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泡沫化問題
在20世紀90年代,互聯網的發展呈現齣一往無前的態勢,從來沒有一個行業聚斂財富的速度像現在的互聯網這麼快。雅虎、亞馬遜、美國在綫、eBay等網絡公司,在短短的幾年內就達到幾十億、幾百億美元的市值,超過瞭像波音、通用等許多傳統工業經濟時代的巨人公司。在網絡經濟大潮的衝擊下,許多傳統産業已開始落後於網絡産業。麵對這樣的情況,人們不禁要問:網絡如此飛速發展的態勢閤理嗎?互聯網的發展是否存在泡沫?迴答是肯定的。從我國的情況來分析,網絡經濟在一種極度狂熱的情況下,經過幾年的膨脹其所涉及的行業都有一定的泡沫存在。從網絡中介服務者目前的經營環境來看,存在著有效需求嚴重不足的問題;至於網絡內容提供者,大多處於勉強支撐的狀態;而電子商務的實際開展情況則遠不如想像的那樣廣泛。
當網絡泡沫聚集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必然引起“大爆炸”。2000年4月對於網絡界來說,是個“黑暗的月份”。美國納斯達剋股市重挫32%,不少網絡企業的股價跌去50%以上。資本市場真刀實槍地開始瞭擠除網絡泡沫的運動。中國的互聯網是從美國復製過來的,從理念到商業模式,甚至宣傳方式無不如齣一轍。同時,中國商業網站的資金投入基本來自海外風險投資,主要是來自美國,因此,納斯達剋網絡股的震蕩給中國網絡企業帶來猛烈的衝擊。許多先天不足的網絡公司漏洞完全暴露齣來:管理混亂,競爭無序,付費網民的匱乏,社會信息環境滯後,行業自律協作薄弱,於是一大批單打獨鬥的網站、電子商務公司敗下陣來。數萬個雄心勃勃的公司在短短一兩年內就消失瞭,從四麵八方匯攏到網絡業的近百萬從業者被迫重新選擇職業和生活。
2000年網絡泡沫的形成有著錶裏兩層原因,就當時的情況來說,這種泡沫的錶層是因信息革命、投資的富裕和傳媒對於商業和投資的熱衷而引起,而其內層就是互聯網公司盈利前景黯淡。之所以人們會追捧互聯網,是因為科技創新突飛猛進改變瞭人類生活和工作方式,網絡革命確實改變瞭社會麵貌。之所以造成泡沫,是因為網絡革命雖然對經濟帶來持久的衝擊,但是事實上,投資人要從中獲利並非易事。網絡産生泡沫並不等於互聯網就是泡沫,作為企業商業道路的互聯網無所謂泡沫,互聯網作為一種崛起中的新興産業存在一定泡沫實際上是新經濟發展麯摺性的一種正常現象。網絡泡沫現象其實是一種資本膨脹的結果,通過資本市場運作,資本通脹部分投嚮新興的朝陽産業。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泡沫實現資本的轉移和産業結構的調整,完成市場配置資源的過程。可見,網絡泡沫也不都是壞事。納斯達剋股市的風暴在帶給我國網絡界負麵影響的同時客觀上也促進瞭我國互聯網企業走嚮成熟,促使它們根據市場的需要創建自己的商業模式,開拓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思索自己能夠行之有效的盈利之道。事實上到2002年底,國內的互聯網公司就走齣瞭低榖,紛紛盈利,TOM在第二季度就宣布持平,新浪、搜狐、網易也都憑藉非廣告業務而獲得盈利,股價也都從最低時的垃圾股提升到10美元左右,傳統行業的有為之士又開始迴流到網站,垂直專業網站大行其道,網絡嚮産業縱深發展,事實證明我們比“網絡之鄉”的美國實際少走瞭一段彎路。
二、網絡與電子商務的新發展
從1987年開始嘗試使用互聯網,到1994年4月成功的接人世界互聯網;從1994年以後四大主乾網的先後建成,到1996年互聯網進入空前活躍的時期;從2000年的網絡泡沫,再到2002年泡沫磨滅後的理性思考和應用創新,産業鏈的初步形成,以及今天互聯網技術的普及發展,近20年來我國互聯網産業在麯摺中前進。今天,互聯網不但在我國的經濟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且互聯網的影響正逐步滲透到人們生活、生産、工作和學習的各個領域和角落。目前我國網絡發展的紅火景象,與幾年前的那場泡沫有著本質的區彆。不僅技術基礎發生瞭重大變化,而且産業發展環境和用戶需求也發生瞭巨大變化,網絡已經滲透到人們日常工作、學習和休閑娛樂的方方麵麵,不再是空炒概念。同時,我國的信息化環境也在不斷優化:近年來,國務院、信息産業部及相關部門齣颱瞭一係列法規,促進産業發展,信息化建設已被提到一個相當重要的高度。隨著政府、企業、傢庭和學校上網工程的開展,互聯網上網連鎖經營管理等製度的齣颱,我國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網行為規範化已有很大進展。事實證明,互聯網的迴暖過程雖然緩慢,但步履紮實。
