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法典说略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资料用
发表于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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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治,男,1948 年生,历史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著作有《中华文明史•法制史卷》、《中国文化通志•法学志》等。
《历代法典说略》精装上下册,由王宏治、郑显文、赵晓耕等法学专家撰写,对中国自先秦以来,直至中华民国三四千年各朝各代的法律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将最重要的法典做了系统的介绍。每个历史时期的法典内容都由该领域的专家担纲,具有较高的资料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中华民族有着四千年不曾中断的法制传统,其法律自成体系,传承有序,除《周礼》所记述的各种法律、法规外,春秋战国以来,明确的立法活动史不绝书,从《法经》到秦、汉法律,再从魏、晋之律到隋、唐法典,直至宋、元、明、清各代法典,记录了中华法系形成、发展的脉络。而中华法系从形式上看,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法律的法典化。
所谓“法典”,简单说指的就是法律典章、典籍;今日认为特指经过整理而自成体系,具有一定规模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而古代西方人对“法典”一词的理解却仅限于是法律汇编,如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在其名著《罗马法史》中说:“汇编法律目的是为了将零散的皇帝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编被称之为‘法典’(CODICES)。”而中国人所理解的法典,则是指依一定之规,按固定的体系规模,有总则、分则之分的、分门别类编定的大型法律,如《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这样的法律汇编才能称之为法典。
《历代法典说略》一书,对中国自先秦以来,直至中华民国三四千年各朝各代的法律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将最重要的法典做了系统的介绍。
先秦法律,夏商周时期,因文献资料的限制,古人一直以传说取代历史,尽管有《夏刑》三千条及《禹刑》、《汤刑》和《九刑》的说法,但毕竟没有具体的文字支持,故仍不能取信于人。但百年前甲骨文的发现并由此而兴起的对金文文献的研究,使我们有可能通过传世及出土的青铜器皿的铭文对商周法律进行研究,以片鳞只爪之线索,力图管窥全豹;用寸缕撮粟之材料,欲试蠡测瀚海。《金文法典说略》所进行的就是这项工作。
秦汉法律,是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的关键时期,百年来残编断简的大量出土,尤其是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问世,为秦汉法律的研究揭开新的篇章。《秦律说略》和《汉律说略》充分利用这些简牍资料,对照《史记》、《汉书》、《后汉书》等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秦汉的精髓。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更替频仍,多数王朝都有立法活动,却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法典。《魏晋南北朝法典说略》对此作了综合性论述。此上我们所说的“法典”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只是借用一下这个概念。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是《唐律》,它是中华法系的结晶,是古代法典化的总结性成果。其后本书所说到的《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大元通制条格》、《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都是货真价实的法典。各篇作者也都各自对其做了系统的分析介绍。
清末修律,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转型的重要步骤。清政府所修订的法律,不再仅仅限于刑律的编订,而是引进了传统中国从没听说过的宪法、民法、诉讼法等等,从而使中华法系发生了质的变化。本书对各个部门法典进行了综合性介绍。
中华民国时期,分为两个阶段,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本书对此两个时期的法典也分别进行了介绍,尤其是对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进行了评述。
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前辈学者杨鸿烈先生在其名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的“导言”中说:“我们中国的法律自然也是中国民族固有的产物,从殷周起,经过春秋、战国、秦、西汉、新莽、东汉、魏蜀吴、晋、宋齐梁陈、隋、唐、宋至明,都是汉族一系相传,循序进展。中间虽屡有北方野蛮民族的侵入:如晋末的后赵、前秦、后秦、南燕,北朝的后魏、北齐、后周,五代的后唐,宋以后的辽、金、元、清各朝,虽立国的久暂不同,但都是努力汉化,而编纂法典,传播法律知识诸事,尤有可值得赞美的成就。因此,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才不致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罗马法系、英国法系、印度法系、回回法系——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并且是日本明治维新以前法律惟一的典型。”
中国古代虽有发达的法律传统,但儒学传统造成古代文人重经史之学,而轻法律之学,甚至以读律为耻,以至于《四库全书总目》所收法律类书,数目有限。在其《史部·政书类二》,馆臣言:“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求备也。”乾隆以盛世而修《四库全书》,却又不屑于将法律类书予以介绍,可见其鄙夷之心。《历代法典说略》一书,将中国历代最有影响、最具特色的重要法典向读者做了简明介绍,参加撰写者,也都是这一领域中已有一定成就的中青年学者。历代法典篇幅宏大,且多用文言文,一般读者很难通读,也不可能尽读。希望通过此书,为当前的学人读史习法,普及古法知识做些铺垫工作,让读者知道中国法律传统的博大精深,管窥蠡测,知其一斑,引起对中国法律史的兴趣,进而学习、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促进当前的法制建设。
中华法系的研究在近二十年来,一直是法律史学界的重点、热点,然而研究者多以西方法学的概念和理念解读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其结论也多以近现代西方法律文化为参照系,往往得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落后与野蛮的结论。而近年来在国内外的法学界流行着对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否定的论点,尤其是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法学的观点。但只要我们认真研读中国的各代法典、法规,就不难发现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博大精深,尤其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丝毫不亚于西方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可以这样说,没有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就没有人类现代的法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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