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选择人性恶视角解析近代民法及其对现代民法的影响,主张于底线伦理前提下关注人性,以性恶论为价值前提设置民法各项制度,俾使私权主体于平等人格模式下相互之间完成权利与权利之相互对抗,也使私权主体得以凭籍权利与公共权力达成一种力量均势,从而实现以恶抑恶,趋达正义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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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刘星:“法治的假设前提”,《西窗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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