研究的重心基本上是停留於價值理念的確立而不是具體製度的建構。上世紀末,圍繞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所進行的理論探討,與其說是進行製度建構不如說是重在製度批判,關於程序價值、程序保障、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係,以及當事人程序自主性等一係列問題的討論在法哲學的層麵上確立瞭民事程序的價值理念。然而法律傢得以對社會發展給予推進的最有力的途徑,是把價值關懷與製度建設結閤起來。在理論的大框架內不嫌微末地進行具體製度的構思和建設,這將是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更為緊迫的課題。
其次,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要為民事訴訟法律製度的構建提供具有內在統一、協調、全麵的理論支撐,並最終完成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的動態對接。我國民訴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目前尚停留在純理論探討的層麵,而未滲透到具體程序製度的設計之中;對幾大基本理論的研究尚未貫穿一個具有內在邏輯一緻性的共同法理。例如,訴訟標的理論與既判力理論在確定訴的開始、訴的閤並與分離、訴的終結及再審的法定條件方麵,都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但目前對這兩大理論的研究既未整閤,也未結閤現行立法或審判實務進行深入分析。訴權理論、訴訟目的理論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理論研究狀況也大緻如此。理論上缺乏縝密的邏輯聯係是立法中製度設計過於粗糙、規範之間齣現漏洞和衝突的重要原因,在理論更新和製度改革的年代,理論建設尤其要注意協調一係列關係:法律理念和基本原則在各基本理論中的一貫性,各基本理論所采學說之間的內在邏輯一緻性,基本理論與對這一理論有依賴關係的法律製度設計之間的配套性,新的理論與舊的理論在製度設計中的相互銜接……唯有如此,纔能以具有內在邏輯一緻性的共同法理統帥各個基本理論的研究,實現整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係的內在整閤,形成具有內在統一性的民事訴訟法學基本理論體係。這是新世紀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麵臨的另一重任。
第三,加強比較民事訴訟法的研究。曆史所造成的中國法製建設、法學研究的·。斷代性”,緻使民事訴訟製度的發展和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齣現瞭斷層,它缺乏來自曆史傳統的製度層麵和法學理論層麵的素材支撐。而通過比較民訴法學研究方法的運用,以及對世界法治發達國傢民事訴訟製度和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藉鑒,是可以彌補這種資源貧乏的缺陷的。正是基於此,近年來對英、美、德、法、日等西方法治發達國傢的現代訴訟製度的介紹已經大為增多,但缺乏對國外立法的完整係統的介紹,難免有望文生義、斷章取義的嫌疑。而且,對國外製度的介紹往往缺乏與國內環境的有效對照,在態度上也有失偏頗:一味強調域外製度的優勢,不能理性地看待製度移植實踐中所麵臨的不確定性。在理論層麵上,對原著的翻譯嚴重不足,對西方學者的訴訟法理論介紹不夠充分,而且缺乏係統性。這就割裂瞭製度實踐與理論研究之間必然存在的互為參照和支撐的密切聯係,而使對國外訴訟製度的介紹和藉鑒喪失瞭來自理論層麵的支撐。
第四,加強實務的考證。理論的純粹探討過多且缺乏嚴密的量化數據的支撐是過去研究的不足。無論是著眼於價值理念的確立還是具體民事訴訟製度的建構,要想對社會的發展産生實際的效果,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就必須通過一種實證性的社會學研究實現理論研究與社會實踐的良性溝通,而這正是當前民訴法學研究所缺乏的。總體看來,研究中理論層麵
的純粹性探討過多,而實務性的考證過少;某種價值理念的提齣往往是基於一種純粹的邏輯演繹,缺乏來自實證性研究領域的有力支撐;某種製度構想的提齣也往往是基於一種本來在態度上就有失偏頗的對國外製度的藉鑒,而對其所必須的實證性的社會環境支撐則缺乏足夠的重視。基於此,我們必須加強實證性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用來自司法實務領域的嚴密的量化數據證明所提齣之理論主張的價值,並在提齣某種民事訴訟製度構想之初就對其落實乾司法實踐的可能性作齣預期。
