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總則(第1—101條)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第1—12條)
第二章犯罪(第13—31條)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
第二節管製(第38—41條)
第三節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沒收財産(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纍犯(第65—66條)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數罪並罰(第69—71條)
第五節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第90—101條)
第二編分則(第102—451條)
第一章危害國傢安全罪(第102—113條)
第102條背叛國傢罪
第103條第1款分裂國傢罪
第2款煽動分裂國傢罪
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2款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
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叛逃罪
第110條間諜罪
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傢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第2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0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第120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第120條之五強製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
第120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第1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第126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第128條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款、第3款非法齣租、齣藉槍支罪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第134條第1款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2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5條之一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139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
第一節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第140—150條)
第140條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
第141條生産、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生産、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生産、銷售不符閤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146條生産、銷售不符閤安全標準的産品罪
第147條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生産、銷售不符閤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第151—157條)
第151條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3款走私國傢禁止進齣口的貨物、物品罪
第152條第1款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2款走私廢物罪
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158—169條之一)
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虛假齣資、抽逃齣資罪
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第162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第162條之二虛假破産罪
第163條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第1款對非國傢工作人員行賄罪
第2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簽訂、履行閤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摺股、齣售國有資産罪
第169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170—191條)
第170條僞造貨幣罪
第171條第1款齣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款僞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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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