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丁·夏皮罗:美国伯克利(Berkeley)法学院和圣地亚哥(U. C. San Diego)政治学系任教。
我就只有一个疑问,所有的注释啊,您不翻我还能大致检索,您这一翻,我糊涂了;既然要翻,那就索性全翻了,您不能挑着翻啊……这书我买后悔 后悔了 书中提到了中国的法院,但是资料较早,主要涉及到的有柯恩、萧公权、瞿同祖、D・布迪,C・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自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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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想化法院模型的四个假定说起,一个一个打掉。 纠纷解决最基本的方法是当事人的同意,而法院在连续统一体上同意的因素最少,强制的因素最多。(这部分已在Cotterrell法社会学导论中读到过,少了一份惊艳感。)纠纷解决中,法院未必完全适用先存的法律而不顾当事人的意愿,诉讼并非完全的对抗性,也未必会做出二分式——“胜诉者通吃”的判决。 司法在机构设置上未必独立于政体的其他部分(那也是西方中心式的论断?)。法院不依据当事人的同意而适用先存的规则施加强制时,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一部分,也引入了第三方利益,依先存的规则裁判与司法独立一直处于相互冲突的状态。当法院履行社会控制职能时,是更加用强制来代替同意,更加损害了纠纷解决的三方结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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