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 第1辑)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发表于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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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处于巨大的转型之中,只有把司法过程放到这一宏观背景之下去认识、理解,我们才会深刻地看清司法现状乃至其今后的发展态势,从而才能提出真正符合中国国情、满足中国人民需要的建议。《北大法律评论》早在1999年就办过“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主题研讨关注中国司法中的问题。并且在以后的几年中,不断刊载这类有关司法问题文稿。对司法问题的重视,在其他杂志和书刊上同样也可以寻到痕迹。这的确是因为中国司法中存在诸多的不足,而司法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又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的缘故。本次主题研讨再一次集中关注了这一问题。
本辑主题研讨主要收集了2004年5月15日《北大法律评论》主办的“转型社会中的司法过程”学术研讨会的部分完成稿和部分约稿。第一篇是王亚新的《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5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王亚新教授一向重视对法律背后的社会生活的调查工作。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法律”主题研讨(《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中的《围绕审判资源获取与分配》是对基层法院民事经济审判认真调研的结果,而本文的考查对象转移到了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认为具有集审判方式改革经验之大成的意义,文章重点考查了该规定在2002年4月1日实施之前和此后,对象法院的程序运作是否改变或具有怎样的改变。
陈瑞华的《无偏私的裁判者——回避与变更管辖问题之研究》是从刑事诉讼中的两个制度“回避”与“管辖变更”入手,以逻辑推论和相关案例证明的方式提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遭遇的问题;然后,作者探寻设立这两个制度的理论源头,提出“裁判的中立性和无偏私性”是公正审判的要求和保证,也是“回避”制度与“管辖变更”制度的共同根基,从程序正义的高度为这两种制度正本清源;最后,作者从“诉权与裁判权的重新配置”和“程序性制裁”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改造和重构这两种制度的设想,并反思了制度设计的限度。易延友在5月份的研讨会上担任陈瑞华教授的评议人,他的文章“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由回避制度看刑事诉讼程序之弊病”即为针对陈瑞华教授文章的评议和延伸。
傅郁林《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初步考察报告——以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为窗口》一文是“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发展”项目初步成果。该报告涉及的是“准司法”领域的研究。通过文献资料调查、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或参与观察等研究方式,作者调查了湖北、四川和山西省的ABC三市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的基本结构情况,并考查其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所等构成的大的司法背景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初步的调研结论为:允许基层法律工作者这种较低层次的服务群体在一定层次和一定范围内存在,不仅在中国目前是必要而可行的,而且在中国这样的大国很可能永远都是必要的。
而侯猛《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以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司法过程为例》则指出,司法体制改革的背后是司法知识体制的再生产问题,因此,整个司法系统必须改变法官垄断司法知识生产或法官与少数利益集团寡头垄断司法知识生产现象。最高法院处理司法问题的知识是不完备的,作者从最高法院面临的竞争性博弈力量(信息来源或视角来源)、专家(思维)和媒体(价值判断)对司法知识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指出了中国最高法院司法所面临的影响力。并指出司法市场应该向所有人开放,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建立自己的司法知识传统。
本辑主题研讨沿用了5月份学术研讨会的题目,因为所有的文章都同中国变革中的司法过程有关。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把司法过程比喻为“酿造一种化合物”的过程,法官借助“逻辑、历史、习惯、效用”的力量实现司法过程的最高精神理念,即法官创造法律。我们这里所指的“司法过程”与卡多佐笔下的“司法过程”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在中国,法官实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创造法律,而这一过程同时又是法律实现的一部分。既主动又被动的法官和法院,在更广泛意义的司法过程中,在规范、制度、理想、理性、知识和各种交织的社会力量所形成的约束下,会走到哪里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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