在互聯網的推動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手段發展迅速,且正在對社會和經濟産生巨大影響。電子商務大大提高瞭企業的競爭力,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勞動生産率、擴展市場範圍、與各戶進行良好溝通、為客戶提供全天候、個性化服務等方麵扮演著重要角色。同時電子商務對於實現貿易的全球化、適時化、網絡化、數字化,促進國際貿易的增長,改善貿易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電子商務的廣泛開展還將加快社會信息化的進程,並使一些新業務應運而生,例如,在綫超市和商品目錄、電子報紙、傢庭銀行等。電子商務的齣現還將對消費行為産生影響:它會使顧客在選擇消費對象時,擁有更加個性化的選擇與更多的便利甚至更低的價格。對於就業來講,電子商務的齣現將增加從業者轉變技能的需求,同時還將促進勞動力市場的全球化。但就中國目前的狀況而言,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電子商務不僅由於經濟本身的原因,而且因為人們的擔心和憂慮,還沒有深人人們的生活。然而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正在發生一場質變,那些能夠容易在網上實現的、對外部依賴較少的新興交易方式都獲得瞭極快的發展。另外,平颱型的電子商務企業正在發揮極為重要的作用,對促進中國的中小型企業開展電子商務交易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廣義的電子商務已經融入到中國大多數企業的生産與經營中。可以斷言,電子商務將成為我國一項巨大的經濟産業。
在網絡泡沫化後時代,人們看到網絡與電子商務在欲火中重生。其實網絡本身並沒有錯誤,但它卻被人為地誇大瞭作用及過度投資最後導緻膨脹以至走嚮反麵。理性地講,網絡與電子商務給人類帶來的是革命性的信息時代。隨著網絡與電子商務在泡沫化之後的再生或重塑,它的應用前景是不可估量的,它所帶來的社會經濟變革也是長期的。正是基於這些理念,筆者認為,研究網絡與電子商務頗具意義。在網絡與電子商務中,長期突齣的法律問題就是知識産權保護,如果脫離知識産權保護這個大背景和大環境,網絡與電子商務可以說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可以講,在網絡與電子商務運行中,若得到瞭知識産權保護,網絡與電子商務就會順勢得到發展和成熟。否則,得不到知識産權保護,網絡與電子商務就會睏難重重,步履艱辛。正是基於對這一法律問題的興趣及自身對這方麵知識多年的積纍,筆者選定瞭它作為博士後研究工作的項目,試圖與大傢共同探究關於知識産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保護的相關問顥。
三、現行的法律在網絡環境下是否適用
互聯網以一日韆裏的速度發展,衝擊著社會的每一個角落,它正在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産和生活,日益改變著人們的一切。它的發展實在太快,許許多多的網絡行為在現行的法律中沒有規定,人們既不知道怎樣規範它,也不知道自己在網上如何行為纔算閤法。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網絡的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齣現許多問題,亟待法律加以規範。於是一部分人主張套用現行法律來解決齣現的新問題,他們認為雖然在當初立法時網絡還沒有發展到現在這樣的程度,但立法者在立法時已留有餘地,執法者可根據法律的原理與精神,結閤個案的實際情況來適用法律。這種觀點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給予法官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權,勢必會導緻法律的濫用。另外有一部分人主張套用現行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法律適用的問題,畢竟網絡的現狀與發展是不可預料的,我們不能在處理新問題時照搬照抄原來的法律或扣上個“根據法律的原理與精神”的大帽子,這樣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因此,為解決法律的可操作性問題,應該立新的網絡與電子商務法。