第五,重視和加強對民訴法與憲法的關係的研究。民事訴訟法是國傢法律體係的重要“成員”。民事審判製度是國傢司法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憲法作為國傢的根本大法,它決定著國傢權力的組成、結構狀態,統帥著整個法律體係和司法製度。民事審判權的走嚮取決乾司法權和司法部門在整個國傢權力體係和國傢機構體係中的憲法性定位;民事訴訟的目的以及當事人與法官在訴訟中的職能分配取決於憲法對審判權的功能性定位;而憲法對作為人權的一個基本組成內容的訴權的確認則是民事訴訟程序正當化的一個“原創性”基礎要件;憲法製度所確定的司法理念滲透於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和具體製度的每一個細胞,司法體製製約著整個民事訴訟法的製度框架和運作環境。因此,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隻有對民訴法與憲法的關係給予足夠的重視,纔能為其對具體製度建構所提供的理論支撐找到憲法層麵的基礎,並保持民事訴訟具體製度建構與整個社會法律製度體係建構的內在統一。
第六,強化民訴法學的研究與相關實體法學研究的溝通。強調程序的獨立價值並不意味著要割裂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間所存在的天然的密切聯係。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界已經就此達成共識:民事訴訟是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共同作用的“場”,民事訴訟法學不可能是與民事實體法學沒有任何關聯的自我封閉體係,將民事實體法學研究與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相結閤對於後者的進一步發展是至關重要的。隻有實現兩者的良性溝通,纔能在由民訴法學提供理論支撐的民事訴訟法律製度的建構與由民事實體法學提供理論支撐的民事實體法律製度的建構之間保持一緻,並最終在製度的實踐層麵實現一種動態均衡。盡管如此,由於缺乏來自民事實體法學界的默契,而總體上講兩個領域的研究主體在知識範圍上又難以同時涵蓋兩個領域,作為兩個學科,它們的研究仍然處於相互獨立、各自為政的一種隔離狀態,溝通顯得舉步維艱。例如在證明責任這一兩大學科共同麵臨的重大課題上,它們似乎沒有任何共同話語,民事實體法學對民事訴訟法學所緻力的這一領域的研究置若罔聞,在觀察視角或是相關學術活動的交流上仍未能建立起經常性的溝通渠道。
第七,逐步形成多元化、立體化的民訴法學方法論體係。近年來,隨著民訴法學研究群體的年輕化,其主體意識正日益走齣傳統意識形態的束縛,有力地促成瞭民訴法學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立體化趨勢。注釋法學的“專製”地位被打破,民訴法學逐步突破這種局限而進入多種研究方法百花齊放、百傢爭鳴的新時期。法哲學與作為部門法學的民訴法學之間的裂痕正逐漸得到彌補,法哲學研究的最新成果為民訴法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著有力的深層支撐。就方法論來講,法哲學對部門法學應發揮統帥的作用,為各部門法學的發展提供方法論上的支撐,民訴法學也同樣應該受到這種統帥。隨著法哲學的方法論體係進駐民事訴訟法學:曆史的方法、比較的方法重新得到強化;經濟分析的方法、社會學的方法則日益成為民訴法學界的新貴。盡管如此,這種多元、立體化的方法論體係仍處於相對薄弱的形成時期,而要使民訴法學研究真正承擔起為製度建構提供全麵、係統理論支撐的重任,一種健全的、多元的、立體化方法論體係是必不可少的。這就要求2l世紀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要不失時機地促成這一體係的形成,在一種成熟的方法論體係中開展成熟的民訴法學理論研究,從而為製度建構提供成熟的理論支撐。
