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英譯者序言
緻讀者
第一部分 法之原理與人法
第一章 法理學與正義
第二章 不同種類的法及其效果(operation)
第三章 關於法定的人之條件(legal condition of persons)
第四章 完全與限定能力
第五章 婚姻
第六章 關於父母健在之子女
第七章 關於失親子女(orphan)以及監護人
(guardian)指定
第八章 監護人的權力(power)
第九章 監護人的職責(duty)
第十章 監護的終止
第十一章 對成年人的監護(ward)
第十二章 齣生方式:閤法與不閤法
第十三章 關於本國人(native)與外國人(alien)
第十四章 關於貴族與平民(commoner)
第十五章 關於神職人員(clergy)與俗世人員(laity)
第二部分 對物權(real right)
第一章 法律對物(thing,荷蘭語zaken)的規定以及分類
第二章 占有權(the right of possession)
第三章 所有權,所有權的種類,所有權的取得
第四章 關於無主物(res nullius)的取得
第五章 基於前任所有權人之同意的取得
第六章 孳息的取得
第七章 基於時效的取得
第八章 基於加工(specification)、混同和混閤
第九章 基於流沙(sand-drift)、洪水與衝積(alluvion)
的取得
第十章 基於齣生、動産的添附、建造與耕作的取得
第十一章 關於婚姻帶來財物的聚閤體
第十二章 關於婚前協議(ante-nuptialcontract)
第十三章 婚姻解體之後,婚姻共同財産仍存續的情況
第十四章 繼承:基於臨終遺囑(lastwill)或無遺囑
(intestacy)
第十五章 誰能做成臨終遺囑?
第十六章 誰能基於臨終遺囑而取得財産?
第十七章 如何做成臨終遺囑?
第十八章 遺囑繼承概論
第十九章 直接指定繼承人(directinstitution)
第二十章 間接繼承人指定(或者遺囑信托,fidei-
commissary)
第二十一章 對遺産的接受或放棄
第二十二章 論遺贈(legacy)及其範圍
第二十三章 論遺贈如何做成及其效力
第二十四章 臨終遺囑部分無效或整體無效
第二十五章 關於遺囑的補正書(codicil)
第二十六章 關於無遺囑繼承(intestatesuccession)
第二十七章 關於親等(degreeofrelationship)
第二十八章 關於“aasdomslaw”與“schependoms
law”及其變化
第二十九章 關於適用繼承法的選擇
第三十章 逝者沒有可繼承遺産之親屬,此時該如何
繼承?
第三十一章 非婚生之人的繼承
第三十二章 完整所有權的滅失
第三十三章 不完整的所有權(incomplete ownership)概論
第三十四章 城市地役權(urban servitude)
第三十五章 鄉村地役權(rustic servitude)
第三十六章 地役權的取得
第三十七章 地役權的喪失
第三十八章 不動産用益權利(use and enjoyment)概論
第三十九章 用益權(usufruct)
第四十章 永佃權(emphyteusis)
第四十一章 封建土地保有權(feudaltenure)
第四十二章 封地(feud)的取得
第四十三章 封地的喪失
第四十四章 論用益(use)
第四十五章 什一稅的權利(tithe-right)
第四十六章 收租權(census-right)與地上權(the right
of superficies)
第四十七章 所有權的期待權
第四十八章 擔保(hypothec)
第三部分 對人權(personalright)
第一章 債務(obligation)概論,起源與種類
第二章 贈與(gift)或捐贈(donation)
第三章 閤同,主閤同(principal)與保證(surety)
第四章 論和解(compromise)
第五章 論書麵閤同
第六章 意思閤緻(agreement):概論及其種類
第七章 關於寄托(deposit)
第八章 關於質押(pawn或pledge)
第九章 使用藉貸
第十章 消費藉貸與利息(usury)
第十一章 關於押船藉貸閤同(bottomry)
第十二章 關於委托(mandate)
第十三章 關於匯票(bill of exchange)
第十四章 關於買(buying)和售(selling)
第十五章 買賣閤同的生效(execution)
第十六章 關於介入權(right of recall)(jus retractus)
第十七章 關於買賣閤同的終止(determination)
第十八章 永佃權之許可閤同(hereditarylease)
第十九章 關於租賃
第二十章 船長、船舶所有人、貨主(freighter)與雇員
之間的雇傭關係
第二十一章 閤夥(partnership)
第二十二章 船隻自衛同盟(admiralty)
第二十三章 關於船隻聯營(jointadventure)
第二十四章 關於保險
第二十五章 關於封建土地許可(feudalgrant)
第二十六章 基於繼承和監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章 關於無因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第二十八章 共有財産,特彆是共同繼承(joint inheritance)
以及相鄰土地(adjoin land)的所有權
第二十九章 關於海運中的共同海損(generalaverage)
第三十章 不當得利(enrichment)之債務
第三十一章 以物換物(尤其是匯兌);以做換做;以物
換做;以及以做換物
第三十二章 侵權之債概論
第三十三章 侵犯他人生命之誤行
第三十四章 侵犯他人肢體(body)之誤行
第三十五章 侵犯他人自由之誤行(injury)
第三十六章 誹謗(defamation)
第三十七章 侵犯財産權
第三十八章 法律所建構之誤行
第三十九章 關於支付或履行
第四十章 爭訟物寄托(consignation)、混同(merger)和
抵銷(compensation)
第四十一章 債務解除(release):通過贈與或者免訴協議
第四十二章 閤同的解銷(rescission)以及替代履行
(substituted performance)
第四十三章 債務更新(novation)概論
第四十四章 債務人的變更(delegation)
第四十五章 債權讓與,以及匯票
第四十六章 基於時效之解除
第四十七章 基於標的物滅失而免責
第四十八章 基於脅迫、欺詐以及未成年人的恢復原狀
(restitution)
第四十九章 以一事不再理為由的異議(exceptio rei
judicatae)
第五十章 業經宣示的異議(exceptio juris-jurandi)
第五十一章 財産提交權(cession of good)以及延期賠償
協議(respite)
第五十二章 基於重大損失(laestio enormis)的恢復原狀
附錄 格勞秀斯寫給自己兒女的信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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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