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各项改革事业的深人,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函待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修改行政诉讼法重点要突出以下儿个方面:
第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性规定;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行政诉讼法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诉权限制过严,对保障公民、组织正当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有必要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作必要调整。
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人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可以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该受理的行政案件,即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人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其他的监督机制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逐渐增多,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加之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一且违法,将会给众多人造成损失,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予以撤销,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违法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蒙受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抽象行政行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更有理由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行政诉讼范围。
关于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以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而何种组织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却在理论上没有定论。我们认为,这个概念并不科学,而应代之以"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概念。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所以,诸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足球协会等组织对其成员作出的各种法律行为,除非属于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律都应纳人行政诉讼范围,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关于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相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这种权利保护范围显然与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是不符的。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公民权利,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所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权利纳人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
第二,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和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界定的原告资格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法律没有区分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人,也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才具有原告资格。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被侵害的利益受到保护的话,受害人是否享有原告资格呢?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而这又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判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键要看起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起诉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现实的还是将来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法院能否提供适当的救济。建议将行玖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抽象规定修改为 "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关于被告资格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机关林立,层次复杂,存在大量的内部机构、临时机构、联合执法机构、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以,如何确定这些主体的诉讼地位将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可以考虑将行政诉讼的被告界定为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又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第三,不断完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合理,但还不够全面系统,缺少关于举证时限、证明标准、证明对象、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行政程序中证据的关系等问题的详细规定,还不能完全解决行政诉讼中有关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中的所有问题。为正确认定行政案件事实,实现行政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制定出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调取证据的审查认定等较为具体的规则,形成一套符合行政诉讼规律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为审判人员认定各种证据的能力提供规范依据。
第四,解决行政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长期以来,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难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法院缺乏司法权威和独立性,被告敢于抗拒法院的裁判。为此,我们建议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方式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保障行政判决的执行效果。一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执行权;二是强化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个人的法律责任。建议规定对行政机关采取执行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罚款、通知上级机关督促履行、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督促其履行、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多种有力措施,促使行政机关履行义务。
第五,完善行政诉讼程序。程序规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个别程序明显存在问题,加之很多程序过分依赖民事诉讼法,因此,我们建议在细化行政诉讼相关程序的同时,取消行政诉讼不得调解的规定,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停止执行原则"改为 "停止执行原则",增设特别程序并规定再审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一是对行政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二是检察机关或自然人、组织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三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或决定,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或决定的审查程序;四是增设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目的是完备行政诉讼的基本审理与裁判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增强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减少准用其他诉讼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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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审视行政诉讼制度的全新视角,它不仅仅是在谈论法律条文,更是在关注法律的生命力,以及如何让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作者在书中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的探讨,让我理解了法院在审查行政决定时,不仅仅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看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书中对“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分析,也让我看到了一个更加优化的行政争议解决路径。作者的语言风格朴实而有力,能够将复杂的法律概念解释得清晰易懂。这本书不仅能够满足法律从业者的专业需求,更能启迪普通读者对法治的思考,让我深感这本书的价值所在。它让我看到,一个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
