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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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丁颖
出品人:
页数:445
译者:
出版时间:2007-3
价格:3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7054172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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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各种手段中最成熟、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方法。

美国是仲裁发达国家,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支持仲裁政策的指导下,美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突破,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书对美国商事仲裁制度尤其是有关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一点借鉴。

除引言外,全书共分十章。

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之后对本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予以了说明。本书的研究重点是美国的国际和州际商事仲裁,主要围绕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展开。基于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色,本书在研究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判例分析的方法,并主要从美国法院对仲裁的协助、支持和监督的视角展现其对美国仲裁制度的发展。

第一章是对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总体介绍。美国有关商事仲裁的法律包括联邦成文法(主要是《联邦仲裁法》(FAA))和各州成文法。此外,解释成文法的法院判决也是仲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联邦法和州法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国际和州际案件中,支持和鼓励仲裁的联邦政策是优先的,而州的仲裁法只有很小的司法或实践影响,除非适用州法能促进或方便仲裁进程。在美国的仲裁实践中,共存在三种形式的仲裁: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和半机构仲裁。不同类型的仲裁组织形式各有利弊,不过在一般情况下,许多有经验的国际从业者还是更倾向于选择机构仲裁。

第二章对执行与解释仲裁协议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定国家对待仲裁协议的态度往往体现了该国对待仲裁本身的态度。美国法律承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并且通常尽量允许对仲裁协议的实际执行。为此,其在执行和解释仲裁协议方面确立或接受了一系列有利于仲裁的基本法律原则: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以及国际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上的有效原则。

第三章主要围绕与仲裁协议强制性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历史上,普通法并不承认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性,即并不要求对仲裁协议予以特别执行。20世纪早期,商业界对诉讼的普遍不满导致美国上下一致努力以改革普通法对待仲裁的态度,最终美国国会于1925年颁布了FAA,该法第2条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予以了承认。最高法院再三强调,FAA第2条创设了联邦实体法,该联邦法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是有拘束力的并优先于与之相抵触的州法,从而通过对FAA的解释确立了联邦法优先原则。不过,在FAA与州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上,volt Information Sciences,Inc.v.Board of Trustees一案的判决带来了某些困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接受了州法院对当事人法律选择条款的解释,将指定适用州法的条款理解为也选择了州的仲裁法规,并认为此时FAA不能优先于州法。但Volt案判决的适用范围受到了随后最高法院在Mastrobuono v.Shearson Lehman Hutton,Inc.案和 Doctor’s/lssociates Inc.v.Cassarotto案中所作判决的限制:受Volt 判决支配的州法规则应是支持仲裁的那类规则。本章还对美国法下通常提出的仲裁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理由逐一进行了探讨和分析。针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两类基本的异议。一类与通常适用的合同法下可以针对任何合同的有效性所提出的异议相似。这些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未有效订立、欺诈性诱导、欺诈、违法、显失公平或胁迫以及弃权。一类是专门适用于某些种类的仲裁协议的特别异议理由(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合同),这主要是争议事项不可仲裁。此处讨论的是前者,即所谓实体性抗辩。基于“支持仲裁协议的自由主义的联邦政策”,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所提出的上述抗辩往往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最后,本章对《纽约公约》和《巴拿马公约》中有关仲裁协议的规定在美国法院的适用进行了介绍。

第四章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讨论。本章所讨论的可仲裁性是指依可适用的法律,争议标的本身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问题。美国的成文法很少明确规定不可仲裁性的问题,界定仲裁范围的任务主要留给了法院。近几十年来,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极大地拓展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特别是对某些特殊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已突破禁区,明确其可交付仲裁解决。通过详细考察,可以发现,美国的成文法通常并未限制哪一类争议特别不适合仲裁方式解决,法院也很少从这个角度来认识这个问题。最初不可仲裁性问题的提出更多的是担心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有关权利以及经济势力和经验上的悬殊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但在当事人决定对现有争议进行仲裁的情况下,以上担心通常就不那么明显了,以至于也有美国判例认为,当事人可以订立具有强制性的仲裁现有争议的协议——即使这些争议一般是不可仲裁的。因此,在美国,所谓可仲裁的争议实际上是就该争议所签订的争议前仲裁协议可获得法院执行的那类争议。而美国法院在可仲裁性问题上的扩张,实际上是随着对仲裁本身认识的发展,逐类将一些通常认为不能在争议发生前约定由仲裁解决的请求“让给”仲裁庭的过程,即允许当事人就前述请求事前签订仲裁协议。这里的关键是保证有关法律的适用,至于是由法院通过诉讼予以适用,还是由仲裁庭通过仲裁过程予以适用,并不重要。

