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探讨扣缴义务在宪法上的宪性基础以及扣缴义务、违反义务的责任与处罚要件于宪法上之界限何在?参考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与行焉得虎子法院实务上所引发之法律争议,作为本书讨论的核心议题。本书以为,扣缴义务人应由营利事业担任方属允洽。倘若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须负担补缴责任,应用“责任的人属性”之适用,并仅于扣缴义务人主观要件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负责。而现今台湾地区所得税法,对于扣缴义务人处罚规定有违反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之处。另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处罚,应无大法官释字275号解释所谓推定过失之适用,甚至,扣缴义务人主观要求上亦仅故意重大过失负责,方符宪法的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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