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英译者序言
致读者
第一部分 法之原理与人法
第一章 法理学与正义
第二章 不同种类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 关于法定的人之条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 完全与限定能力
第五章 婚姻
第六章 关于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 关于失亲子女(orphan)以及监护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 监护人的权力(power)
第九章 监护人的职责(duty)
第十章 监护的终止
第十一章 对成年人的监护(ward)
第十二章 出生方式:合法与不合法
第十三章 关于本国人(native)与外国人(alien)
第十四章 关于贵族与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 关于神职人员(clergy)与俗世人员(laity)
第二部分 对物权(real right)
第一章 法律对物(thing,荷兰语zaken)的规定以及分类
第二章 占有权(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 所有权,所有权的种类,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章 关于无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 基于前任所有权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 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 基于时效的取得
第八章 基于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合
第九章 基于流沙(sand-drift)、洪水与冲积(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 基于出生、动产的添附、建造与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 关于婚姻带来财物的聚合体
第十二章 关于婚前协议(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 婚姻解体之后,婚姻共同财产仍存续的情况
第十四章 继承:基于临终遗嘱(lastwill)或无遗嘱
(intestacy)
第十五章 谁能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六章 谁能基于临终遗嘱而取得财产?
第十七章 如何做成临终遗嘱?
第十八章 遗嘱继承概论
第十九章 直接指定继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 间接继承人指定(或者遗嘱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 对遗产的接受或放弃
第二十二章 论遗赠(legacy)及其范围
第二十三章 论遗赠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 临终遗嘱部分无效或整体无效
第二十五章 关于遗嘱的补正书(codicil)
第二十六章 关于无遗嘱继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 关于亲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 关于“aasdomslaw”与“schependoms
law”及其变化
第二十九章 关于适用继承法的选择
第三十章 逝者没有可继承遗产之亲属,此时该如何
继承?
第三十一章 非婚生之人的继承
第三十二章 完整所有权的灭失
第三十三章 不完整的所有权(incomplete ownership)概论
第三十四章 城市地役权(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 乡村地役权(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 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 地役权的丧失
第三十八章 不动产用益权利(use and enjoyment)概论
第三十九章 用益权(usufruct)
第四十章 永佃权(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 封建土地保有权(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 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 封地的丧失
第四十四章 论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 什一税的权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 收租权(census-right)与地上权(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 所有权的期待权
第四十八章 担保(hypothec)
第三部分 对人权(personalright)
第一章 债务(obligation)概论,起源与种类
第二章 赠与(gift)或捐赠(donation)
第三章 合同,主合同(principal)与保证(surety)
第四章 论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 论书面合同
第六章 意思合致(agreement):概论及其种类
第七章 关于寄托(deposit)
第八章 关于质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 使用借贷
第十章 消费借贷与利息(usury)
第十一章 关于押船借贷合同(bottomry)
第十二章 关于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 关于汇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 关于买(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 关于介入权(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us)
第十七章 关于买卖合同的终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 永佃权之许可合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 关于租赁
第二十章 船长、船舶所有人、货主(freighter)与雇员
之间的雇佣关系
第二十一章 合伙(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 船只自卫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 关于船只联营(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 关于保险
第二十五章 关于封建土地许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 基于继承和监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章 关于无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 共有财产,特别是共同继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邻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权
第二十九章 关于海运中的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enrichment)之债务
第三十一章 以物换物(尤其是汇兑);以做换做;以物
换做;以及以做换物
第三十二章 侵权之债概论
第三十三章 侵犯他人生命之误行
第三十四章 侵犯他人肢体(body)之误行
第三十五章 侵犯他人自由之误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 诽谤(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 侵犯财产权
第三十八章 法律所建构之误行
第三十九章 关于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 争讼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销(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 债务解除(release):通过赠与或者免诉协议
第四十二章 合同的解销(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 债务更新(novation)概论
第四十四章 债务人的变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 债权让与,以及汇票
第四十六章 基于时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 基于标的物灭失而免责
第四十八章 基于胁迫、欺诈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复原状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 以一事不再理为由的异议(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 业经宣示的异议(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 财产提交权(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赔偿
协议(respite)
第五十二章 基于重大损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复原状
附录 格劳秀斯写给自己儿女的信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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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