第五章对仲裁协议的解释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对仲裁协议的解释过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确定仲裁协议的范围。在这一问题上,美国法院通常适用的是明确而强有力的“支持仲裁”的联邦普通法合同解释规则。用最高法院的话来说,“解决可仲裁性问题必须充分考虑支持仲裁的联邦政策,(此外) 任何有关可仲裁事项的范围的疑问应按支持仲裁的精神解决”。本章还对与仲裁协议的解释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讨论:仲裁究竟是当事人强制的和唯一的救济,还是仅为被许可的救济;当事人约定的是“仲裁”,还是其他争议解决形式;何国法律(以及如适用美国法,是联邦法还是州法)应支配对仲裁条款的解释;法院和仲裁员在解释仲裁协议上各自的作用。

第六章介绍了与执行仲裁协议有关的一系列程序问题。在当事人一方违反仲裁协议的规定或拒绝履行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若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协议,在程序上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提起强制仲裁之诉;(2)申请中止诉讼;(3)申请禁止有关外国诉讼。

第七章对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在美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主要是分别通过确认仲裁裁决之诉和撤销仲裁裁决之诉进行的,此外,还存在使仲裁裁决生效的某些其他方法。根据 FAA、《纽约公约》或《巴拿马公约》,应推定仲裁裁决系有效的和可执行的,仅以明确规定的例外为条件。

第八章对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了讨论。事实上,美国法院一向主张,应严格限制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充分尊重仲裁员所作裁决。为此,除对成文法和非成文法上有关仲裁裁决的执行例外予以限制性解释外,美国法院还确立了适用于所有审查根据的一般原则。首先,裁决被推定为是有效的,证明其无效的责任由对裁决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方承担。其次,通常对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之错误或曲解不予审查。同样,仲裁程序不会因为适用于法院审判的证据或程序规则未获适用而被宣告无效。最后,法院将适用“无害错误”原则来决定是否撤销裁决。因此,基于支持执行的导向,当事人根据有关理由对仲裁裁决提出的异议往往很难获得成功。