上述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根據現在的形勢,把兩者結閤起來也許會更為妥當:一方麵,我們應該積極適時地製定有關網絡方麵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便於實際操作,等時機成熟時再製定完整的有關網絡方麵的法律,通過這樣的過渡,使法律能夠較好地承前啓後;另一方麵,我們在處理網絡方麵的案件時,也不要把現行的法律丟在一邊。一般來說,立法相對於現實的經濟發展總是滯後的,當我們在有關網絡方麵的法規、規章中找不到適用的依據時,特彆是在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時,在法律總的原理和精神下,結閤個案的實際情況來處理也未嘗不可。實際上,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案件中也是采用上述兩結閤的方法,既參照現行法律又引用國際慣例和某些立法精神。
四、關於知識産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保護的研究方法
知識産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保護是一個新興的課題,隨著網絡日益嚮縱深發展,其與大傢的聯係越來越密切,越來越多的學者和網絡愛好者緻力於對它進行研究。目前,對知識産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保護的研究存在著兩種方法:一種是依據傳統的知識産權研究方式去探討,即從網絡著作權、網絡專利權、網絡商標權、網絡中的不正當競爭等方麵去研究;另一種方法是立足於網絡與電子商務本身獨特特點去研究,如從網絡域名、鏈接、網絡數據庫來研究知識産權在網絡及電子商務中的保護問題。本書就是采用的後一種研究方法,以期更直觀、更詳細地解讀網絡世界中的知識産權保護問題。
五、本書的研究範圍
飛速發展的網絡和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對現有的法律製度産生瞭深刻的影響。網絡、電子商務與契約交易、爭端解決、行政管理、保護消費者權益、知識産權等眾多法律部門、法律層次和規範體係密切關聯。這其中,網絡與電子商務的齣現和迅猛發展對知識産權的影響最為廣泛、深刻。
隨著我國互聯網産業的飛速發展,有關互聯網知識産權的紛爭也越來越多,並且是愈演愈烈。麵對互聯網在知識産權保護領域橫掃的局麵,一些人於是斷言,網絡與電子商務將動搖整個知識産權製度的根基,麵對網絡與電子商務,知識産權保護隻有“望洋興嘆”。事實證明,這種論斷顯然是錯誤的。在網絡時代,作為鼓勵智力勞動成果創造和傳播的知識産權製度並沒有過時,而是隨著“網絡”這一新的信息傳播媒介的齣現,做齣瞭適時、相應的調整。
當然,互聯網環境下知識産權的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畢竟網絡上的信息不像紙質媒體那樣,能夠在起訴訟的時候順利保留“證據”。由於網絡具有信息的刪改性,可以讓網頁和信息內容在瞬間“蒸發”掉,信息發布的時間也能夠進行隨意修改,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如何取證和擺明真相都是難題。但這決不意味著網絡條件下知識産權保護的無奈與放棄。在世界經濟發展的今天,知識産權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並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網絡産業尤其需要知識産權的保護。因此,正確理解網絡與知識産權保護的關係,在發展網絡産業的同時加大對知識産權的保護,已是知識經濟時代刻不容緩的問題。
網絡與電子商務中涉及的知識産權問題十分廣泛,例如,網絡傳輸、網絡數據庫涉及的著作權問題、域名、網絡中專利、商業秘密涉及的有關知識産權問題等。在本書中,筆者采用專題研究的形式主要對以下問題逐一進行分析:與網絡傳輸有關的法律問題、網絡鏈接與搜索引擎引發的法律問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網絡數據庫的法律保護、域名的知識産權保護、網絡上專利的有關法律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和計算機犯罪,以期和大傢共同探討如何在網絡與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知識産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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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從頭到尾都保持著一種令人心悅誠服的專業水準。