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前 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的目的
第二條 專利的客體:發明創造(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第三條 專利局的任務
第四條 需要保密的主題
第五條 違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題
第六條 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權的歸屬
第七條 不得壓製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
第八條 協作或受托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九條 先申請原則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
第十一條 專利授予的權利
第十二條 專利許可閤同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實施
第十四條 中國單位或個人某些專利的計劃實施
第十五條 專利的標記
第十六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奬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專利文件中署名
第十八條 有權申請專利的外國人
第十九條 由中國代理機構代理
第二十條 中國人嚮國外申請專利
第二十一條 專利申請的保密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不影響新穎性的公開
第二十五條 不授予專利權的主題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專利應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七條 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應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優先權
第三十條 優先權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主題的單一性
第三十二條 申請的撤迴
第三十三條 申請的修改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發明:申請的公布
第三十五條 發明:實質審查的啓動
第三十六條 發明:申請人提交實質審查用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發明:通知修改或陳述意見
第三十八條 發明:實質審查後駁迴申請
第三十九條 發明:實質審查後授予專利權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初步審查後授予專利權
第四十一條 撤銷的請求
第四十二條 對撤銷請求的決定
第四十三條 復審以及嚮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撤銷的效力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期限
第四十六條 年費
第四十七條 專利權的終止
第四十八條 無效宣告的請求
第四十九條 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
第五十條 無效宣告的效力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
未能獲得專利權人許可時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二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根據公共利益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三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從屬專利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四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強製許可請求人需提交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強製許可的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對強製許可權利的限製
第五十七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強製許可使用費的支付
第五十八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權人由於強製許可嚮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保護範圍的確定
第六十條 侵權的定義和補救方法;發明:方法專利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權的訴訟時效
第六十二條 不構成侵權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補救方法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製裁
第六十五條 對侵奪發明人或設計人權利的製裁
第六十六條 對徇私舞弊人員的製裁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費 用
第六十八條 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 本法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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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