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一旦出现信用链条上的某些环节的脱节和断裂,就很容易出现全面的经济危机。因此,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对银行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已成为各国极为关注和普遍重视的实践问题。一般认为,凡以银行为参考主体并与融资有关的活动,都属银行法调整的范围。但由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不同的属性,所以一般不由一部银行法对其进行全面统一调整,而是分立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对之分别调整;当然,它们尽管有质上的差异,但因都经营货币业务,所以自然均属银行范畴,故调整春活动和关系的法律,也就最终冠以银行法之名,只不过其定位不同罢了。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将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政策银行法统称之为《银行法》,在一个集子中对其进行阐述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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