第九章对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通过合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予以了变更。在是否允许当事人合意扩大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上,美国下级法院存在分歧。而就当事人能否排除或限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则一致持否定态度。本书倾向于否认当事人合意变更司法审查范围的权利。传统观点认为,已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在其他国家也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但在 Chromalloy Gas Turbine Corp.v.Arab.Republic of Egypt案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一份已被裁决地法院——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裁决予以了承认。本书在综合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已撤销的外国仲裁裁决可在内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第十章以前面各章所作讨论为基础,对美国商事仲裁的理念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仲裁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在评介当前关于仲裁性质的不同观点之后,通过详细分析将仲裁的性质定位在契约性,这也是美国法院和学者的普遍观点。之后进一步分析并得出结论,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然后对仲裁的优越性进行了探讨,这是美国在内的仲裁发达国家确立“ 支持仲裁”政策的基础。而目前仲裁领域出现的诉讼化迹象显然不利于发挥仲裁的优越性,由于美国法院对支持仲裁政策的强调,在美国,仲裁的诉讼化倾向并不明显。接着对契约自由原则与支持仲裁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讨论:通常情况下,贯彻契约自由原则能够最充分地发挥仲裁的优越性,这是在仲裁领域强调契约自由的最根本的原因。但契约自由原则与支持仲裁政策之间也可能存在冲突。此时应如何抉择?在面对相关案件进行抉择的过程中,指导美国法官的是一种体现美国法精神的实用主义进路。这种实用主义思维方式体现在:各种规则的确定更多的是一种政策分析的产物,而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奉行灵活的遵循先例原则,而决不因循守旧;以及在对FAA进行解释时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现实的需要,以政策判断为指导,不断确立相关规则推动仲裁的发展。总之,尽力对效率与自主的关系予以平衡。与美国法所体现的实用主义思维方法相伴的,是长期以来西方法律文化中平衡性的自我反省对美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所起到的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研究》:一部探索争议解决的智慧之书 在日益全球化和复杂的商业环境中,有效、公正且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业利益至关重要。在美国,商事仲裁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已成为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本书《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研究》深入剖析了这一蓬勃发展的领域,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视角,理解美国商事仲裁的运作、理论与实践。 本书并非对美国商事仲裁某一具体案件或案例的罗列,也非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简单解读。相反,它更侧重于对整个制度的结构、功能以及背后逻辑的深度挖掘。我们将从宏观层面出发,探讨美国商事仲裁制度是如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定位的,它与法院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之间存在何种区别与联系。理解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把握美国商事仲裁的整体图景,并判断其在何种情境下最能发挥其价值。 在法律基础层面,本书将详细梳理构成美国商事仲裁基石的核心法律框架。这包括但不限于《联邦仲裁法》(Federal Arbitration Act, FAA)及其适用的联邦及州法律,以及那些塑造了仲裁实践的重要判例。我们将深入剖析这些法律的立法精神,探究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们如何不断演进以适应商业世界的变迁。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如何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任命、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对于商事仲裁的核心要素——仲裁协议,本书将展开细致的分析。我们将探讨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解释原则以及其在合同中的地位。如何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避免因模糊不清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其无效,是本书关注的重点之一。此外,我们还将探讨仲裁协议的范围,以及当合同中存在多个争议解决条款时,如何理解和适用仲裁条款。 仲裁员的选择与职能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本书将深入探讨仲裁员的选任标准、回避制度以及其作为争议裁决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我们将分析不同类型的仲裁员(例如,行业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如何影响仲裁过程和结果,以及当事人如何通过选择合适的仲裁员来最大化其在仲裁中的利益。同时,本书也将阐述仲裁员在程序管理、证据开示、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职责和权力,以及他们如何运用这些权力来确保程序的效率和公平。 程序的公平与效率是商事仲裁吸引众多商业主体的关键因素。本书将详细阐述美国商事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从仲裁申请的提出、答辩,到证据交换、听证会的举行,直至最终裁决的作出。我们将关注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如保全措施、临时救济的适用,以及如何平衡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与仲裁程序的效率。此外,本书还将探讨不同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AAA、国际商会ICC等)所制定的仲裁规则,并分析这些规则如何影响仲裁程序的具体操作。 本书并非仅限于理论探讨,更将关注美国商事仲裁在实践中的应用。