评分读完这本书,我对“完善”这个词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它意味着持续的进步和不断的优化。作者在书中展现了对行政诉讼制度前瞻性的思考,不仅仅关注眼前的难题,更着眼于未来的发展趋势。书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论述,让我看到了行政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巨大潜力,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激发这种潜力。同时,作者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重视,也让我深刻体会到,没有充分的证据,公正的判决就无从谈起。书中对于如何规范证据的收集、提交和运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我尤其被书中关于“程序失当”的分析所吸引,作者清晰地阐述了程序失当对实体公正的损害,以及如何通过完善程序设计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这本书不仅仅是知识的传递,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启迪,它鼓励我们不断反思和创新,以期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评分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都令人称道,它不仅仅是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著作,更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次深刻反思。作者在书中对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见解,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我特别关注书中关于“诉讼成本”的讨论,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公民的诉讼成本,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书中对行政诉讼的“可预测性”的追求,也让我看到了司法实践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方向。作者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析,也为我们理解如何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提供了思路。这本书让我认识到,一个有效的行政诉讼制度,不仅要能够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更要能够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实现良法善治。
评分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价值在于,它让我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能力。作者在书中对司法改革浪潮下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思考。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关于“司法公开”的论述,以及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提升行政诉讼的透明度,这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书中对行政机关的“解释说明义务”的强调,也让我理解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了解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性。作者对行政诉讼与行政监督的联动机制的探讨,更是展现了一个更加宏观的治理视角。如何让行政诉讼成为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工作的重要动力,是这本书的核心议题之一。它让我认识到,司法改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各方力量的协同努力。
评分这本书的视角非常有启发性,它并没有仅仅停留在对既有行政诉讼制度的描述和分析上,而是更深入地挖掘了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读完后,我深刻体会到,行政诉讼并非孤立存在的法律体系,而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诉讼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不同制度设计所带来的差异化效果,尤其是那些能够有效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经验,令人耳目一新。书中对“善意执法”与“程序正义”之间张力的探讨,以及如何通过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来化解这种张力,也为我们思考如何在实践中实现法治理想提供了宝贵的思路。我尤其欣赏书中对行政争议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关注,这不仅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补充,更是对新时期行政争议特点的深刻洞察。如何构建一个既高效又公正的争议解决体系,是当前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绕不开的课题,而这本书恰恰提供了前瞻性的思考和建设性的意见,让我对未来的行政诉讼发展充满了期待。它不仅仅是一部学术著作,更是一份关于如何构建更公正、更有效率的司法体系的行动指南。
评分这本书带给我最深刻的感受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服务于一个更公正、更有效的社会。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环节。作者在书中对当前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并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我特别欣赏书中对于“可诉性”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深入探讨,这些都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影响公民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书中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的分析,更是让我看到了一个更具系统性的解决思路。如何让这两个层面的制度设计更加顺畅,避免重复劳动和相互掣肘,是提升行政诉讼效率的关键。此外,书中关于司法解释在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作用的论述,也为我们理解法律的动态发展提供了视角。这本书不仅仅是理论的探讨,更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它展现了作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切关怀和责任感。
评分这本书让我对“司法改革”这个宏大命题有了更具象化的理解,它不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作者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所提出的建议,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很多观点都能够直击问题的核心。例如,书中对于提高行政诉讼的参与度和可及性的论述,让我反思了当前司法资源分配的公平性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门槛。对审判模式的探讨,特别是关于证据规则的完善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更是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判决。我尤其关注书中关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外部司法监督相互协调的分析,这涉及到如何构建一个相互制约、协同运作的权力监督体系。过去,我们可能过于强调某一方面,而忽略了整体的协同效应。这本书则提供了一个更全面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如何在司法改革的大框架下,优化行政诉讼制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其对于行政诉讼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分析,更是将法律问题提升到了政治和治理的高度,展现了作者深邃的洞察力。
评分这本书的观点非常鲜明,它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需要“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者在书中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和“管辖权”等制度的探讨,都直击了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我尤其被书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论述所吸引,如何通过合法的程序来确保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同时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书中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探讨,也让我看到了一个更加公正的法律环境的构建方向。作者的分析逻辑严谨,论证有力,字里行间都透露出作者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这本书让我对行政诉讼的理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评分这本书的文字风格非常严谨,但又充满思考的张力,读起来就像是与一位深厚的学者在进行一场思想的碰撞。它没有简单地罗列法律条文,而是深入分析了每一项制度设计背后的逻辑、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作者对行政诉讼的“完善”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这些意见并非凭空臆想,而是建立在对国内外成功案例的深入研究之上。我尤其被书中关于行政诉讼程序正义的论述所吸引,作者详细阐述了程序正义在保障实体正义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优化庭审程序、完善证据交换机制等方式来提升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同时,书中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探讨,也让我重新审视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义务。这本书不仅仅是写给法律专业人士看的,对于关心国家法治进程的普通读者而言,它也能提供一个清晰的认知框架,帮助我们理解行政诉讼制度如何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它让我认识到,一个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重要基石。
评分这本书让我对“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之间的内在联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者在书中,不仅仅是描述现状,更是在探索未来的可能性,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关于“行政赔偿”的论述,如何让公民在受到行政违法行为侵害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是衡量一个行政诉讼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准。书中对“行政机关的公开承诺”的分析,也让我看到了通过制度设计来约束行政行为的可能性。作者的笔触细腻而深刻,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展现了作者在法学研究领域的深厚功底。这本书不仅能提供知识,更能激发思考,让我对未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充满信心。
评分其实我的是马怀德《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读完觉得宪政也是很牛逼的专业,我总是善于发现,自己拥有的永远是最好的;这本书对行政诉讼发展历史的一个简编,流水账式的记录了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内容一般,不算学术书籍,可以粗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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