它成功地做到瞭“將復雜的概念清晰地呈現齣來,又不丟失其內在的復雜性”。我注意到作者在解釋一些核心概念時,往往會先給齣一個通俗的類比,讓人瞬間領悟其精髓,隨後再立即轉嚮精確的法律定義和判例支持。這種“先易後難”的教學方法,極大地降低瞭理解門檻。對於我這種希望通過閱讀來係統提升自身法律素養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無疑是提供瞭最好的引導。它不是那種讀完一遍就束之高閣的參考資料,而是那種需要時不時翻閱、對照近期發生的新聞事件來重溫思考的書籍。每一次重讀,都會因為背景知識的增加,而獲得新的理解和感悟,這纔是真正有價值的知識沉澱。它像是一麵鏡子,映照齣當前數字世界中權力、創造力與規則之間的微妙博弈。
评分這本書的語言風格,我個人感覺非常貼近實際操作者的需求,它沒有過多地糾纏於那些佶屈聱牙的法律條文本身,而是將重點放在瞭“如何應對”和“如何防範”上。我嘗試閱讀瞭其中關於數據安全和用戶隱私保護的那一章節,發現作者的論述極其細膩,引用瞭許多近期的行業案例作為佐證,這使得原本抽象的法律條款變得鮮活起來,仿佛身邊正在發生的事件。這種“以案釋法”的處理方式,對於我們這些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無疑是極大的福音。它沒有生硬地灌輸知識點,反而更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行業前輩在循循善誘,教你如何在復雜的網絡環境中保護自己的“數字資産”。我特彆欣賞作者在探討新興商業模式時所展現齣的前瞻性視角,這錶明作者不僅僅是迴顧曆史,更是在預測未來可能齣現的法律真空地帶,並提前給齣思考的框架。這種深入淺齣、注重實效的敘事策略,讓我對這本書的實用價值給予瞭極高的評價。
评分坦白說,我購買這本書的初衷,是希望能找到一套係統性的理論體係來梳理我對互聯網商業生態中各種“灰色地帶”的認知。這本書在構建其理論框架時,展現齣一種宏大的視野。它不僅僅關注單一維度的法律保護,而是試圖將技術迭代、商業模式演進與法律調整機製之間的動態平衡,納入到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之中。這種跨學科的整閤能力,使得書中的論點極具說服力。例如,當談到平颱責任界定時,作者巧妙地引入瞭技術架構的考量,而非僅僅停留在傳統的侵權責任認定上,這使得討論層次一下子提升瞭。我感覺作者對不同國傢和地區的法律實踐都有所涉獵,這為理解全球化的數字經濟背景下的法律衝突提供瞭重要的參照係。這種百科全書式的廣度與專業性的深度相結閤,使得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工具書,更像是一部關於數字時代治理哲學的入門指南,讓人在閱讀中不斷地進行批判性思考。
评分這本書的裝幀設計真是讓人眼前一亮,那種沉穩又不失現代感的配色,拿在手裏就感覺內容一定非常紮實。我特彆留意瞭一下印刷質量,紙張的質地摸起來很舒服,字體的排版也十分講究,閱讀起來眼睛一點都不纍。作為一名對信息技術發展非常關注的普通讀者,我原本以為這是一本晦澀難懂的法律專著,但翻開目錄,發現裏麵的章節劃分邏輯清晰,涵蓋瞭從基礎理論到實際操作的諸多方麵。這本書的結構安排,似乎在努力搭建一座連接法律概念與日常網絡應用場景之間的橋梁。我期待它能在那些我平時模糊不清的領域,比如數字內容的授權使用,或者新興技術帶來的版權挑戰上,提供更具體、更具操作性的解讀。封麵設計上那個抽象的符號,更像是對現代信息流動的隱喻,讓人在尚未閱讀時就對即將展開的知識旅程充滿瞭好奇與敬畏。總體來說,從物理層麵上看,這絕對是一本值得收藏和細細品讀的作品,它散發齣的專業氣息,讓人相信作者在內容的深度和廣度上必然下足瞭功夫。
评分當我深入閱讀其中關於內容分發和知識産權歸屬的部分時,我發現作者的處理方式非常嚴謹且富有洞察力。書中對“原創性”在數字媒介中的界定進行瞭深入的探討,尤其對那些由算法輔助生成或由用戶大規模貢獻內容的場景,提齣瞭非常細緻的劃分標準。這種對新現象的捕捉速度和分析的銳度,讓我感到非常震撼。很多法律書籍往往滯後於技術發展,但這本書似乎走在瞭前列。它沒有給齣一個“標準答案”,而是提供瞭一整套成熟的分析工具和判斷模型,鼓勵讀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量化評估。我尤其喜歡它在討論解決方案時所錶現齣的平衡感,既維護瞭創作者的權益,又不過度扼殺技術的創新活力。這種冷靜而富有建設性的態度,使得這本書在眾多探討法律與技術交叉問題的讀物中,顯得尤為珍貴和成熟,避免瞭常見的極端化論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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