我们将考察不同行业领域(如国际贸易、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的商事仲裁实践,分析在这些特定领域中,商事仲裁是如何被运用的,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通过对具体行业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更直观地理解商事仲裁的实际运作模式,以及它如何为不同商业场景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关心争议解决的读者而言,了解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至关重要。本书将深入探讨美国法院如何审查和执行仲裁裁决,包括审查裁决的合法性、是否涉及程序上的重大缺陷或实质性的不公正。我们将分析《纽约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在美国的适用,以及它如何为跨境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法律依据。理解裁决的执行机制,有助于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期有更清晰的认识。 最后,本书还将对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前瞻性的探讨。随着科技的进步、商业模式的创新以及全球法律环境的变化,商事仲裁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我们将分析电子证据、人工智能在仲裁中的应用,以及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进程中的进一步发展方向,为读者提供一个对未来争议解决模式的洞察。 《美国商事仲裁制度研究》是一部力求严谨、客观且富有启发性的著作,它将帮助读者系统地理解美国商事仲裁的复杂性,掌握其核心原则与实践,并为在商业活动中做出明智的争议解决选择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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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二:** 这本书的论述逻辑严密得如同一个精密的瑞士钟表,每一个章节的衔接都像是预先设计好的齿轮咬合,推进得清晰而有力。我注意到作者在处理复杂案例和条文解释时,展现出极高的驾驭能力。他似乎总能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中,精准地抽取出核心的争议焦点,然后层层剥茧,直至露出问题的本质。这种叙事方式,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仿佛跟随一位经验丰富的大师在进行一场思维漫步。尤其是在对比不同仲裁机构规则的章节,作者的处理方式非常高明,没有采取简单的罗列对比,而是通过分析不同规则背后的哲学差异,使得原本枯燥的比较分析变得富有洞察力。唯一让我感到略微遗憾的是,在某些涉及具体操作流程的环节,也许是出于篇幅的考虑,笔墨稍显简略,如果能增加一些更具象化的实务操作流程图或清单,想必能让初学者更好地理解“如何做”的实操层面。但这瑕不掩瑜,其理论深度足以让专业人士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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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五:** 作为一本严肃的学术专著,本书在参考文献的广度和深度上,确实达到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高度。我随意翻阅了几个章节的注释部分,发现引用的来源不仅包括了近期的顶尖期刊论文,还追溯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典判例和学说源头。这为全书的论证提供了坚实无比的“地基”,让人在引用其观点时,可以完全信赖其出处的可靠性。此外,作者在行文中对不同学派观点的平衡呈现,也做得相当到位。他似乎在努力做到“兼听则明”,既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客观地展示出学术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解读路径。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更在于它展示了一种严谨的、追求真理的学术态度——即承认复杂性,并致力于清晰地呈现这种复杂性。读完后,我感觉自己对这个法律领域的理解不再是碎片化的,而是在一个更具整体性和历史深度的框架内得以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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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四:** 这本书的结构组织简直是一场教科书式的示范,它成功地将一个庞大且多维度的法律领域,拆解成了若干个逻辑自洽的小模块。我发现作者在构建知识框架时,采取了一种螺旋上升的策略,先宏观后微观,先原理后适用。这种设计极大地降低了学习曲线的陡峭程度。举例来说,关于仲裁员选任的章节,它先从基本原则讲起,然后逐步深入到各国法律的冲突,最后落脚到特定行业仲裁中的特殊考量,每一步都铺垫充分。我个人对这类题材的阅读体验通常是,读到一半就容易迷失在海量的法律条文和案例编号中,但这本书通过清晰的层级标题和穿插其中的简短总结性段落,有效地起到了“导航”的作用,确保读者始终清楚自己处于知识地图的哪个位置。这表明作者在撰写过程中,不仅仅是法律专家的思考,更融入了优秀教育者的设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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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三:** 我花了好几个周末才算大致读完这本书的初稿(当然,很多细节还需要反复研读),最大的感受是其叙事风格的克制与内敛。作者的文笔非常“学者气”,没有丝毫浮夸的辞藻或煽情的表达,一切都以事实和论据为基石。这种冷静的笔调,反而带来了一种强大的说服力,让人相信作者所呈现的观点是经过千锤百炼的。我特别欣赏作者在引用他国法域的理论与判例时所展现出的审慎态度,他并非生搬硬套,而是审慎地探讨其对本土制度的潜在影响和适用性。这种跨文化的比较视角,极大地拓宽了我的视野,让我开始思考仲裁制度背后的文化驱动力。如果说有什么地方可以改进,或许是希望作者能在某些争议较大的理论前沿地带,稍微增加一些个人的、更具批判性的声音,即便只是作为一种抛砖引玉的探讨,也能更好地激发读者的思考热情,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现有体系的梳理和阐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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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 这本书的装帧设计颇具匠心,封面选用了沉稳的深蓝色调,辅以烫金的书名,透着一股专业与厚重的气息。初拿到手时,那种纸张的质感就让人对内容有所期待。我特别喜欢它在排版上的细致考量,字体大小和行间距都非常适中,即便是长时间阅读,眼睛的疲劳感也相对较轻。细节之处见真章,这无疑是一本为严肃读者准备的学术著作。不过,话说回来,作为一名对美国法律体系仅有初步了解的读者,这本书的篇幅和引用的专业术语,确实构成了一道不小的门槛。我花了相当大的力气去消化前几章的理论基础部分,感觉作者在构建体系的严谨性上毫不含糊,每一个概念的提出都力求精准到位,这对于想深入研究该领域的人来说是极大的福音,但对于我这种“试水”的读者来说,偶尔会感到有些吃力,需要频繁查阅补充材料来跟上思路的跳跃。整体而言,从物理属性和初步印象来看,它散发着一种值得信赖的学术权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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