為此,《前沿》係列將繼續發揚傳統的注釋法學方法的優勢,並在方法論的選擇上保持一種開放的姿態,對法哲學、法社會學、曆史法學、經濟分析法學等法學方法兼收並蓄,最終形成並運用一種係統均衡的方法論體係。從而全麵、係統、準確地闡述民事訴訟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既立足中國又放眼世界;既有經驗總結又有問題研究;既注重理論探索又注重實證研究;既追求民訴法學理論體係的內在統一性又力求與相關的實體法學研究保持協調。與這種方法論體係的開放性相一緻,《前沿》係列在內容的體例編排上不以章、節行文,而以專題闡釋。從而力圖以理論體係所內涵的實質係統性取代以章節行文為錶徵、以法典注釋為內涵的形式係統性。而所有這些安排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以係統的方法論體係為基礎,構建係統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係,並最終為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一種係統的、全方位的理論支撐。
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繁榮昌盛,有待於民事訴訟法學人纔的層齣不窮。
西南政法大學的前身西南政法學院於1979年開瞭全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嚮碩士研究生培養之先河。25年來,全國民訴法學研究生的培養無論在質量上還是數量上都已經有瞭長足的進步,但至今,民訴法學研究生教學仍然沒有一套係統、權威、全麵的教學藍本,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
據筆者所知,大多數高等院校的民訴研究生們參考沿用的是法學本科教材。應當看到,隨著民訴法試行稿的公布和1991年民訴法的正式施行,各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民事訴訟法教學開始逐步走嚮繁榮,官方、民間和個人撰寫瞭一大批教材。這批教材為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興旺提供瞭有力的支撐,功不可沒。但是,不少教材在方法論上仍囿於注釋法學的樊籬,在體例編排上嚴格遵循現行立法體係,在內容上止於對立法的詮釋。雖說它們對法學本科教學大有裨益,但亦可斷言,民事訴訟法碩士研究生長期參考或藉用法學本科教材並非長久之計。
研究生,顧名思義,是既要進行學習又要進行研究的學生。研究生教學的任務不應再局限於為司法實踐批量地培養初級、應用型法科人纔,而應在本科的基礎之上將具有研究潛質的本科學生培養成高層次的、專門的法學理論研究人纔,使之能承擔起從事為司法實踐提供支撐的法學理論研究的重任,從而與初級、應用型法科人纔形成知識互補,並為從司法實踐 到理論研究的整個法治建設提供一種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良性互動。在這樣的一個曆史時期,原來的注釋型民事訴訟法學教材的曆史閤理性就變得不那麼充分瞭,無論是在理論深度還是在內容的全麵性上,它都無力滿足高層次的、專門法學理論研究人纔培養的需求,這就需要有一種係統的、能夠適應高層次的理論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人纔培養的民訴法學教學藍本與之分擔新的曆史時期所賦予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的新的曆史使命。
當然,研究生教育是為培養高層次的、專門的法學理論研究人纔而設的,它必須保持適當的開放性,而不能因某種既定教育模式、體係的存在而循規蹈矩。但畢竟與個體化的理論研究不同,由教育的本質所決定,即便是研究生層次的法學教育也是集閤化的,因此就有必要由一種外在的、體係化的東西加以統帥,而不能放任自流、各行其道。憑藉西南政法大學培養研究生的經驗與優勢,專門組織一套為研究生所用的學習藍本不僅是必需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前沿》係列深諳法學本科教育與研究生教育的差彆,全麵汲取25年培養研究生的正反兩方麵的經驗,同時也充分注意到不能讓教學的係統性泯滅研究生教學的開放性,相反,隻要能因勢利導,它就更有利於在一種體係化的格局中充分發揮民訴法學方嚮研究生的思想靈性,並能使之有的放矢,充分展現於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之中。
《前沿》係列力圖保持內容設置和體例編排上的嚴謹統一。
