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行政法详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英国行政法的特点
第三节 英国的行政法学
第四节 行政法的宪法背景
一、 法治原则
二、 议会主权
第二章 中央政府
第一节 英王和枢密院
一、 英王
二、 枢密院
第二节 内阁和首相
一、 内阁
二、 首相
第三节 部长和部
一、 部长
二、 部
第四节 常任文官
一、 常任文官的作用和含义
二、 文官的法律地位
三、 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四、 文官管理的机构
五、 文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安全
六、 文官的纪律
七、 协商和仲裁
第三章 地方政府
第一节 地方政府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节 地方政府的发展
一、 早期的制度
二、 近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建立
三、 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的改革
第三节 英国现行地方政府的结构
一、 英格兰和威尔士
二、 伦敦地方政府
三、 苏格兰
四、 北爱尔兰
第四节 英国地方政府的选举和内部组织
第五节 地方政府的职权
一、 地方政府权力的根据
二、 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 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
四、 联合机构和专门机构
第六节 地方政府的财政
一、 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二、 地方政府的支出
三、 审计
第七节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一、 概论
二、 中央政府监督的理由
三、 中央政府监督的方式
第四章 公法人
第一节 公法人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节 公法人的发展和种类
第三节 公法人的共同特征
第四节 对公法人的监督
第五节 非国有化的措施0
第五章 行政机关权力的性质、根据和行使方式
第一节 分权学说
第二节 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据
一、 法定权力
二、 英王的传统特权
第三节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
第六章 委任立法
第一节 委任立法的意义和发展
一、 委任立法的意义
二、 委任立法的发展
三、 委任立法的存在和迅速发展理由
第二节 委任立法的形式、名称和法定的条规
一、 委任立法的形式
二、 行政管理法规的名称和法定的条规
第三节 行政管理法规制定的程序和特殊类型的委任立法
一、 行政管理法规制定的程序
二、 特殊类型的委任立法
第四节 委任立法的监督
一、 议会对委任立法的监督
二、 法院对委任立法的监督
第七章 公开调查、听证和调查法庭
第一节 调查的意义、原因和种类
一、 调查的意义
二、 调查的原因和目的
三、 法定调查、任意调查和非法定调查
第二节 视察员、调查程序与部长的决定
一、 视察员
二、 调查的程序规则
三、 非正式程序
四、 部长的决定
第三节 申诉途径
第四节 调查法庭
第八章 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
一、 部长
二、 议会
三、 行政裁判所
四、 法院
五、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第九章 行政裁判所
第一节 行政裁判所的含义和设立的理由
一、 行政裁判所的意义
二、 设立行政裁判所的理由
第二节 行政裁判所的发展
第三节 行政裁判所委员会
第四节 行政裁判所的分类
第五节 行政裁判所的组织和程序
一、 组织
二、 裁判所的程序
第六节 上诉权
第七节 行政裁判所的缺点和改革意见
第十章 司法审查(一)
——含义、根据和理由
第一节 司法审查和上诉的区别及根据
一、 司法审查与上诉的区别
二、 司法审查的根据
第二节 自然公正原则
一、 自然公正原则的意义和作用
二、 听取对方的意见
三、 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四、 自然公正原则适用的范围
五、 不适用自然公正原则的情况
六、 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后果
第三节 程序上的越权
一、 程序越权的含义和行政程序的种类
二、 程序规则的效力
三、 几种常见的程序规则
第四节 实质的越权
一、 超越管辖权的范围
二、 不履行法定的义务
三、 权力滥用
四、 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
第十一章 司法审查(二)
——救济手段和程序
第一节 公法上的救济手段
一、 特权令的含义和发展
二、 提审令
三、 禁止令
四、 执行令
五、 人身保护状
第二节 私法上的救济手段
一、 阻止令
二、 确认判决
第三节 申请司法审查的程序
一、 申请司法审查程序的产生和适用范围
二、 申请司法审查程序的阶段
第十二章 司法审查(三)
——限制
第一节 起诉资格
一、 起诉资格的意义
二、 司法审查中的起诉资格
第二节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
一、 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二、 普通法上不受法院管辖的行为
第三节 排除司法审查的法律条款
一、 最后决定条款
二、 最后证明条款或部长认为满意条款
三、 如同本法中规定条款
四、 排除提审令条款
五、 排除任何司法审查条款
六、 法定的救济手段
七、 行政裁判所和调查法对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限制
第四节 法定的审查
一、 法定审查的含义
二、 法定审查的方式
第十三章 行政上的赔偿责任(一)
——一般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责任
一、 行政人员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行政机关的雇用人责任
原则
二、 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时的必然侵害不负责任原则
三、 过失责任原则
四、 危险责任例外
五、 故意侵害行为必须负责原则
六、 违反法定义务的责任
第二节 契约责任
一、 缔约的权力和程序
二、 契约的内容
三、 契约的效力
第三节 返还责任
一、 胁迫(duress)
二、 法律错误
第四节 补偿责任
一、 强制剥夺财产权的补偿
二、 合法侵害行为的补偿
三、 强制卖出(compulsory sale)
第十四章 行政上的赔偿责任(二)
——英王的诉讼
第一节 王权诉讼法
第二节 1948年前英王的责任
第三节 契约责任
一、 起诉的范围
二、 代理人的免责
三、 契约责任的限制
第四节 侵权行为责任
一、 英王的赔偿责任
二、 免除赔偿责任
第五节 英王诉讼的程序
一、 诉讼管辖和当事人
二、 判决和执行
三、 英王的特权
第六节 王权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第十五章 行政监察专员
第一节 含义和作用
第二节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一、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建立
二、 地位和管辖权
三、 申诉、调查和报告
四、 补救方法
五、 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第三节 卫生行政监察专员
第四节 地方行政监察专员
一、 设立和管辖权
二、 申诉调查和报告
第五节 北爱尔兰
主要参考资料
比较行政法详目
第一章 法律的传统、法系和比较研究
第一节 法律的传统和法系
第二节 罗马日耳曼法系
一、 罗马法的复兴
二、 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普通法法系
一、 普通法的起源
二、 衡平法的成长
三、 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比较研究
一、 比较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二、 比较研究的效用
三、 行政法的比较研究
第二章 行政法和行政法学
第一节 行政法的意义和主要特点
一、 法国行政法的意义和主要特点
二、 英国行政法的意义和主要特点
三、 美国行政法的意义和主要特点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一、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二、 英国行政法的渊源
三、 美国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一、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二、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三、 美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学
一、 法国的行政法学
二、 英国的行政法学
三、 美国的行政法学
第三章 行政组织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公共行政的主体:公法人
一、 行政主体的意义和存在的理由
二、 行政主体的性质
三、 行政主体和行政法上的主体的区别
四、 行政主体的种类
第二节 国家的形式和政府的形式
一、 国家的形式
二、 政府的形式
第三节 分权原则
第四节 中央集权、权力下放和地方分权
一、 中央集权制
二、 权力下放制
三、 地方分权制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一节 法国的国家行政组织
一、 1958年的宪法
二、 总统
三、 总理
四、 总统和总理的关系
五、 部长
六、 重要的咨询机构
七、 中央政府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节 英国的中央政府
一、 英国宪法的特点
二、 英王和枢密院
三、 内阁和首相
四、 部长和部
五、 咨询机构
第三节 美国联邦政府
一、 联邦宪法
二、 总统
三、 总统的执行机构
四、 内阁
五、 部
六、 独立规制委员会
七、 政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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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