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边际均衡论:经济法哲学》关于法哲学和经济法哲学方面的基本绪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认识论上,法的本质是其道义价值、功利价值和实证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法的具体内容应该是这三种法基本价值的最佳边际均衡点。
2.在法部门的划分上,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社会才是法的本体,法学必须与其本体相连接。
3.要本体法上,应以主体—客体—行为作为法的基本结构法主体和法体是法的静态规定性,法行为则是主体之间的动态规定性。
4.在责任法上,法责任是有其相对独立于本体法的价值目标的,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从主体责任的承担上保障本体法的实施,它的基本责任类型应包括人身责任、财产责任和行为责任,任何违反本体法的行为都可能需要承担这三种责任。
5.在程序法上,法程序也是具有其相对独立于实体法的价值的,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是从主体责任的确认上保障本体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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