無論是要為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提供係統全麵的理論支撐,還是要為民訴法學方嚮研究生教學提供一套係統的教學藍本,都要求《前沿》既要具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又要具有外在的形式體係性,因此內容設置和體例編排對本係列的目的達成是至關重要的。為此,《前沿》係列將由九本著作組成。《民事訴訟法原理》是該係列中提綱挈領的首部,它相當於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前沿》係列的“總論”;它承上啓下,既兼顧法學本科的教學現狀又輔之以深化的成分。在它的統帥下,根據民事訴訟法學各個領域在整個理論體係中的地位及其在民事訴訟製度建構工程中所處的坐標,將整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係劃分為八個組成部分,並分彆命名為《基礎理論篇》、《訴訟主體篇》、《原則製度篇》、《訴訟證據篇》、《訴訟程序篇》、《執行程序篇》、《涉外與仲裁篇》、《海事訴訟特彆程序篇》,這八部著作相當於《21世紀民事訴訟法學前沿》係列的·t分論”。總論與分論互為錶裏、遙相呼應,共同塑造瞭《前沿》係列在體例上的外在形式體係性。同時,《前沿》力求突破傳統教材以章、節行文的做法,而以“專題”作為理論闡釋的基本單元。在編撰中,我們既注重每一本著作內部各專題性理論闡釋間的協調,叉注重各部著作對其研究領域描述、論證的統一,力求使本叢書在內容上具備內在的邏輯統一性。另外,《前沿》將“海事訴訟特彆程序’’納入其視野,並給予高度重視,彌補瞭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及傳統教材在研究領域設置上的一個重大缺陷。
為實現上述目的,《前沿》係列在組建撰寫隊伍和確定策略時可謂嘔心瀝血。
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科是西政乃至西南地區的第一個法學博士點。民事訴訟法學課程是重慶市的精品課程。《前沿》係列則是法學院民事訴訟法學科點的重點科研項目。“分兵以發動群眾,集中以應付敵人’’是本係列的策略。就是說,群策群力集中大傢智慧,分工負責采用目標責任製。統編工作由鄙人負責,實行主編負責製,副主編協助主編工作。參編成員原則上是本學科點的人員,同時也廣為吸收由學科點步入社會的民事訴訟法學方嚮的博士和碩士。因此,《前沿》係列的編撰群體首先是實現瞭老、中、青的立體結閤,其次是顯現齣濃鬱的“西南”特色。由於力圖突破地域分割給理論研究所造成的局限,同時,為加強與相鄰學科的溝通,實現不同學科研究人員之間的理性對話,我們還特彆邀請瞭相鄰學科的學者誌士參與書稿的編撰,從而為這種溝通和對話提供一個平颱。再次,《前沿》係列力圖推進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體係的多元化、立體化發展。
本係列無論是編撰人員的選配,還是內容的編排’,都注重保持方法論選擇的開放性,力爭促進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體係的多元化、立體化發展。它在繼續發揚傳統的注釋法學方法優勢的同時,對法哲學、法社會學、曆史法學、經濟分析法學等法學方法兼收並蓄,針對不同的研究領域,選擇、運用閤理的研究方法。針對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研究過於注重純理論探討的缺陷,《前沿》係列將加強實證性分析,並使之與純理論探討相互關照、互為支撐。針對傳統民事訴訟法學與相關實體法學研究缺乏必要溝通的缺陷,《前沿》係列將力爭閤理藉鑒相關實體法學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實現程序法與實體法在民訴法學研究和實踐中的對照和呼應,在民事程序法學與民事實體法學之間塑造一種係統均衡的狀態,並啓迪“係統論,的法學方法在民訴法學研究中的運用。
當然,製作一套研究生教學藍本是一件開創性的工作,因為沒有先例,無成功的經驗可資藉鑒,亦無失敗的教訓可資汲取。唯一能藉鑒的隻是25年的研究生教學實踐,助推我們嚮前的是對法學教育事業的執著追求。前麵提及本係列一共九部,其內容不可謂不豐富,其體係不可謂不龐大,欲在有限的學時內教授完畢顯然是強人所難。因此,建議使用本係列的同事們斟酌取捨、靈活掌握,而多數的內容應留待研究生們自學、思考。
最後,我們遵從慣例,真誠地嚮編輯齣版《前沿》係列叢書的廈門大學齣版社的同誌們緻以深深的謝意。沒有他們的支持與辛勞,本係列叢書是難以麵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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